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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间,步履不停

2022-07-13 11:50:09   8766次查看

2021年6月,党中央专门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特别是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一年过去,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眼中,检察机关履职发生哪些变化,哪个办案故事令他们印象深刻,下一步检察工作要从何处发力?听他们一一道来。

北京|行刑衔接——能动履职“多行一步”

对检察机关来说,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仅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及时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线索或案件,形成“正向衔接”,同时也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依法审查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必要时移送相关证据给有关主管机关,实现“反向衔接”。

5月,北京市顺义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过程中,依法开展反向行刑衔接,在对嫌疑人于某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向涉案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助力社会治理,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

该案中,于某某与鲜某某分别为某工地灌浆工人、木工,二人分属不同的施工队。因工地物品摆放而影响施工的问题,双方发生争执并互殴。互殴过程中,于某某在施工现场捡起一把壁纸刀将鲜某某腹部划伤。

顺义区检察院检察官魏星在审查案件时注意到,鲜某某和于某某都是家中的顶梁柱,而现在一个因受伤治疗而误工,一个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两人所在的施工队大都由各自的亲戚、老乡组成,如果不能及时化解双方矛盾,后续可能引发群体矛盾,工程结束后被害人所受损失也可能无法获得补偿。对此,检察官在批捕阶段力促双方和解,实质性化解双方矛盾,并多次与嫌疑人家属、施工队负责人以及被害人进行沟通协调、阐明利弊、化解心结,后被害人及时获得赔偿。最终,顺义区检察院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对于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经综合研判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履职并未就此结束。该院对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及时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移送行政违法线索,建议对于某某进行行政处罚。检察官介绍说,刑罚的目的是惩防并重,虽然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但其行为已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要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这样既能让他体会到法律的威严,也更有利于其认真吸取教训,达到警示教育和预防违法的效果。

行刑衔接是行政权与司法权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的一项制度,“衔接”的题中之义本就应当是一场“双向奔赴”。顺义区检察院办理的这起故意伤害案件,办案检察官不仅通过“反向衔接”让于某某“罪当其罚”,还针对施工现场及施工进程缺少协调管理、农民工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缺位等问题向施工企业制发检察建议,进一步助力社会治理获得实效。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更加注重“双向衔接”,彰显了应有的担当和法治的进步。

浙江|践行“枫桥经验”——助企为企无止境

上世纪60年代诞生于浙江绍兴的“枫桥经验”,是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近年来,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尤其是将其融入到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创新做法,让我印象非常深刻。

2019年1月,上虞区某建筑公司管理人员龚某伪造公司印章,以公司名义向王某等人借款人民币800万元,后经调解,该公司归还本金及其利息。事后,该公司认为龚某涉嫌犯罪向警方报案。2020年10月,上虞区检察院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对龚某批准逮捕。

龚某被逮捕后,其亲属替他归还建筑公司200万元,因他将个人资金投入工程项目无法立即变现,所以无法对建筑公司立即退赔剩余部分。鉴于龚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还款意愿较强,为帮助企业尽快追回损失,该院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经过综合考量,对龚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其取保候审,并督促他尽快筹措资金向建筑公司退赔。

取保候审期间,龚某承包的项目顺利完工,偿还了建筑公司部分损失,并对余下的退赔款及利息订立分期还款计划。2021年5月,经上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龚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个案结了,但上虞区检察院坚持“多行一步”理念,深入分析某建筑公司在项目经理管理、重点环节管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于2021年6月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形式,提醒该公司重视对项目经理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完善用印规范等问题。该公司根据检察建议内容,及时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

上虞是全国著名的“建筑之乡”。基于辖区内建筑公司外包项目多,承包方良莠不齐,伪造公司印章、职务侵占等案件多发频发,该院梳理总结建筑领域刑事犯罪案件频发原因及特点,以《建筑领域刑事犯罪白皮书》形式向全区262家建筑企业发放,推动建筑企业加强公司内部管理。2021年下半年以来,该院又联合上虞区建筑业管理中心出台《关于建立检察机关与建管中心加强服务建筑企业工作机制的意见》,通过日常联络、信息共享、法律咨询、预防警示等方面,共同护航建筑企业健康发展。今年以来,虽有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但上虞区建筑行业依然保持稳步向上的态势,这离不开检察机关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这是上虞区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意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一个缩影。

助企为企永无止境。我希望检察机关继续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切实把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的理念落实到检察办案的每一个环节。作为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我将一如既往地关注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帮助和协调解决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困难,为检察工作鼓与呼。

湖北|精准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发现问题线索

“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精准监督”“双赢多赢共赢”,在一系列检察理念的引领下,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进一步提升了司法办案质效。

2021年2月5日,林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立案侦查,后因疾病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同年3月25日,下陆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对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侦查机关正在办理的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林某某属于在社区矫正期间再次犯案,而办案机关未及时按照相关司法程序进行办理。

检察官发现,2017年2月15日,林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下陆区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因林某某患有慢性肾衰竭CKD5期等疾病,同年5月24日,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批准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由黄石市下陆区司法局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从2017年5月24日到2032年2月23日。

林某某被暂予监外执行后不思悔过,不仅自己吸食毒品,还重操“旧业”,再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查获。

2021年3月29日,下陆区检察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下陆区司法局下达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针对林某某的相关情况依法进行纠正。由于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对社会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存在潜在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必须将其收监执行,但是考虑到林某某患有慢性肾衰竭CKD5期等疾病的特殊性,办案检察官和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多次沟通,最后经向湖北省监狱管理局进行咨询后得知,省内有两家监狱已配置相关透析等医疗设备,能满足特殊犯人在监狱服刑期间的治疗。同日,下陆区司法局立即向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提请对林某某收监执行。2021年4月9日,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对林某某决定收监执行,并于同年4月16日收监执行。目前,下陆分局已将林某某重新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相关追诉材料移交给下陆区检察院,该院将适时提起公诉。

这是我今年履行全国人大代表职责,在下陆区检察院进行调研时了解到的一起精准监督案件。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以依法监督的“我管”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的“都管”,不仅有助于维护国家法治的权威性,也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我认为,检察机关应坚持以新司法理念为引领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建立健全司法工作联动协作机制,继续通过“无缝对接”畅通信息共享,依法能动履职增强监督力度,真正实现法律监督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内蒙古|公益诉讼——“马上道”有人管了

我生活在被历史学家翦伯赞称为“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最好的草原”的呼伦贝尔,这里牛羊成群,马儿自由地奔跑。但随着近年来城市快速扩张,“马上道”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每每路过呼伦贝尔市新城区、海拉尔区河东新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交叉地带,我总能看到被散放的马匹游走在道路、桥梁、城市绿化带之间,肆意啃食着绿化带、排泄着粪便,不仅破坏城市景观、影响公共卫生,且容易造成马匹受惊、受伤,严重危害交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鉴于这片区域属于交叉地带,相关部门职能划分不清、权责重合,“马上道”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作为人大代表,我对此一直非常关注。

今年3月,我接到鄂温克族自治旗检察院对“马上道”问题开展公益诉讼调查取证的消息。原来自2月以来,检察院与海拉尔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两地市人大代表取得联系,邀请人大代表多次走访马群易上路及易发生涉马交通事故路段,了解饲马人基本情况及马群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基本事实。经过研判,人大代表提出“要科学认识马群进城的原因、马群活动规律,强化法律监督,依法促进问题的解决”的建议。

检察机关的介入,让我对“马上道”问题的解决有了期待。

4月7日,检察机关针对“呼伦贝尔市建成区马匹上路啃食绿化带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行政公益诉讼案”召开听证会,召集呼伦贝尔新城区、海拉尔区、鄂温克族自治旗有行政管理权的公安交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公安派出所以及养马人所在地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参加,并邀请人大代表出席。会上,各方代表达成共识,认为要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加强地区间配合、部门间联动,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结合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相关部门草拟了呼伦贝尔市中心城区建成区牲畜上路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综合整治方案,并由人大代表评议、修改,我也在第一时间拿到了该方案。

按照方案,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走访养马人,告知城市道路及绿化带不允许放马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违法责任,地方政府及村委会为养马人积极解决生活困难,养马人先后将马匹迁移至牧区饲养,阶段性解决了马匹入城危害交通安全、公共环境的老大难问题。

曾经,“马上道”在呼伦贝尔市区是常常可见的现象。如今,检察机关立足职能职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以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为抓手,整合多方力量,共同探讨解决方案,督促建立行政执法配合协调机制,形成长效保护合力,有效推进牧区治理现代化,让骏马在更辽阔的草原上恣意奔驰。

山东|羁押必要性审查——传递新时代法治温暖

2021年9月3日,山东省检察机关深入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工作现场会在东营召开,以东营为样本的经验做法得到广泛认可。

我印象最深的是“95后”女孩刘某的非羁押案例。刘某是江西南昌一所职业院校的学生,为赚取生活费,给务农的父母减轻负担,她应聘到某“公司”,每天通过十几部手机加入微信群,再将群成员分别拉到老板指定的微信群里接受“洗脑”。当打着“科技公司”旗号的网络电信诈骗窝点被捣毁时,刘某在录口供时声泪俱下,“我还要上学,下个月我还要参加专升本考试”。

办案检察官考虑到刘某主观恶意不强、认罪认罚态度较好,便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并纳入“黄河e站监管平台”进行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检察官了解到刘某是为了赚钱维持学业才误入歧途,便联合东营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团队中的老师,对其加强法治教育与学业辅导。后来,考上大学本科的刘某专门致电感谢办案检察官的帮助,为误入歧途的自己指明了方向。

我在东营了解到,“黄河e站监管平台”,是2020年东营市检察机关联合公安部门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最新成果。平台以手机App为载体,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技术,通过外出提醒、违规预警、定时打卡和不定时抽检等多重功能,对被监管人实行日常监管。被监管人员只要下载手机App,每天定时“刷脸”,在电子围栏设定的区域内活动,就能够最大限度回归社会和正常生活。

该平台自运行以来,先后荣获东营市“十佳改革创新案例”、“山东省检察机关创新成果一等奖”、山东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政法为民办实事”优秀成果,得到最高检院领导肯定。其中,东营市检察院办理的张某等16人开设赌场案入选首批全国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

人身羁押从来不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司法的目的也不仅在于惩治犯罪,更重要的是挽救失足者,帮助其迷途知返。黄河e站的智能监管虽然是由冷冰冰的电子系统实现的,但其操作者却是有思想、有感情的“人”,是秉持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的新时代检察官。

我希望东营市检察机关充分运用“黄河e站监管平台”,通过审慎办理非羁押诉讼案件,努力释放出客观公正的司法善意,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黑龙江|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现办案“最优解”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有助于推进社会治理。

从一个较为陌生的法律名词,到一件利民惠民的工作实绩,我对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认识,是从见证黑龙江省林甸县的一起“小案”开始的。

今年3月,林甸县检察院在办案时发现,某村委会未经批准即占用农用地,建起村委会办公室及村级活动场所。该村委会被县自然资源局处以1.3万元罚款,但未及时缴纳。随后案件进入行政非诉执行程序,该村委会仍未履行义务。

该村党支部书记向林甸县检察院解释,该村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且具有建设村级活动组织场所的正当理由,县自然资源局的处罚不合法、不合理。因此,这笔罚款,成了他们心里的一笔“糊涂账”,不愿意缴纳。

针对村委会的“心结”,检察官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处占地虽然属于“未批先建”,但所占为“有林地”,虽然属于农用地,但并非耕地;该村本为贫困县里的贫困村,建设的主要设施为文化广场健身中心,党建活动室,为的是提升村民思想觉悟,改善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和改进公共服务质量。

这起案件看似普通,实则难办,因为行政机关合法行政决定的效力需要维护,基层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也不容忽视。

经过深入调查审慎研究,林甸县检察院决定为村委会和县自然资源局搭建沟通桥梁,一方面,申请由大庆市检察院与市自然资源局法规部门采取联合答复、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向村委会阐述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说明其“未批先建”虽然“情有可原”,但并不合法;另一方面,积极响应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针对村级活动场所有存在的必要,手续又不合法等问题,协调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为村委会办理用地手续,帮助其取得“合法身份”。

通过检察机关的一系列工作,村委会的“心结”打开了,同意缴纳罚款。问题得以解决,行政争议自然得到消弭和化解。

让我感动的是,检察机关面对“小案”并不“小办”,而是通过积极履职,在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架起一座理性沟通的桥梁、铺就一条依法办事的大路,以“如我在诉”的态度化解行政争议在维护行政决定权威的同时,彰显检察温度,实现了执法办案的“最优解”。

江苏|同堂培训——“苏州风景”真好

“构建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需要行政监管部门、中介机构等多方介入,检察机关在这一机制中履职的界限在哪里,主导还是监督?”

“律师作为合规顾问,如何帮助涉案企业开展有效合规整改?以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为例,介绍一下律师的‘合规执业’三个要点……”

一个月前,苏州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素能培训暨合规工作业务培训班开班,36名律师和20名检察官坐在一间教室同堂培训。律师作为第三方监管机制专业人员,和检察官们同期“毕业”,并和其他专业人员一道为苏州深入开展“企业合规”工作贡献智慧。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是检察机关服务“六稳”“六保”,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在今年全国两会中,我很关注检察机关护航民企的相关做法,建议检察机关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适应民营企业发展的新需求,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力追赃挽损。同样来自苏州的崔根良代表,作为亨通集团的创始人,很直接地表达了他对企业合规发挥稳就业、保民生作用的期待,提出完善相关制度机制、避免“纸面合规”等方面的建议。

这些来自企业界代表的共同心声,检察机关真真切切听到了。检察官在联络走访中,见我对“同堂培训”感兴趣,专门介绍了这项工作机制。去年,中共中央印发《意见》,要求建立检察官与法官、人民警察、律师等同堂培训制度,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和办案标准尺度。这种“1+1+1+1>4”的培训模式,让我对法律共同体凝聚合力护航民企发展,建立了更强信心。

同堂培训需要优质授课。在苏州市举办的培训班上,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王勇为来自公检法的干警和律师们专程授课——“优秀法律人的N种素质”。为以赛促训、以学促用,他们还组织了公检、检律友谊论辩赛。检察官分别与公安警官、律师围绕疑难案例展开激烈辩论,评委则来自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和律协。我感到,与其说是同堂培训,不如说是“同堂赛训”“舌战苏城”。我相信,新时代青年法律人的司法理念定会越辩越明。

授课、竞赛,沙龙——同堂培训的方式也在不断创新。在我们昆山,检察官成立的“双桥法学社”和律协共同组织了“职业共同体‘青’对话”沙龙。大家讨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实践中的问题,对促进办案标准统一意义显见。

同堂培训具有很强的实用性。我希望以此作为检察官与法官、人民警察、律师等素能提升、理念更新、协作强化的新载体。

河北|防范金融风险——对一起诈骗案同步“三查”

近年来,“反诈”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与焦点。

2021年8月14日,河北省任丘市的简某报警称,6月28日,她通过某款App加了一个男子的微信,并确立恋爱关系,随后被要求登录某网站进行投资理财,十余天时间内损失1300余万元,最终发现被骗报案。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梳理出27个涉案一级账户,300余个二级账户,核查出后续出款账户1000余个,除了银行卡、对公账户,还涉及支付宝、微信钱包以及银生宝、易联支付等十几家第三方支付公司,账户所有人遍布全国。在公安机关努力下,目前已抓捕涉案人员70名,其中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52名,包括邬某、刘某。

邬某、刘某为谋取微薄利益将银行卡提供给诈骗团伙使用,银行卡异常入账金额上百万元。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经检察官释法说理,二人深刻悔罪,主动提出愿意竭尽所能赔偿简某损失。二人均系初犯、偶犯,有年迈父母及年幼孩子需要照顾,承办检察官积极沟通协调,最终,邬某、刘某二人与简某达成调解,共计赔偿11万元,得到简某谅解。任丘市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对邬某、刘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该院在办理这起电信诈骗案的过程中同步开展“三查”,即对一段时期以来受理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类案件多点审查、重点审查、串并审查,全面捕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经梳理发现,该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存在同时在多个区域性银行开办多个银行卡的情况,且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三方支付、四方支付、“跑分”平台、数字货币、贸易对冲等方式,不断改变转账洗钱手法,转账速度快、隐蔽性强,给追赃挽损工作带来困难。

办案检察官认为,在与诈骗分子的较量中,提前预警与拦截至关重要,这就迫切需要将风险防范工作前置,让“断卡”行动断在整个犯罪链条的“七寸”上。任丘市检察院迅速组织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任丘市支行及各大商业银行负责人开展座谈,就“断卡”行动中存在的问题难点及经验做法进行探讨,与市公安局、市法院联合制发《关于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行为涉嫌犯罪告知书》,由各银行营业网点送达每一位开卡客户。2021年11月,该院牵头组织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任丘市支行共同制定《关于建立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报告制度的意见》,就如何加强司法机关与金融机构合作、严格银行开卡审核、强化异常账户联合监管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该制度施行以来,当地涉案银行卡数量持续下降,今年1月至6月任丘市各银行营业网点共拦挡开立异常账户650人,涉案银行账户开设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66%。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洞悉盲点、抓住痛点、聚焦热点,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将金融风险防范工作前置到开卡时刻,通过规范、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牢牢捂住了群众的“钱袋子”。

注:本文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简洁 范跃红 王旖 刘怡廷 任娅琴 胡少俊 沈静芳 郭宏程 乌吉 郭树合 王艳青 韩兵 汪贝 卢志坚 张安娜 肖俊林 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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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娜 律师

北京重光(天津)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刑事委员会主任 中国法学会会员 天津市法学会犯罪学分会常务理事 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常务理事 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 委员 天津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 委员 天津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 《全国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起草人 司法部首批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律师 天津市西青区政府法治智库成员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客座教授 天津商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 天津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 天津市律师协会执业实习人员培训讲师 国际注册反舞弊师 高级企业合规师 庭立方企业合规金牌讲师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曾任天津市某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审判员,十四余年的法院工作,累计办理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犯罪、传统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 1000余件。 2013年取得法律硕士学位。2014年转岗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包括为多家跨国企业天津地区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支持。周娜律师采用团队化办案模式,进行精细化辩护。办理的多起涉黑涉恶犯罪、重大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等刑事案件,取得了无罪、不起诉、公安撤案、不批捕的良好辩护效果。周娜律师团队将继续秉持“精进、实干、利他”的执业理念,结合法律、商业、政策、舆情等因素,服务于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企业刑事合规领域,为当事人提供最佳解决方案,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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