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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与不申报纳税如何界限

2022-03-08 11:18:41   4014次查看

律师解答:《刑法》第201条,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达到法定数额的,构成偷税罪。但对于不主动申报纳税而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如何定性,《刑法》却未作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以不申报纳税为手段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目的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偷税罪,只能进行行政处罚。

至于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根据《解释》的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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