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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2022-04-12 14:30:44   8794次查看

引言. 

在互联网盛行的今天,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证据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出现,不仅是在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刑事案件中也不乏一些来自于电子邮件、微博、QQ、微信等互联网平台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出现。

 

其中,微信作为一种互联网通讯工具,已经广泛的被手机用户所使用。微信聊天、微信语音通话、微信短视频分享等,已经成为人们日常休闲娱乐和生活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促进了证据形态的多样化,给法律人带来巨大的挑战。

微信聊天记录也经常出现在刑事案件的证据中,那么微信聊天记录在刑事证据中属于哪一类证据?有何特点?今天就来作一分析。

 

 

  01.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的法律依据

首先,在民事诉讼领域、行政诉讼领域,刑事诉讼领域差不多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该条中的“网上聊天记录”,因此在三大诉讼法中,微信聊天记录已明确划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

其次,在刑事领域,电子数据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八类证据,是怎么定义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中第一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微信聊天记录正是该条款中所指的“即时通信、通讯组群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因此,刑事案件中嫌疑人在涉案行为过程中产生的微信聊天记录,完全符合相关法律对于电子数据定义。

  02.   

微信聊天记录的形式特征多样化

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具体来说,有如下几种形式:

① 文字形式

文字载体形式是微信最基本的特性。在现实生活交流中,微信已经基本取代了手机短信的功能,通过输入文字、传输文字,可以实现即时互动通信。通过记载在电子设备上的文字表达了使用者的思想内容,以及以Word、wps等为载体的文字信息。刑事实务中,犯罪嫌疑人的微信文字聊天记录往往成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传输PDF、DOC、XLS、WPS、PPT等各种格式的文档也是微信的功能之一,实务中很多涉案金额的印证,多来自于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文档。

比如:利用网络赌球的犯罪行为中,设赌局的庄家和下线之间账目往来和赌资统计、对账等信息往往就体现在微信聊天记录中。

②  图片传输

电子设备上的图片也是一种数据文件,通常以jpg、png等格式的形式存储在电子设备中,微信的即时通信也可以直接传送图片。在刑事实务中,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图片往往成为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直接证据。

③  音频

音频主要是制作、转载和录制的以音频形式存在的信息。微信聊天除了文字形式,也可以发送语音留言,用更为直观的音频来表达使用者的思想。在实务中,微信聊天记录中的语音往往被转换成文字,以文字的方式呈现在法庭上。但尽管在法庭上是文字的方式呈现,从其证据属性上,仍然是属于以微信聊天记录形式表现的电子数据,不能将其定性为书证。

④ 视频

视频是指制作、转载和录制形式存在的可视化信息。微信也可以发送各种大小在800M以内的视频文件,即时短视频一般在30秒以内。实务中,某些案件在案发当时,旁观者出于猎奇心理会把案发时的情景通过微信短视频的方式录制,并以聊天的形式发送给好友,这些微信聊天记录就成了印证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

综上,微信聊天记录所包含的内容类型是非常丰富和多样的,在刑事案件中,就证明案件事实的角度而言,微信聊天记录在不同的场景中扮演着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的角色。作为法律人应了解和掌握微信的“整体功能架构”和“后台系统架构”,并能更好了解其特性。

  03.     

司法机关的取证规范

一个出色的辩护人还要了解“微信整体功能架构”和“微信后态系统架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独立的证据,对惩治犯罪及提高诉讼效率等具有重要价值。

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具有高度介质依赖性、易受破坏性、存储信息量大等特点,这给取证工作带来挑战。我们认为,规范微信聊天记录的取证应做到以下几点。

1、 做好原始性保护

微信聊天记录一般是存储在手机中,亦或是计算机硬盘中(在PC端使用微信),若需要即时扣押,则需对存储介质进行妥善封存,远离磁场、高温、静电环境,及时置入屏蔽装置,隔断外界的干扰,防止篡改、远程控制。

有些侦查人员在扣押嫌疑人手机时,想及时获取手机中的有效信息,对手机的微信聊天记录直接进行浏览查阅等。这可能造成微信聊天记录被覆盖或者丢失,使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性受到严重破坏,不利于固定有效证据,继而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的原始性和完整性。

2、 取证要规范

在扣押犯罪嫌疑人手机或电脑时,应以侦查人员为主导,检查技术人员配合为原则,以确保取证合法。

实务中,侦查部门往往只重视搜查、扣押物证,忽视嫌疑人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的数据提取,很少委托技术人员参与,即使提取也不规范,导致取证过程中遗漏收集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影响取证质量。

检察技术人员在复制数据过程中,不可对犯罪嫌疑人原始手机存储设备直接读写,应当使用专业取证设备,如:使用写保护技术进行操作,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电脑中的硬盘,要用高速硬盘克隆机对其进行克隆,用工作站对克隆证据盘进行分析、恢复、检验,以保证与原始数据相对应的哈希校验。

另外,还应当记录分析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型号、序列号,所使用的软件名称、版本号、具体操作过程以及检验结果等,制作相应的工作记录或检验报告。

对取证过程要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扣押设备时,把被提取的设备所处环境、具体外观和连接状态用拍照、录像等形式记录下来;在检验分析过程中,尤其应当对解除封存状态、检查过程的关键操作、重新封存等主要步骤多角度录像;检验完毕时,应当附有相关鉴定报告或清单,报告或清单应载明电子数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制作人、分析过程、存储设备情况以及是否提取有价值的证据,并由侦查人员、检验鉴定技术人员签名,注明电子数据的特征、数量、名称等。内容应确保真实,无剪裁、拼凑、篡改、添加等伪造、变造情形,且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未受到破坏或改变。

3、 全面搜集

收集微信聊天记录时,要对该微信账号进行全面收集,凡是能记录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数据的聊天记录都要重点关注。

在分析审查微信聊天记录时,要坚持全面、系统,杜绝断章取义式的部分截取,不得加以筛选,更不能因疏忽而遗漏任何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微信聊天记录,以便能相互印证,保证其连续性,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04. 

微信聊天记录证据的证明力

和证明能力的审查规范 

首先,微信聊天记录是电子数据的一种,要判断其证明力的前提是:首先要具有证明能力。我们都知道作为刑事证据的电子数据是非常脆弱的,不能有任何的篡改,一旦完整性、客观真实性、同一性不能保证,就不具备证明能力了。

因此,对微信聊天记录的提取必须遵守电子数据的提取规则,具体要求可以参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四部法律。

其次,对于刑辩律师而言,在具备证明能力的前提下判断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力,除了考察内容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与效力的强弱以外,更要懂得如何辨析聊天内容的真伪。

在法庭上,微信聊天记录往往在卷宗里是以截图打印的方式展现的,辩护律师不能只审阅聊天记录的内容,而不判断该微信聊天记录的主体双方的身份是否属实,该聊天记录是否的确与本案有关联性?辩护律师应该要求公诉人展示聊天记录中双方聊天主体唯一性的身份信息(比如:微信号),而不仅仅是截图上的昵称。因为昵称和微信头像都可以冒用作假。下面将通过一个图示举例来帮助读者理解:

通过以上一组图片,我们就能直观的理解到微信聊天记录的一个关键质证点就是:聊天内容的主体是否是与案件相关的同一主体,这也是作为判断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05.   

结束语

微信为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犯罪提供了便捷。

当今世界互联网飞速发展,犯罪方式和手段也随着高科技的发展而趋向于互联网+的模式,传统的赌博、诈骗、经济类犯罪都在利用互联网提供的便利而进行了犯罪形态的升级,法律的滞后性也随之体现得一览无余。

作为刑事律师,我们要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迅速跟上时代的节奏,如果我们不是那个跑在前面扬起灰土的人,就必然是跑在后面灰尘满面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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