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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信用卡诈骗罪证据指引

2021-06-30 10:44:18   3996次查看

作者:高建、朱兴亚等

转自:刑事正义

注:本文的内容来源于《刑事重点疑难问题二十八讲:罪名适用与取证指引》,购买链接:https://item.jd.com/13096064.html。


【刑法条文】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 盗窃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三)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此外,行为人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时,必须明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善意透支行为,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四)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具体骗取行为包括:(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骗取财物;(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骗取财物;(3)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4)恶意透支,骗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9号,2018年12月1日施行)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2010年5月7日施行)

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取证指引】

(一)主体证据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参考本书第一讲“高利转贷罪”关于“主体证据”的相关内容。

(二)主观方面证据

行为人犯本罪的主观心态是故意,故主观方面证据系指能证明行为人上述明知状态及犯罪动机的证据。

信用卡使用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主要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信用卡的开户资料及银行交易流水、犯罪嫌疑人的收入来源及状况等证据证明信用卡来源、信用卡使用记录、偿还能力等情况,综合分析行为人的责任要素。

(三)客观方面证据

客观方面证据系指能证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刑法条文规定的4类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证据。

(1)通过查明信用卡的来源、状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信用卡诈骗行为的证据,如拾得、骗取信用卡并使用等。

(2)证明行为人骗取资金使用情况的证据即骗取资金的去向,如用于购买贵重物品、高档消费,应当调取相应的消费凭证、明细及发票等证据。

(3)“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证据,即证明行为人非法占有资金的具体金额,可以通过调取相应信用卡的银行流水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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