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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马某等2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2021-08-06 10:40:49   5328次查看

河南灵宝一2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宣判

组织、领导者马某某涉16项罪名被判无期徒刑

转自: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赵栋梁  通讯员  王雨潇  白  尧)近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某某等29名被告人涉黑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抢劫爆炸物罪等16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1700万元。对阳某某、孟某某等其他2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以来,被告人马某某在河南省灵宝市黄金矿区通过暴力抢占他人承包的矿产资源,初步积累起经济实力。1999年2月,马某某等人雇佣社会闲散人员,采取持械殴打、驱逐工人的方式抢占灵宝市尹庄镇南滩村焦沟一坑,标志着以马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此后,马某某先后纠集被告人贾开创、阳某某、薛宏斌、孟某某等人长期盘踞在灵宝市黄金矿区,依托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采取“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方式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拉拢腐蚀党政干部、寻求非法庇护、把持基层政权,逐步扩大组织势力和影响。

    该犯罪组织通过抢劫、寻衅滋事、非法采矿、强迫交易等犯罪手段攫取巨额经济利益;通过账外经营、隐藏收入等手段偷逃税款非法获利;通过向组织成员发放入股红利和报酬、为违法犯罪提供经费、进行奖励等方式支持组织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向当地部分基层党政国企干部进行利益输送,为组织的发展壮大寻求保护。自1999年以来,采用暴力手段或以暴力相威胁,有组织地实施了抢劫、抢劫爆炸物、寻衅滋事、爆炸、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等3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等人为实施共同犯罪而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成员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该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在灵宝市黄金矿区及灵宝市尹庄镇岳渡村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29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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