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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初探|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交付接收

2022-08-10 15:17:29   18054次查看

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其是由多个工作阶段所组成。在前面,我们已经介绍了调查评估环节的工作,在调查评估结束后,社区矫正机构将评估意见提交社区矫正决定机关,而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参考评估意见作出是否对被告人或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决定。如果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决定对被告人或罪犯适用社区矫正,那么则进入社区矫正的交付接收阶段。

一、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或监禁机关进行交付前教育

 

根据《社区矫正法》第十九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等规定,人民法院在进行社区矫正宣判时,监狱、看守所在社区矫正对象离开监所前,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书面告知报到时限以及逾期或不报到的后果,责令其作出接受社区矫正书面保证。社区矫正对象是未成年人的,由其监护人作出书面保证。

 

二、社区矫正决定机关送达及社区矫正机构核对法律文书

 

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并在十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执行地公安机关。社区矫正决定地与执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送达的法律文书应当包括: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起诉书(自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社区矫正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送达的法律文书应当包括: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文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起诉书(自诉书)副本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病残鉴定书原件或者复印件(包括病情、妊娠检查、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意见)、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社区矫正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看守所负责送达的法律文书应当包括:假释裁定书、刑事判决书、起诉书(自诉书)副本原件或者复印件、出监所鉴定表、心理评估表、社区矫正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收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做好登记,核查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法律文书齐全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回执。法律文书不齐全或者有误的,应当及时函告有关机关补齐或者更正。有关机关应当在五日内补齐或更正,并送达县级社区矫正机构。

 

社区矫正对象前来报到时,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未收到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不齐全,应当先记录在案,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五日内送达或者补齐法律文书。

 

三、社区矫正对象自行报到

 

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一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对社区矫正对象存在因行动不便、自行报到确有困难等特殊情况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派员到其居住地等场所办理登记接收手续。

四、暂予监外执行对象交接

 

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一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监狱或者看守所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依法移送至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交付接收手续。

 

公安机关、监狱或者看守所在押送交付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前应当书面通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确定移交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因行动不便等特殊原因的,可以将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押送至其住所办理交接手续。在居住地以外医院住院治疗、脱离医疗监护会有生命危险的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监狱、看守所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且提交相关住院医疗证明或者视频资料,带领保证人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办理交付接收手续后,由保证人代为履行请假手续。

罪犯原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原服刑地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由其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档案,负责办理其收监、刑满释放等手续。对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原服刑地与居住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不移交档案。

 

五、社区矫正机构办理接收入矫手续

 

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建立社区矫正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二)接收、监管审批、奖惩、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终止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三)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四)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其他相关材料。接受委托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管理的司法所应当建立工作档案。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明确矫正小组成员的责任和义务,负责落实矫正方案。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组织或者委托司法所组织入矫宣告。入矫宣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二)社区矫正期限;(三)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规定、被剥夺或者限制行使的权利、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四)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五)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六)其他有关事项。宣告由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宣告后,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字,确认已经了解所宣告的内容。

 

在完成社区矫正对象的交付接收工作后,社区矫正对象便正式进入了矫正程序之中,接受社区矫正机构及受委托的司法所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从而更好地改造自我,反省罪错,以一个更好的状态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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