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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刘某某非法采矿案

2021-10-11 11:41:59   7299次查看

转自:最高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到1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许可证,也无专业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在北京市密云区石城镇某河道内盗采砂石,涉案砂石料价格为1279734.6元,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2019年5月,密云区检察院在与区水务局日常工作沟通联系中发现案件线索。之后,区水务部门开展调查并邀请检察机关就案件定性提供咨询。密云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上述行为涉嫌犯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密云水库管理处和水库综合执法大队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次日,密云水库管理处、密云水库综合执法大队向密云公安分局移送案件,并将相关材料抄送密云区检察院。同年10月29日,密云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批准逮捕;同年12月26日,公安机关移送密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为查清案件事实确保起诉质量,经依法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6月,密云区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2020年9月密云区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1279734.6元予以没收。2020年11月,北京市第三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情况】
1.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日常工作互动,凝聚合力共同守护环境安全。密云区检察院与区水务局建立了日常沟通联系机制,为行政执法机关在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2019年5月,密云区检察院在解答盗采行为执法权相关问题的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在水务部门对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密云区检察院在证据收集、数额认定等方面提供咨询意见供水务部门参考。最终,行政执法机关查实,刘某某借工程之机,盗采河道内砂石共计1279734.6元,经鉴定,所采砂石为建筑用砂矿产资源。鉴于上述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密云区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建议水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专业化办案组承办,确保案件质量。密云区检察院指定由本院生态环境资源办案组承办此案,捕诉一体,严格把握证据标准。疫情期间,办案组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启动自行补充侦查,补充完善证言20余份,夯实了案件证据,节约了司法资源。上述证据在一审、二审中均被法庭采信。
3.案后延伸职能,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机制完善建议。密云区检察院结合本案发现的问题,主动与区水务局等单位召开座谈会进行沟通说明,会上提出完善审批程序方面建章立制的建议。2020年12月,区水务局对检察院提出的建议予以书面反馈,表示将完善审批制度,并进一步健全与相关部门的执法沟通衔接机制。
【典型意义】
密云区检察院与区水务部门通过建立联系机制,为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日常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并注意在咨询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督促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充分体现了专业化办案模式的优点,同时依法自行补充侦查,确保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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