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不法分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擦亮眼睛,提高警惕!

2021-11-09 11:39:38   9000次查看

近年来,各种诈骗犯罪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2021年1至9月办案数据,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共决定起诉诈骗罪被告人82105人,同比下降10.9%,虽然有所下降,但是仍旧排在各种罪名的第三位。

商业银行,是银行的一种类型,也是社会上最常见的银行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日常生活中,我们无论是工作、学习,还是生产、生活,都难免与银行发生金钱往来。正是因为此,一些不法分子就试图通过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从而骗取被害人财物来满足自己的罪恶欲望。

本期,我们选取2个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诈骗的案例分享给各位,希望大家能够擦亮眼睛,识别骗局。

案例一

2018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于成龙称其能办理三年免息的大学生贷款,被害人张某遂主动联系于成龙想用一部分贷款,并愿意承担办理贷款的相关费用。2018年3月初,于成龙明知大学生创业贷款及其他贷款无法办理,仍谎称办理贷款需要刷银行流水评征信,让张某为其转钱,为不引起张某怀疑,于成龙通过使用自己的另一部手机及手机号码注册微信冒充贷款公司和银行工作人员李某和金某,用自己常用的微信与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的微信聊贷款事宜,并将张某转账刷银行流水的钱,转给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的微信上,后将截图转发给张某取得张某信任。同时于成龙在自己使用的手机通讯录上将自己另一个手机号码备注成农业银行的官方号码和哈尔滨银行的官方号码,以银行的名义编辑短信发给自己,后转发给张某,从而取得张某信任。2018年2月9日至2020年11月20日期间,于成龙多次骗取张某钱款合计人民币1907996元,钱款用于偿还债务和挥霍。

案例二

2018年12月以来,被告人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达某、郭某、王某1现金共计4830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1日,被告人安某参与网络赌博活动急需资金,在敦煌市沙州市场达某经营的麻辣面饭馆内,向达某虚构其系敦煌市工商银行停薪留职的工作人员、目前在铁路货运公司上班的虚假身份,达某信以为真,安某以为其公司刷流水、每10000元返现300元获取报酬为由骗取达某及其家人30000元,所骗钱款被其用于个人网络赌博挥霍; 2.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安某参与网络赌博活动急需资金,在敦煌市××区其高中同学郭某家中,安某以为其公司刷流水、每10000元返现300元获取报酬为由取得郭某信任,骗取郭某人民币13000元,所骗钱款被其用于个人网络赌博挥霍; 3.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安某与被害人王某1通过甘肃汇客劳务公司介绍,在××县做外包装货物分拣工作。4月初,被害人王某1辞职到别处打工,安某在王某1不知情的情况下于5月6日,通过微信冒充王某1、向汇客公司提供王某1个人信息,骗领王某1的工资5303元,所骗钱款被其用于个人消费。

诈骗犯罪分子的阴谋多样,诡计多端,我们只有理性面对,慎重识别,才能最大限度避免损失。在这里,我们提醒各位朋友:

1、切勿轻信通过网络认识的陌生人提供的“投资理财”信息,特别是带有“内幕消息”、“高息诱惑”等特征的投资理财产品;

2、不要随意在网络上提供个人信息,不要将自己的资产情况、身份证信息、银行卡密码、动态验证码等重要信息提供给陌生人;

3、当对方以任何形式要求先支付费用时,切勿进行转账汇款,务必多方核实,以免被骗;

4、一旦发现被骗,要注意收集相关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并第一时间报警。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0
发表评论
去登录
相关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