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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杨柏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案

2022-09-29 15:31:22   7380次查看

一、案情简介:

2010年,被告人杨柏昌在湖南长沙参加传销组织。2012年夏,被告人与该传销组织来到西安,在西安市浐灞地区以经商投资为名义,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的方式,形成5个层级超过80人的传销网络。加入该传销组织的人员达数百人,要求参加者交纳申购费用以获得加入资格,并以申购人数作为晋升层级的标准。申购第一份金额为3800元,以后每份金额为3300元。申购1-2份为业务员级别;申购3-9份为组长级别;申购10-64份为主任级别;申购65-599份为经理级别;申购600份以上为老总级别。被告人杨柏昌在传销组织中为老总级别,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上线为杨某,下线有李某、叶某等人;2013年5月,该传销组织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杨某、叶某等负责人员,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杨柏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二、办案过程:

被告人杨柏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传销组织结构图、银行卡交易明细、生效判决同案犯的供述及被告人杨柏昌的户籍证明和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柏昌积极参加传销组织,并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柏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杨柏昌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柏昌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以及其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故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柏昌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柏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杨柏昌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三、辩护思路:

吴科,高齐律师、提出,上诉人杨柏昌也是传销组织的受害者,受上线杨某的领导,在传销组织中应当认定从犯;案发后上诉人杨柏昌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自首,且上诉人杨柏昌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应从轻处罚,建议对杨柏昌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或适用缓刑。

四、办案结果:

一、维持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2刑初786号刑事判决书对原审被告人杨柏昌的定性、财产刑部分及第二项,即被告人杨柏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处罚金2万元和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二、撤消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2刑初786号刑事判决书对原审被告人杨柏昌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杨柏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柏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五、办案心得:

本案的成功之处,首先在于当事人及其家属与律师之间的相互信任;其次,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能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后,一直将研判其是否构成主犯为工作的中心。从法理与日常行为逻辑上分别对Z某的行为与主观逐一进行分析,从而论证其立功减刑的观点,最终也获得了办案机关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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