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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2022-01-14 17:04:55   8982次查看

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因此,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要区分行为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

律师解答: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情形一般有三种:一是为贩毒者介绍买主;二是为买主介绍贩毒者;三是兼为贩毒者和买主的居间人。如果居间人具有营利的目的,应当认为上述三种情形下都应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因为,这种情况完全符合了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在居间人不具有营利目的时,实施上述三种居间行为一般来说也应该认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因为其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帮助行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买卖而决意为之。

如果行为人是为他人吸食毒品而介绍卖主的,不宜认为构成犯罪。因为这种情况下居间人实际上只是对吸毒行为提供帮助,吸毒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对其帮助的行为自然也不应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二)共同犯罪认定问题

办理贩卖毒品案件,应当准确认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并与居中倒卖毒品行为相区别。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但不以牟利为要件;居中倒卖者属于毒品交易主体,与前后环节的交易对象是上下家关系,直接参与毒品交易并从中获利。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的,通常认定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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