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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不予救助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022-01-14 17:05:56   8280次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一个概念,什么叫“作为犯”和“不作为犯”。通俗来讲,“不作为”指的是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例如对A对B具有救助义务却不积极救助,反而逃避责任甚至在内心对B的死亡结果有某种意义上的期待,则称之为“不作为”。“作为”与之相反,我们可以理解为积极的追求某种结果,并为其付诸相应的实际行动。

律师解答:

故意杀人罪,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在理解了什么叫“不作为”的基础上,在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没有采取救助措施,则属于“不作为”的意义范畴,如若被告人对于被害人之间具有救助义务,则被告人应当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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