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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报案、控告、举报、申诉、投诉等概念之辨析

2021-07-08 11:26:53   22203次查看

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作者:陈青峰、任慧芳,单位为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笔者注意到,我国内法生活实践中,对报案、控告、举报、检举、揭发、告发、申诉、投诉等行为性质、使用范围之理解、认知与使用,存在相当模糊、混乱性。模糊,容易导致认知偏差,认知偏差,自然会形成使用混乱……笔者以我国内实在法为视角,希望通过本小文能够厘定、界分清楚前述几个概念之基本内涵外延,助于使用中的稳定、清晰与可预期。

  报案,是公民、法人、非法人团体,发现治安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下同),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部门,下同)予以报告之行为。如A公民见街头有人贩卖毒品,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或者向巡逻警察报告,此为报案。再如B公民见本人汽车丢失,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或者向巡逻警察报告,此为报案。报警,应为报案的表现形式。与此相似行为,包括告发。

  控告,是公民、法人、非法人团体,发现直接侵害己身权益之犯罪行为人,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公安机关予以控诉告发之行为。如B法人(工作人员)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或者向公安机关控诉告发C公民诈骗其钱财行为,此为控告。当然,控诉告发犯罪行为人,须以该犯罪行为人实施有相关犯罪行为为前提条件。报案与控告区别为,报案,是任何人发现任何犯罪行为,皆可报案,皆可报告,而无论与己身有无利害。与之反向,控告,指特定犯罪行为人,直接侵害己身权益下,控告人向公安机关予以控诉告发,即控告人具体针对的是具体犯罪行为人。而报案,则概括针对的是行为,是犯罪行为……此刻,报案人往往不知道、不确知具体犯罪行为人为何人。

  举报,是公民、法人、非法人团体,发现犯罪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人,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公安机关予以报告之行为。举报人所发现的犯罪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人,与本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举报人仅据公心众理而为报告……与此相似概念,包括检举、揭发。如D公民,怀疑邻居E在其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遂予报告……行为性质,应为举报,显非报案、控告。注意,公民、法人、非法人团体发现公职人员实施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性违法、犯罪行为,无论与己身是否有利害关系,向纪检监察机构予以报告行为,其一般性质应为举报,习惯上亦可称之为检举。

  申诉,是公民、法人、非法人团体,认为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业已发生效力之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侵害己身权益,依照法定程序,向上级机关或者本级机关请求重新调查、处理之行为。体现为私人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投诉,是公民、法人、非法人团体,认为私人机构或者公共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内容、程序违法、错误,侵害己身权益,向本级机构或者上级机构予以报告,请求纠正违法,改正错误之行为。体现为私人与私人机构或者公共机构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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