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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是否能认定犯罪集团?

2022-02-22 17:19:12   3834次查看

律师解答: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一般表现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或者黄、赌、毒等。“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有的最终发展成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犯罪集团成立初期,经常通过开设赌场的行为来吸纳资金,壮大势力,因此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要尤其注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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