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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7·5”事件

2023-01-03 14:39:54   45306次查看

阿某·赛买提等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阿某·赛买提,男,维某族,1974年6月16日出生。2009 年8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萨某·麦麦提、依某·阿不都拉、库某·麦合木提、艾某·木旦力甫、阿某·依明、雪某·亚森、伊某·阿卜拉、塔某·吐洪、阿某·巴热提、艾某·艾买尔、艾某·阿卜杜克热木等基本情况略。

新疆维某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某·赛买提等犯故意杀人罪,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阿某·赛买提对指控其殴打致死陈某某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没有持水泥墩子击打王某。其辩护人提出,对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关于量刑,认为各被害人的死伤系多人共同造成的,希望法庭全面考虑案件情况,公正量刑。

新疆维某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9年7 月5日22时许,被告人依某·阿不都拉等暴徒在新疆维某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北三巷持石头、砖块打砸拦停被害人陈某某(殁年55 岁)驾驶的新AF6157号尼桑轿车,并追打弃车逃生的陈某某。当陈某某跑至团结路塔吉餐厅附近时,被告人阿某·赛买提、萨某·麦麦提、依某·阿不都拉、塔某·吐洪、阿某·巴热提等5名被告人一起对陈某某拳打脚踢。阿某·赛买提又持木板击打已倒地的陈某某头部数下,致陈某某颅脑损伤死亡。经鉴定,车辆受损价值人民币11080 元。随后,阿某·赛买提、萨某·麦麦提、依某·阿不都拉、库某·麦合木提、艾某·木旦力甫、阿某·依明、雪某·亚森、伊某·阿卜拉、阿某·巴热提、艾某·艾买尔等10名被告人伙同其他暴徒,殴打途经团结路北二巷路口徕再特快餐店的被害人王某(女,殁年25岁),致王某倒地,艾某·阿卜杜克热木也参与殴打。阿某·赛买提搬起路边插太阳伞用的水泥墩,扔砸王某头部,致王某颅脑损伤死亡。

之后,被告人阿某·赛买提、萨某·麦麦提、依某·阿不都拉、库某·麦合木提、艾某·木旦力甫、阿某·依明、雪某·亚森、伊某·阿卜拉、塔某·吐洪、艾某·艾买尔等10名被告人伙同其他暴徒,对途经团结路北二巷路口徕再特快餐店前的被害人张某某(时年41岁)拳打脚踢,致张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部硬膜外血肿,经鉴定属重伤。

二、裁判结果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阿某·赛买提积极参加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三起,参与殴打三名无辜群众,系造成二人死亡的主要责任者,并致重伤一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

2009年12月22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乌中刑一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阿某·赛买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死缓至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阿某·赛买提等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与辩护人辩解意见与一审理由相同。

新疆维某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0年1月7日以(2010)新刑一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阿某·赛买提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以(2010)刑四复58661542号刑事裁定,以故意杀人罪核准被告人阿某·赛买提死刑。

三、裁判理由

2009年7月5日,境内外分裂势力里应外合,组织、策划、实施了震惊中外的乌鲁木齐市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以下简称乌鲁木齐“7·5”事件),数千名恐怖分子在市区多处同时行动,疯狂杀害群众,袭击政府机关、公安民警、居民住所、商店、公共交通设施等,共造成197人死亡、1700多人受伤、331个店铺和1325辆汽车被砸烧,众多市政公共设施损毁①。因而,乌鲁木齐"7·5"事件是一起由境外分裂势力策划指挥煽动,境内分裂分子组织实施,有预谋、有组织的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暴力恐怖犯罪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对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以有效震慑犯罪分子,达到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本案是乌鲁木齐"7·5"事件中发生的一起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犯罪分子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一、二审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1名被告人死刑、3名被告人死缓、5名被告人无期徒刑、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总体上坚持了严惩,体现了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相济”,主要是指在对各类犯罪依法处罚时,要善于综合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对不同的犯罪和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做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本案一、二审在总体上坚持严惩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情况,根据各被告人的罪责,分别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

四、案件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9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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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娜 律师

北京重光(天津)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刑事委员会主任 中国法学会会员 天津市法学会犯罪学分会常务理事 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常务理事 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 委员 天津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 委员 天津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 《全国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起草人 司法部首批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律师 天津市西青区政府法治智库成员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客座教授 天津商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 天津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 天津市律师协会执业实习人员培训讲师 国际注册反舞弊师 高级企业合规师 庭立方企业合规金牌讲师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曾任天津市某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审判员,十四余年的法院工作,累计办理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犯罪、传统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 1000余件。 2013年取得法律硕士学位。2014年转岗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包括为多家跨国企业天津地区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支持。周娜律师采用团队化办案模式,进行精细化辩护。办理的多起涉黑涉恶犯罪、重大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等刑事案件,取得了无罪、不起诉、公安撤案、不批捕的良好辩护效果。周娜律师团队将继续秉持“精进、实干、利他”的执业理念,结合法律、商业、政策、舆情等因素,服务于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企业刑事合规领域,为当事人提供最佳解决方案,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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