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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电竞酒店男女混住并为未成年人提供“擦边球”服务

2022-11-28 14:38:23   2943次查看

近日,江苏宿迁某学校的老师发现,班级中几名孩子经常出入电竞酒店,于是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经过调查发现,江苏宿迁的一家电竞酒店三个月内接纳青少年入住的记录就有380余条之多,该电竞酒店存在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入住、三五成群上网、男女混住等多种问题。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酒店的行为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遂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其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并在国家级媒体赔礼道歉。

目前,我国对这种新颖的、兼具网吧和酒店住宿两种性质的酒店形态还没有明确具体的管理办法,甚至存在一定的监管盲区。比如,电竞酒店是否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应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等,都存在不少争论。有的存在一人登记多人住宿、男女混居等情况;有的未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未询问、记录监护人的联系方式、身份关系等。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而今,电竞酒店的混乱管理和监管疏漏,一定程度上给了一些不法分子新的机会。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作出的规定,判断是否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能仅以它的外在形式和场所的名称作为标准,而应以是否符合实质要素作为判断标准。实质要素有三个,服务对象的不特定性、本身的营利性和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

本案宿迁中院审理后认为,某酒店的营利性和服务对象的不特定性没有争议,主要判断其性质上是属于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还是住宿、餐饮服务。某酒店的名称虽然是酒店,但其与普通的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为目的的酒店存在明显的不同。首先,从配备的设施看,某酒店电脑的软、硬件配置和功能与网吧基本相同,可以供消费者玩电竞游戏以及互联网上网。其次,从消费模式及招揽手段看,某酒店虽然提供住宿服务,但其主要以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为消费点。最后,从收费模式看,某酒店系根据房间内电脑数量和软、硬件配置高低不同设置收费标准。

因此,某酒店兼具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和住宿、餐饮服务的功能,实质上以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作为主营业务和主要招揽手段,故其性质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最终宿迁法院判决被告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本案侵害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对不特定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不但违法,也有违公序良俗。电竞酒店作为新生事物,迎合市场需求没有错,但一定要保证其在法治的轨道上规范运营,而非成为滋生乱象、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温床。如对该类行为不加以规制,危害将愈加扩大。因此,酒店加入“电竞”元素,新的监管必须跟上,要加强身份检验、登记管理制度,同时健全未成年人入住旅馆监督报告机制,相关部门也应该未雨绸缪,严格监管,全社会共同构筑起未成年人保护“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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