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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卷宗前科证据材料要件

2021-09-03 10:54:34   10143次查看

转载自:刑事正义


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是直接向行为人户籍地派出所查询其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如有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则由派出所民警或者案件办案人员复印相关文书材料附卷,如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则由派出所出具证明其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的前科查询证明或办案人自己出具经查询未发现其有违法犯罪前科记录的前科查询说明。但这样的操作方式,往往存在一定的的隐患:

一是查询本身不全面,导致查询的结论不可靠。譬如有的办案人仅在公安网综合查询系统上搜索,而不查询具体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档案,存在前科事实查询有疏漏的情况。又如,酒驾行政处罚的前科如不专门查询交警有关系统档案,仅靠户籍地派出所查询也可能会出现疏漏,更不用说涉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的前科,自然应向相关的行政执法机关查询并调取固定相关证据,而不能期待派出所提供全部的信息和材料;

二是查询材料形式不规范,既不利于相应事实的查证,又不利于明确办案人、查询人的责任。譬如前科查询证明尤其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往往仅有单位印章,而无查询人或办案人签名,在实践中就存在查询人、办案人随意出具相应证明材料,结果材料证明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以致案件处理错误的情形,甚至因为无经手人签名而无法具体追责;

三是附卷材料不完整以致前科事实反映得不全面。无前科的情形固然通过一张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说明即可得以证明,有前科的情况在实践中往往是通过将相应文书逐一附卷来实现证明目的,结果附卷装订时出现遗漏也不容易发觉和纠正,这既增加了证据和事实审查的工作量,又提高了出现疏漏的风险。

另外,各地在实践中,对于前科查询记录、前科查询证明或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出具也缺少统一规范,即使是在基层的县区一域内,各派出所、交警队等主体出具的相关材料都形式不一、内容各异,审查、查证起来颇费精力。

结合办案的经验与思考,以及公安机关收集、固定前科证据的实践探索,笔者建议在收集与固定前科证据方面采取“查询说明+前科清单+文书附件”的形式来操作以实现较为全面、规范的效果。

查询说明,主要是反映办案人、查询人查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科的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和查询结果等基本情况,既能证明查询前科的程序规范、合法,也可直观地显示查询结果,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前科。

从形式上看,无论是称其为前科查询说明、前科查询证明,还是叫前科查询记录,这份证明材料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是被查询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职业、户籍地或住址等信息加以明确;

二是查询的方式、项目。表明办案人、查询人是通过公安网综合信息系统查询、档案查询、调证查询还是电话查询等何种方式来查询前科情况,另外也要表明通过哪些平台查询了,包括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全国网上追逃信息系统、吸毒人员信息系统、警务综合系统、户籍地派出所档案、交通管理信息应用平台,以及特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文书档案等等;

三是查询的时间、查询结果。可以表明截至查询之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前科;

四是查询单位、查询人或办案单位、办案人。表明出具查询说明的主体和责任人,应当要求单位盖章、查询人或办案人签名,以强化相应人员的责任意识、确保形式完整和合法。

前科清单,是在被查询人有多个前科的情况下,作为前科查询说明的附件汇总列举前科情况的材料,既是对查询工作的一个总结和汇总,也是对附卷前科文书的一个编目,能够起到提示提醒、防止遗漏的效果。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所受处罚或处理的种类和决定作出时间。顺序可按刑事处罚在先、行政处罚在后、同类型处罚按时间先后的逻辑关系安排;

二是所受处罚或处理的执行情况。譬如应当注明可能影响累犯情节认定的前次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时间;

三是所受处罚或处理的相关决定文书的文号;

四是汇总前科、拟制清单的时间和办案人、查询人签名。

至于文书附件,则可按照前科清单或查询说明中注明的前科情况顺序排列,附卷的文书应当能够完整地表明相应证明目的、避免缺页和错漏,同时书证的形式也应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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