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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案件的难点及思考

2021-09-14 10:00:01   5301次查看

转自:炜衡律师事务所

主讲人 :袁诚惠律师 责任编辑:任月蒙、龚曼迪


一、申诉案件的难点

刑事申诉难到底体现在哪些方面?我先就原因层面给大家做一个分析。

(一)证据方面的难点

办理申诉案件,首先要提到的是取证难。取证难在哪儿?刑事申诉中,申诉时间和案发时间有一定的时间差,甚至很多案件时间非常长,比如我们在新闻媒体上经常看到一个刑事申诉案件申诉若干年、十几年、几十年的都有。这样的司法现状,导致不管是辩护人、家属还是其本人在证据获得、使用方面是极其困难的。刑事案件的侦查、调查权主要是归相应的司法机关等。律师可以取证,但客观来说,律师取证的能力与相关机关相比还是较弱。在这个基础之上,也就导致申诉案件取证很难。

(二)制度性阻力

1.部分受理机关审查工作存在流于形式的情况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有时候大家会认为是“人”的问题,接待人员不负责任、不公正、不客观等。但实际上不能完全只归结于人的问题,而是存在一些制度性原因。比如现行法律规定申诉不受时间和次数限制,因为考虑到刑事案件如果是错案冤案,对一个人、一个家庭、甚至一个职业、一个行业来讲影响都非常深远,所以法律制度设置了一个在程序上非常特殊的规定。刑事申诉案件数量有些时候是滚雪球式的增大,客观上来讲,工作人员的工作量非常大,这并不能成为他们可以简单处理甚至工作不负责的一个充分理由,但这是客观原因之一。作为一个刑辩律师,如何使得所代理的案件在办案机关工作人员面前突出、显现出来,这就是一个尤为关键的专业技术问题。

2.抗诉程序存在的问题

首先,检察机关目前往往是以法院能否改判为是否提起抗诉的前提。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先假设,如果自己是法官的话是否会改判。实际上这样决策是不对的,因为他们是抗诉部门,抗诉部门应该是自己认为有问题就应该提起抗诉,而不应该通过预判法院会如何看待该案然后再决定是否提起抗诉。检察机关把自己的身份双重互换,一定会导致这样的客观结果——抗诉量非常少,因为是以结果为导向。

程序方面,如果认为案件有问题、初步意见倾向于提起抗诉的话,受理部门需要将相关意见和整体案件卷宗移送给起诉部门,起诉部门审查之后如果持相同意见则需要报检察长,检察长再提交检委会去讨论,这个程序是较为繁琐的。而且这中间需要很多经办人、领导的参与,里面任何一个环节如果有不同意见程序就无法继续推动。

还有一个问题是检法两家可能相互推诿。申诉可以向法院提起,也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所谓“三个和尚没水喝”,最后可能导致互相推诿。看起来都非常重视,很多部门和机构都可以介入,都可以帮助、协助,或直接提起再审程序,但实际上有可能导致互相推诿。申诉人不知道到底寻求哪个途径予以解决,而且法律也并未规定直接启动申诉程序的详细程序,导致程序启动的概率较低。

(三)办案人员专业问题

控申工作整体的人员专业能力问题,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在这里我们不能以偏概全,但是我们要整体做一个判断的话,基于现行工作特点,实际上多年以来会形成一个现象,申诉案件控申工作的各方面特点导致申诉案件积压,申诉案件量非常大,基于人员的流动、业务特点的需要,很多控申部门的人把申诉看成信访,长期演变下来,导致审理部门人员专业素质水平整体上通常比控申部门人员还要高一些,甚至在某些地方会高很多。

(四)领导因素

还有一个原因是在审理时就已经有了相当多的力量介入,比如某些政法机关个别领导干预具体案件的办理。作为一个法官有多么强的专业能力以及职业担当才能对抗这样一种干扰?这是非常难的。在这样的冤假错案形成之后,如果启动再审程序,这个阻力来自于方方面面。当年有领导介入具体办案并就相关意见指示表态,包括集体讨论,以及向上级提前汇报内容等程序,就导致申诉人要面对的可能是一个庞大的集体,这个集体带来的阻碍摆在任何人面前我相信都是很难克服的。

(五)舆论的影响

作为学法律的人以及以此为职业、以此为事业的人来讲,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客观的判断能力。法律人应该是冷静的、理智的,同时也能够眼含热泪,饱含温情,具有多角度的思考能力。

另外要知道哪些是可能的、哪些是确定的基础事实。有些案件被媒体报道后,我们看到非专业人士的一拥而上“喊打喊杀”,法律圈里有一部分人为了某种目的也去附和非专业意见,甚至有些法官抗干扰能力也没有超出常人,变成了舆论审判,先定基调,法官被裹胁了。相对应的这也会变成案件申诉的一个难点,众口之下谁有这样的勇气、担当和能力去改变这个错案的未来走向。

很多轰动全国的再审案件,依据的是偶然的、完全不可控制的因素,比如真凶落网、亡者归来。就像我们看到的聂树斌案、呼格案以及其他类似的案件。我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这不是纠正,实际上等于被历史“打了脸”,纠正应该是制度化的,通过人的努力让制度良好运行、去实现一个正当的过程和结果,这才叫纠正。而亡者归来,完全是被动式的。

二、建议和思考

(一)迎难而上,切莫放弃

申诉案件虽然很难,但这并不意味着无法办理。有人说申诉难,但我们可以想想看,会见难不难?法庭上有效辩护难不难?所有刑辩工作都会有一定难度。一个人学刑诉或者做具体的刑诉案件,必须要有一个最基本的认识——我们不能因为难而放弃努力和思考,不能因为难而退缩,要把眼前的事情尽力做好,要努力把工作具体向前推进。

做申诉必须有锲而不舍的精神,穷尽一切努力、一切程序去争取。法律没有规定申诉的时间和次数限制,因此我们仍然可以在之前的基础之上继续努力,去把工作更详细地做好,去做真正意义上的沟通和推动。

(二)认真准备案件材料,增强专业性和针对性

在刑事申诉案件律师要做的众多工作中,案件材料的梳理非常重要。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申诉材料的目的不在于发泄情绪,而在于解决问题。

在实务中,很多人会将申诉材料当做普通文书来书写,甚至近亲属等非法律专业人都会参与进来,他们写的很大一部分内容都是情绪宣泄。但问题在于,材料的目的不在于发泄情绪,而在于解决问题。这样情绪宣泄类的材料在申诉过程中不仅没有价值,而且会产生负面作用。相关部门非但不会积极处理这种材料,甚至还会据此给申诉人贴上“闹访”的标签。一旦被这样定性,案件即使真的有问题也会被淹没。

第二,申诉材料必须服务于工作目标,体现专业性。

作为律师,我们书写的文书必须服务于工作目标,必须体现专业性,注意行文的格式、用语规范等,文书的专业性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对重要证据及事实的梳理,对相关法条及法理的准确论述都非常重要。现有制度决定了律师极有可能在一个案件中会针对多部门多机构甚至是多层级领导反映问题,因此懂得如何书写不同的文件至关重要。例如,面对区县级司法机关的控申窗口,所递交的材料应该详略得当,既能写清事实、反映问题,又要有一定的丰富度和厚重度,这就要求相对长的篇幅。但是,当面对某一类分管、主管的领导时,由于领导工作繁忙,根本不可能读完过于厚重的材料,因此所递交的材料则应当控制在几页纸的篇幅内,这就需要律师的功夫和技巧,不仅要体现专业性,还要能够在几页纸中将一个复杂的案件讲明白、直击要害,这需要不断地练习。

此外,还必须要注意基本的礼仪,不能情绪化,要讲法理、讲层次、讲专业,并且要注意行文的格式,包括落款、首部、留白、排版等,否则材料效果将大打折扣,这些方面以及分析案件的专业水平都会直接影响到看材料人的重视程度。

(三)提高社会责任感,推动立法变革

关于错案追究,有的人笼统地支持,认为只要经办人有过错,就应该重责重罚重判。我个人部分赞成这个观点,这种类似于运动式“喊打喊杀式”的操作方式效果不见得好,毕竟刑辩之路不是大刀阔斧的匹夫之路,而是必须讲策略,像庖丁解牛一样顺着肌肉纹理、曲线、结构去操作,才有解决问题之可能。

在追责制度中,对于那些由于受贿等原因故意判错案的严重不负责任之人,必须追责,但是对于那些由于能力不足等原因过失造成错案的人,就得慎重追责,毕竟没有一个人能够保证自己的判断是绝对正确的。

在法官办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办错案是因为价值判断等问题导致,就不应加以惩罚,如果将案件的经办人捆绑在一起去全部追责,看似解气,但实际将会导致经办人都站在申诉的对立面,造成申诉制度的名存实亡,这也是导致目前申诉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信息时代,每个人都会变成一股不可小觑的力量,能够直接或间接地推动立法或制度的变革,律师更是如此。因此,我们不仅要做好辩护过程中的工作,还要考虑制度的改进建议,在实际辩护中如何通过点点滴滴的努力去推动这方面的进展、变革,进而带动更多的人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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