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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并案侦查的再理解:如何看待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牵连管辖

2021-04-27 17:55:54   3843次查看

作者:任远

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

公诉处检察官


提起D站这个名字,很多人可能会摸不着头脑,但二次元肥宅一定会心照不宣地彼此对视一笑,D站的全名叫dilidili,是一家专注于二次元的纯动漫视频网站。

 

2015~2019年,温某某购入D站,开始免费为网站用户提供最新日本动漫作品,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从其他动漫网站拷贝动漫资源至D站进行免费播放并提供下载,还通过在D站上广告招商牟取不法利益。截止案发,D站播放侵权动漫作品200余部(3000余集),2018年时,D站已经获得了3.5亿的用户,拥有4000万月活。

 

2020年7月10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嘀哩嘀哩/dilidili/D站创始人温某某等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目前该案尚未审理,不过,借由此案,我们可以聊聊如何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牵连管辖问题。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多点链接

 

 

 

 

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主要包括职能管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我们这里主要讨论地域管辖。在地域管辖中,刑诉法的规定亦很明确,即由犯罪地和被告人住所地的司法机关行使管辖权。

 

随着互联网、互联网通讯终端以及物流网络为特征的现代交易模式兴起,犯罪地概念已经被无限拓展,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之间的时空距离已经大大增加,犯罪行为从现实走向网络和现实相结合。传统的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已经加入了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等链接点。

 

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这一点表现尤为明显。2011年两高一部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已经将犯罪地扩展为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多点链接的弊端

 

 

 

 

多点链接的优点是保证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会因为地域管辖问题而出现管辖真空。凡事有利也有弊,也带来了积极管辖权的冲突。虽然刑诉法和司法解释均采取了最初受理地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为原则,辅以制定管辖为补充,试图调和多点链接的管辖冲突。

 

但多点链接的管辖冲突并未消解。如前所述,在新兴互联网技术的助力下,依托市场化的分工——合作机制日趋完善。某个损害法益的犯罪过程已经由熟悉行为人向陌生行为人模式过度。数个陌生行为人通过高度格式化行为拼接成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

 

这个时候公安机关往往会采取打链条的侦查策略,又称为“打条线”。易言之,通过一地的公安司法机关将整条线上的刑事犯罪纳入刑事视野,并整体移交刑事审判。

 

一个矛盾出现了,如果按照并案管辖因为属于一个犯罪链条而归入某地的司法机关管辖,那么在这个链条某个犯罪行为片段比如某侵权产品仓储所在地的司法机关还能否管辖?根据多点链接的原则,就会出现管辖权的积极冲突。

 

而因为互联网和物流网将时空距离无限拉大,跨县域、市域乃至省域的案件将大幅增加,全部指望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既无可能,也无必要。

 

 

并案侦查应运而生

 

 

 

 

“并案侦查”并不是一个法言法语,根据相关文献将并案侦查表述为侦查机关通过信息交流、分析判断、现场勘查、案情分析、初步侦查等方法和措施, 认为在同一地区或不同地区发生的一系列案件, 有许多共同之处, 可能是同一个犯罪嫌疑人或同一伙犯罪嫌疑人所为, 于是把这些案件串联起来一并组织专案侦查, 进行由此及彼, 由一案挂多案的一种侦查措施。

 

并案侦查的法律依据在于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六部委发布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机关可以在其职责内并案管辖。前述2011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中也明确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

 

在这里司法解释已经将注意力从行为人转移到了侵权物,只要涉及同一批侵权物,涉及多个流转地的司法机关就可以实施并案侦查。

 

诚然,并案侦查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将侦查力量从传统的地域限制中解放出来,可以顺藤摸瓜,将日益依托市场化的分工——合作链条一并纳入囊中,同时也易于查明当事人之间行为架构,从而准确甄别是共同犯罪还是上下游犯罪。从考核角度来说,更加催生了侦查机关积极管辖的内在动力。

 

但并案侦查的弊端也日益体现,那就是这种长臂管辖的手臂到底有多长。

 

再此,我们引入一个案例:在江苏省H市的行为人甲通过建立网站复制并传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电影《流浪地球》。为此H市公安机关对甲进行了侦查行为。公安机关通过工作发现,该网站一共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电影一共1000部。这1000部盗版电影并未来源于正版影片,而亦来源于分布在全国13个省市的盗版网站。据此,H市公安机关能否依据并案侦查的原则,对这1000部影片的源头实施管辖,甚至将遍布13个省市的嫌疑人均在江苏省H市审查起诉。

 

我们想如果在这种情况,由H市公安局将13个外省嫌疑人纳入囊中,从司法管辖来说似乎总有些不合理。

 

 

对并案侦查的实质解释

 

 

 

 

2011年两高一部的解释从字面看也并没有支持无限追索的并案管辖权。而是采取了两个限定条件:1、同一批侵权产品;2、符合并案条件。

 

①什么是同一批侵权产品?

 

批,百度百科解释为用于大宗的货物或者数量众多,这里可以至少可以理解为某一时间段内的数量众多。比如位于某地的造假工厂,三个月一共生产了2万双假鞋。通过销售终端产品,其中5月份就有5000双进入J省H市,故可以将这5000双假鞋理解为同一批。也就说这里对侵权产品加上了时间和数量的限制。

 

我们同样以上述侵权电影例,如果其中有2部盗版电影来源于S省C市,那么就无法数量上的批次,自然不符合同一批的要求。而且这类盗版电影网站为了吸引用户点击观看,会采取不简短的更换热门影片,在时间上也无法间隔一个相对合理的时间段,故此也难以用同一批这个概念解决。自然难以符合并案侦查的条件。

 

②符合并案的条件。

 

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也没有对并案给出详细的标准。故这里结合司法时间,提出并案侦查的限定条件。(副标题采用了牵连管辖和并案侦查作同一用语理解)。

 

一人数罪

 

比如一个行为人在A地假冒康师傅商标,并由A地侦查机关立案查处。同时发现行为人在B地还销售假冒LV包,自然B地的犯罪事实可以由A地公安机关一并侦查。

 

共同犯罪

 

对共同犯罪并案审理,若仅在共同故意犯罪的范围内理解有理解过窄的嫌疑,司法实践往往对共同过失也会并案管辖(交通肇事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为此适例)。

 

与主罪存在相牵连的犯罪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盗窃和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可以并案侦查。我们常见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罪,可以纳入并案侦查管辖的范围。这样的实践案例日益增多。

 

具有上下游关系的犯罪

 

比如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郑某等六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本案六名嫌疑人两两互为共同犯罪,而彼此又为销售的上下线关系。我们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上下游关系,在地域管辖的基础上对全案进行了并案侦查,并移交审查起诉和刑事审判。

 

具有对合关系的犯罪

 

最为常见的就是贿赂类犯罪。在知识产权犯罪中,对合关系往往体现不是那么明显。有的犯罪完全可以采用上下游犯罪或者主罪的牵连犯罪而予以化解。

 

2015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规范性文件规定,对于(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可以直接并案处理;对于“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主要是指犯罪行为存在对合、牵连或上下游关系等关联情形。如无管辖权争议,可以并案处理。

 

由此可见,司法实践和部分规范性文件已经意识到了并案管辖可能无限追索的弊端。

 

据此,我们认为无论是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还是普通刑事犯罪,并案管辖都是作为一种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的侦查手段。但要克服考核冲动,实施无限长臂管辖 ,从而造成更大的司法资源浪费,可以采取“实质联系”原则,从时间段和数量来建立某地公安机关并案管辖的依据,从源头解决侦查合法性问题,也避免带来后面公检法律对管辖权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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