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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学文律师:论转化型“入户”抢劫及其认定

2021-10-09 16:16:23   4906次查看

 

唐学文律师、臧锋律师

《经济研究导刊》 2012年第26期

摘 要:入户抢劫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同时侵犯了公民日常生活的隐私权。所以,国家立法对入户抢劫犯罪加重惩罚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1997年《刑法》对1979年《刑法》第150条规定的抢劫罪加重处罚情形进行了修改,以第263条予以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该条的规定中,“入户抢劫”被列在加重处罚情形的第一项,足见打击力度。第269条又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规定定罪处罚。如系上述行为发生在“户”的,则学理上称之为转化型“入户”抢劫。司法实践中,往往对典型入户抢劫易于判断,但是对转化型“入户”难以判断,故有必要探究。

  关键词:入户抢劫;转化;加重处罚

  中图分类号:DF6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6—0173—02

  一、典型案件引出理论争议

  2011年6月,王某和李某一起下乡收购制作貂皮大衣的貂皮。听说开食杂店的孟家饲养貂并有库存上百张貂皮未卖,于是二人进入孟家。老孟引二人从自家的独门独院的院墙中抠出的小门进入另一院落,在这一院落中有两间房屋,貂皮就堆放在里间屋子的床上。该屋无人居住,唠嗑中知道系孟家买邻居的房屋以作仓储之用。因二人给价过低,孟家不卖。

  入夜,王某和李某返回孟家,预谋盗窃白天欲买的貂皮。经观察,孟家居住的房屋是连脊房,存放貂皮的房屋与孟家的住宅房屋有独立的院墙分开。该房有独立的大门可以和道路相通,但大门上锁,只有通过界墙中抠开的小门,才可出入两个院落。二人担心从孟家进入,再通过界墙的小门进入储藏貂皮的房屋会惊动孟家,于是就从该储藏房屋正对的大门旁的砖墙跳入。正当二人摸黑往袋子装貂皮时,被孟家发觉,老孟挡在门口。二人见势不好,丢下貂皮,夺路而走,老孟拽住王某不放,李某顺手拿到一个铁叉子,打了老孟,老孟松手,二人跳墙逃走。不久此案告破。经鉴定,老孟的伤属于轻微伤。检察院以二人入户抢劫既遂,告到法院。经审判,合议中争议很大。一种观点,二人构成转化型入户抢劫,属既遂犯,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另一种观点是,二人构成抢劫,但非入户抢劫,属未遂犯,应按在3—10年有期徒刑量刑。

  二、正确理解抢劫罪“户”的法律意义

  由于入户抢劫是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法定情形之一,因此对“户”的含义的不同理解会导致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承担悬殊不同的刑事责任。所以,正确理解“户”的含义,是准确认定人户抢劫的前提。关于“户”的含义,刑法本身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户”是指公民私人住宅。也有人主张,“户”不仅是指公民私人住宅,还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和供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

  我们查阅《百度词典》,“户”基本字义有以下5种:

  (1)一扇门,门:门~。(2)人家:~口。~主。门~之见(亦指派别上的成见)。(3)会计部门称账册上有业务关系的团体或个人:开~。(4)门第:门当~头。(5)姓。其中与刑法条文中所规定的“户”相关联的是第2种,即人家。

  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2日《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第一条“刑法第263条第(1)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及2005年6月8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抢劫意见》)“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 “户”是指“住所”, 衡量一处所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户”,须符合“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本质特征。即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功能特征,指“户”必须是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地方,简单来说居民住宅是“户”的一种典型形式。延伸的户还包括以船为家者的渔船、牧民居住的帐篷等等。其他场所,如在实际功能和心理感觉上存在与私人住宅相同之处,也应将其视为“户”。如单位无房职工临时把办公楼作为居住的场所,和住在简易房、违章房等情况。至于供学生使用的集体宿舍、供不特定的人使用的旅馆宾馆的房间以及建设工地上供人数众多的工人使用的临时工棚等场所,就不能认定为“户”。 即公共场所,由于并不存在这种特征,不应认定为“户”。场所特征,即指所处的环境必须与外界相对隔离,在安全防范上具有一定的措施或保障,与公共场所具有一定隔绝性,不能是开放式的,而应当具有私密性。据此,只有具备“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本质特征的场所,才是刑法意义上的“户”。

  三、转化型入户抢劫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2日《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及2005年6月8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抢劫意见》)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的规定,我们认为,转化型入户抢劫是指行为人犯盗窃罪(包括最终处罚上尚不能以盗窃犯罪处刑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且行为只能发生在刑法意义上的“户”内的一种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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