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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参数或对其进行运维调试是否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从设备属性源头切断刑事指控

2026-04-20 16:41:10   234次查看

前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持续提速,扬尘污染已成为超大城市环境治理的突出难题。以上海为例,海量建筑工程同步施工,土方开挖、物料堆放、运输作业等场景密集,扬尘颗粒物浓度直接影响空气质量、人居体验与公众健康。相较于集中排放的工业污染,扬尘具有来源散、管控难、监测复杂的特点,一度是城市治污的“硬骨头”。

     为摆脱监管困境,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全面铺开。目前上海已建成超 7000 台工地扬尘在线监测网络,20 余家运维单位承担日常保障工作,监测数据成为环保执法的重要支撑。但监管趋严的同时,一类新型刑事案件快速显现:运维人员、设备供应商因调整设备参数,被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诉的案件持续增多,行业主体普遍面临合规与刑事边界模糊的困境。

     这类案件的核心争点之一在于,涉案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的法律属性,即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究竟是否属于刑法及司法解释所规制的对象?定性偏差,极易导致刑事打击范围不当扩大。我们结合办理上海本地扬尘案实务经验,首先从设备法律属性抗辩这一源头维度,拆解此类案件的核心辩护逻辑 ,即先否定设备落入刑事规制范畴,从源头切断指控的规范适用基础。

 

一、涉案设备不属于法定“环境质量监测系统”

     在许多扬尘类刑事案件中,控方往往援引《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后果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一)修改系统参数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监测数据的…”据此认为修改扬尘监测设备参数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这一条款适用的前提是,涉案设备必须属于“环境质量监测系统”。而事实上,《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早已明确区分了政府组织的环境质量监测与企业自行监测两种不同的监测类型,二者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而施工企业自行购买租赁、安装的扬尘在线监测设备,本质上是企业用于自检自查的工具,与国家设立的环境质量监测系统有着  天壤之别,故而,不应当简单套用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刑事司法解释。

 

二、涉案设备不属于“污染防治设施”

     另一个常见的法律误区是,将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认定为“污染防治设施”,进而认为破坏这类设施构成犯罪。但从法律定义和功能 属性来看,这一认定并不成立。

     污染防治设施是指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的设施。在扬尘污染防治中,污染治理设施是指能够起到降低扬尘或控制扬尘情况的设施,典型如生物纳膜抑尘设备、云雾降尘设备等。而扬尘监测设备的功能仅仅在于对工地中的扬尘情况进行检验检测,得出扬尘数据,其本身不具备任何降尘、抑尘的能力,也不能直接减少扬尘污染的排放。

     此外,《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条虽然规定自动监控设备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但该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而扬尘污染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重点污染源范畴。另外,根据该办法,认定扬尘监测设备属于污染防治设施的前提在于能够和其他降尘设备形成联动,实现污染治理的目的,而扬尘监测设备仅仅进行数据监测,不属于污染治理设施的一部分。举例来说,扬尘监测设备就像是医院里的体温计,它只能测量体温,却无治疗功效,而降尘治污设备才是“退烧药”。不能把测量工具,等同于治理设施本身。

 

三、关于扬尘监测设备是否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认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这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而扬尘设备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关键在于其究竟应当被认定为“仅具备采集数据功能的终端设备”,还是符合上述司法解释中“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对此需要结合设备功能进行区分。对于施工现场的基础“粉尘仪”而言,因其仅负责数据采集的功能,不具备独立的数据存储、分析、处理能力,此类前端设备本质上是数据采集终端,不应被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然而,目前市面上常见的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均配备了“数采仪”,“数采仪”的芯片通常具备存储及简单的数据处理功能,故实践中,此类配备“数采仪”芯片的扬尘在线监测设备易被认定为具备独立数据运算、存储、分析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需特别注意的是,扬尘在线监测设备是否应当被评价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并不能仅依靠常识或简单的经验进行判断,而应当结合专家意见予以确认。实践中,司法机关易将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简易情况说明直接作为关键性定案依据。但环保行政部门并不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的专业知识与法定资质,相关意见亦不能当然作为定案根据。

     扬尘类刑事案件属于新型、复合型、技术型刑事风险,横跨环境法、刑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领域,技术事实与法律适用高度交织。不少当事人与实务人员陷入“有没有改数据”的单向争论,却忽略了设备属性这一前置定性问题。

     设备的法律属性抗辩,是扬尘类案件最基础,也是应当最先厘清的辩护路径。如果能从源头否定设备落入刑事规制范围,即可直接切断控方的法律适用逻辑,为案件争取不起诉、无罪或轻罪的空间。

     设备属性只是第一步。此类案件的抗辩体系远不止于此:主体是否适格、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是否属于 “破坏” 行为等关键问题,同样决定案件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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