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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不支付抚养费,后期还能主张吗?

2022-10-12 17:01:34   5933次查看

一、前言

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般是指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该抚养费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孩子归一方抚养,另一方无须支付抚养费,之后又向未支付的一方追要抚养费,能否得到支持?

二、案例分享

1.基本案情

原告小李系被告李某男与王某女的婚生子,李某男与王某女于2015年10月11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小李由母亲王某女抚养,父亲李某男无须支付抚养费。但离婚后,原告母亲王某女身体出现问题,无法正常上班工作,生活收入有所减少,并且随着原告小李年龄增加,学业负担加重,需要参加各项课外补习班,各项开支也与日俱增,王某女的工资收入已不能维持原告小李和其本人的正常生活开支。因此,王某女于2021年10月以小李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李某男能支付小李的抚养费。

  1. 争议焦点

被告李某男能否根据已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关于不支付抚养费的条款作为抗辩理由?

3.法院判决

2015年10月11日,李某男和王某女协议离婚时约定男方不支付抚养费,但双方约定的效力并不能对抗法律上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该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若双方就子女抚养费约定为一方不需要承担,抚养方的抚养能力又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则实际上侵犯了子女的权利。本案中,签订离婚协议距离诉讼已有六年之久,随着小李年龄的增长,各项生活开支的增加,王某女的工资收入已无法维持原告小李及其本人的正常生活开支,故小李有权要求李某男支付相应抚养费。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男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小李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律师分析

男女双方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离婚协议,就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对子女抚养问题做出了明确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如果双方的情况较离婚时发生重大变化,抚养方也能举证证明其生活存在明显困难,那么子女在必要时向另一方父母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该类案件后,重点审查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却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者维持原协议的判决。

四、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二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五十五条: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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