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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去世,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2022-12-14 17:09:13   7038次查看

【以案说法】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去世,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前言

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应当共同对孩子进行监护和抚养。离婚后,可能存在父母轮流抚养孩子或者由其中一方直接抚养孩子的情形。一旦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因意外、疾病去世,孩子的抚养权该如何处分?

案例分享

王某(女)与吴某(男)因感情不和,关系破裂,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吴某甲交由吴某抚养,王某无需支付抚养费,可以定期探望孩子。2018年中旬,吴某因疾病去世。吴某去世后,其女儿吴某甲(现年满12周岁)一直跟随祖母李某(吴某的母亲)生活,后王某与李某协商,希望女儿能够跟其生活,但均未果。近日,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变更吴某甲的抚养权。

法院审理

虽然被监护人吴某甲因其父母离婚而由父亲吴某直接抚养,但吴某甲的母亲王某仍为第一顺位监护人,其监护权不因离婚事实而受到影响。吴某甲的监护人吴某死亡后,双方之间的监护关系终止,应当将吴某甲交由其母亲王某监护抚养,除非吴某甲的祖母李某能够举证证明王某无监护能力或者由王某监护会对吴某甲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另外,吴某甲也表现出希望和母亲共同生活的意愿。

法院判决

王某享有对女儿吴某甲的抚养权。

法律分析

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会基于“最有利未成年子女原则”予以考虑。一般而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的监护权,且排在法定监护的第一顺序,除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无监护能力或因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被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限制或剥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一旦行使抚养权利的父或母一方丧失了抚养条件或者抚养能力,另一方可依据法定抚养义务,重新要求行使抚养权利。只有在父母双方均丧失抚养能力或者抚养条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才有抚养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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