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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进路

2021-07-30 14:01:43   4167次查看

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进路

转自:人民检察

作者:史立梅  刘楠

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的实体及程序问题来看,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承载着认罪认罚程序启动、实际开展和效果确认的价值功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该规定进一步将量刑建议从“求刑权”的程序性权力予以实质化,赋予其原则上约束法官裁判的实体性效力。量刑建议效力的实质化倾向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量刑建议不能是简单粗疏的法定刑幅度,契合认罪认罚从宽理念、体现控辩双方真实合意、以全面充分的量刑信息为依据的个别化、规范化、具有客观性和准确性的确定刑量刑建议,方能与“一般应当”所蕴含的量刑建议的实质化效力相匹配。

 

一、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标准

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是量刑建议从概括式向个别化、准确化方向发展的目标要求,要求检察机关基于对涉案事实、案情性质、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的全面考量,科学、严谨、具体地提出体现刑罚个别化的量刑请求与量刑观点。

 

量刑建议在我国历经了早期探索时期模糊粗放的“幅度刑”模式,到量刑规范化改革时期逐步精细的“幅度刑为主、确定刑为辅”模式,并在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探索中朝着进一步确定化方向发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伊始,规范体系尚不完备,各地检察机关、法院对法律理解有差异、适用标准不统一,虽然能就提出量刑建议的价值、目标达成共识,但对于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尺度、标准莫衷一是,尤其在确定刑量刑建议与幅度刑量刑建议的主次关系问题上争议颇多。

 

为进一步达成理论共识、统一司法实践,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基本确立了以“确定刑为主、幅度刑为辅”为标准的量刑建议要求,为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提出确立了基础规范。确定刑为主,即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案件,量刑建议应当提出确定的主刑(刑种、具体刑期)、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建议判处财产刑的还应当提出明确的数额;幅度刑为辅,即对于新类型、不常见、复杂案件,可以在法定幅度内提出一个刑罚区间。“确定刑为主、幅度刑为辅”是量刑规范化更高层次的标准和要求。

 

二、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正当性基础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协商性

在立法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回避了对“协商”“协议”“交易”等表述的使用。在学术界,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模式存在交易从宽抑或法定从宽、协商性逻辑抑或职权性逻辑、契约模式抑或家长模式等争论,但共识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协商性特征。具体而言,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双方就量刑减让及程序适用等达成合意。这一过程中控辩紧张对抗关系趋于缓和化、合作化,并在“量刑合意获得法院确认”这一方向上达成一致。《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量刑建议也提出了控辩双方“尽量协商一致”的要求。

 

尽管“职权启动”“单方听取意见”“格式化的具结程序”使得我国检察机关主导下的认罪认罚程序具有职权主义特征,控辩双方难以完全实现力量均衡下的平等协商,但检察机关基于被追诉人的“自愿认罪认罚”给予其实体上的量刑减让及程序上的从宽处理,即一种协商下的妥协让步。这一协商性特征集中体现在凝结了双方合意的量刑建议中,并由认罪认罚具结书加以固化。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反映的是双方协商的深入、合意的稳固。

 

在控辩双方力量相对失衡的情况下,为追求“从宽”效果,被追诉人对幅度刑量刑建议的“概括式接受”很难说是在高度自愿明智的情况下作出的。因此从另一视角来看,确定刑量刑建议不单是检察机关对量刑建议权的行使,也是对其“提出合理量刑建议并尽力与辩方协商一致”的职责要求,是对检察机关利用优势地位、形式化提出量刑建议的一种制度性制约。

 

(二)认罪认罚从宽的高效性

“简者速审,繁者精审”的审判作业模式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内在要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是针对速裁程序试点中对被追诉方激励机制不足问题提出的改革方案,制度确立的动因正是有效落实“简者速审”,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认罪认罚从宽的高效性,要求检察机关发挥审前案件处置的分流作用、充当审前司法资源调控者的角色,检察机关公诉权的实质化改造是回应这一角色定位的必然产物,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则是其行使实质处断权的重要手段。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在事实上是将庭审中对控辩双方量刑证据的综合判断向前拓展至审查起诉阶段:审前阶段检察机关应承担起全面裁量影响量刑的各种情节、提出个别化量刑建议并附以支撑材料予以释明的职责任务;审判阶段法官仅需审查各项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量刑建议的适配度,角色从“量刑裁判者”过渡到“量刑建议审核者”,实现审前程序与审判程序的有序迅速流转。法官依赖控辩双方提供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裁决;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正是对证据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归纳总结,并据之综合计算得出的“量刑答案”,分担了法官作出量刑裁判的准备性工作,承担着“量刑决定者的助手”的职责任务,确保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高效化。

 

此外,确定刑量刑建议对被追诉人而言具有更明确的可预期性,能够更好地激励其选择认罪认罚,并保持认罪认罚的稳定性,减少因“量刑过重”而引发的上诉和程序回流,尽可能实现“一审结案”。因为即使被追诉人同意了幅度刑量刑建议,在此幅度内也存在一个“获得更轻量刑”的预期锚点,一旦裁判结果高于这个锚点,未能达到被追诉人预期效果,就会成为其反悔、提出上诉的诱因。

 

(三)认罪认罚从宽的公正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司法制度,追求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并不因强调诉讼经济效益而损害实体正义及程序正义,公正性是其内在属性,蕴含着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的基本要求。

 

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量刑建议的提出应当以罪、责、刑均衡为核心要义,须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的幅度;须考虑被追诉人罪行的轻重、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综合确定最终的量刑建议。

 

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认罪认罚案件并不因被告人认罪认罚而降低证明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依然应当得到严格遵守。被告人的认罪供述并不具有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效力,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综合全案证据,通过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将案件客观事实正确转化为法律事实,最终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虽然源于与被追诉人协商下的合意,但合意的内容受限于查明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范,不存在超越法定权限的随意处分。

 

贯彻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检法机关在量刑建议问题上相互配合制约:一方面,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对法院的量刑裁判权形成一定的制约,法院一般应当采纳;另一方面,在审判环节,法官除了要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也要对量刑建议的适当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于明显不当的量刑建议具有不予采纳的权力。法院对量刑建议的最终审查权,实质上构成对检察机关提出合理量刑建议的反向监督制约,要求其改变“重定罪、轻量刑”的工作惯式、警惕认罪认罚程序适用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在规范的轨道上审慎行使权力,有效实现错案防止和权力制衡。

 

三、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现实可行性

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及全面实施以来,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一直是探索和努力的方向之一。这一探索并非肇始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是量刑规范化改革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进一步演化和发展,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积极的效果验证,具备进一步确认和完善的现实基础。

 

(一)认罪认罚案件的结构特征

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的实体及程序问题来看,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承载着认罪认罚程序启动、实际开展和效果确认的价值功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该规定进一步将量刑建议从“求刑权”的程序性权力予以实质化,赋予其原则上约束法官裁判的实体性效力。量刑建议效力的实质化倾向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量刑建议不能是简单粗疏的法定刑幅度,契合认罪认罚从宽理念、体现控辩双方真实合意、以全面充分的量刑信息为依据的个别化、规范化、具有客观性和准确性的确定刑量刑建议,方能与“一般应当”所蕴含的量刑建议的实质化效力相匹配。

 

(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经验积累

最高法2005年启动量刑规范化调研并于2014年出台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经过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现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在明确量刑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对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标准和14种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进行了细致规定,为法院公正规范量刑提供了参照标准。

 

作为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2005年最高检将量刑建议列为检察改革项目,开展试点工作。2010年,最高检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通过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和量刑建议制度为量刑规范化提供程序保障。上述规范性文件对量刑建议的原则、案件范围、形式、建议幅度、内部审批等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也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提供了技术层面的参考。司法实务中,各地检察机关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工作方法,制定量刑建议工作细则,对量刑建议工作程序及具体量刑情节作出进一步细化;建立类型化的专案管理制度、组织量刑建议工作专题培训活动、实施量刑建议质量考核,着力提升办案人员准确提出量刑建议的能力;制定量刑建议评价表、引入智能量刑辅助系统,实现量刑建议提出依法有据、建议过程全面留痕,等等。经过多年实践经验积累,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成效明显。

 

(三)司法实践的效果验证

确定刑量刑建议逐渐成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主要方式,并且经得起法院的审查、有着较高的采纳率,在司法效果上也能够基本实现“一审结案”,较幅度刑量刑建议案件有着更高的稳定性。高采纳率实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确定刑量刑建议因符合公正裁判的要求而获得了法院的实质认可。

 

基于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良好效果,《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将该经验进一步总结推广,提出了“确定刑为主、幅度刑为辅”的量刑建议要求。而司法实践数据也验证了确定刑量刑建议实践操作层面的现实可行性和服判息诉有效性。可以预见,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将成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发展之必然方向。

 

四、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发展进路

 

(一)由“轻简”至“重繁”,循序扩大确定刑量刑建议适用范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从司法实践来看,当前阶段该制度的适用集中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简单轻罪案件,检察机关在疑难重罪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对比较谨慎,“确定刑为主、幅度刑为辅”的量刑建议要求也正与当前制度适用的案件类型相匹配——即对于简单轻罪案件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于疑难重罪案件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使量刑建议与案件繁简、难易程度相匹配。同时,量刑建议的提出也应当与检察官能力相匹配。随着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经验的积累、检察官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能力的提升,可以逐步扩大适用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案件范围。具体而言,可以沿着“刑罚由轻至重、程序由简入繁”的思路循序探索:先从速裁案件入手,对于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全面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再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纳入其中,并逐步扩大确定刑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

 

(二)检法就权责问题统一共识,加强业务沟通与合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重要制度安排。为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案件的实质性解决节点前置至审前阶段,案件处理的程序重心转移至审查起诉阶段。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个典型的以检察官主导责任为基础的诉讼制度设计。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法院必须承认案件处理重心从审判阶段向公诉阶段前移、承认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消解审判环节的权力博弈情绪。同时,检法双方也应当达成共识: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合理延伸,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应当兼顾公正与效率,这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高效运行的内在逻辑要求,并未改变法院最终裁判者的地位,也并非对法院量刑决定权的侵蚀。法院应当尊重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并无明显不当的情况下,即使与自己心证存在些许偏差,也应当对这一控辩合意予以认可。检察机关也应当尊重法院的实质性司法审查,对于法院有理由不采纳量刑建议的,应当依法审慎行使抗诉权。

 

检法应当通力合作、有效衔接,共同研究制定量刑规范指南,统一量刑标准,削减量刑尺度上的差异;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量刑问题进行业务交流、意见交换,促进量刑建议与量刑裁判的一致性;由资深法官为检察官分享量刑经验、开展量刑培训,培养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时的“法官思维”;构建检法沟通机制,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检察官就案件事实和情节向法官征询量刑意见;探索量刑建议调整中的法官参与,法官要求调整量刑建议的,可以参与控辩双方新的量刑协商并发表意见,控辩审三方凝聚共识、避免程序回流。

 

(三)规范量刑建议程序,夯实量刑信息、协商合意基础

真实全面的量刑信息是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前提条件,也是法院审查判断量刑建议合理与否的事实基础;控辩双方充分、实质的协商合意是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内在要求,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正、稳定的核心环节。因此,量刑信息的收集、处理、出示以及协商过程的实质性均需要完整的程序规范予以保障,为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夯实基础。

 

侦查阶段全面收集证据。检察机关需要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配合,引导其全面收集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各种证据,不能倚重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并严格保障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发挥监督制约作用,严格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对于应当收集而未收集的证据及时退回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确保量刑信息的全面性。

 

保障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当前存在值班律师“辅助者”“见证人”化倾向,值班律师在保障协商实质性中的应然功能被大幅消解。应逐步实现值班律师“辩护人化”的制度构建,赋予其阅卷权、会见通信权等权利,为控辩双方协商实质化提供保障。

 

明确证据开示制度。量刑协商应当建立在控辩双方相互知悉的基础上,半透明甚至是不透明状态下达成的合意很难说是真正的合意。应当明确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前的证据开示环节,控辩双方在全面充分掌握量刑信息的基础上达成合意,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明智性,为检察机关客观公正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打下稳定的合意基础和证据基础。

 

应用大数据智能量刑辅助系统。大数据技术所具有的存储、分析、预测等功能,基于深度学习、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统计分析案例,能够有效提炼量刑经验及量刑规律。智慧检务背景下,各地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探索智能量刑辅助系统建设,依托生效裁判文书大数据库搭建具有理论量刑预测、实际量刑分析、类案推送参照、一键生成量刑建议报告等功能的应用系统,实现对认罪认罚个案的“量刑精算”。

 

【 作者分别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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