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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新旧对比及律师观点

2023-02-04 14:17:24   4180次查看

        为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有效维护清朗网络空间,2022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2〕23号)(以下简称《2022年意见》)。《2022年意见》包含六个方面的问题,分别为:关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管辖、取证、证据审查、涉案财物处理、废止条款。

        该部意见施行后,2014年5月4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0号)(以下简称《2014年意见》)同时废止。

        本文将通过对比前后两部司法文件涉及的范围、具体条文,就部分条款的出台背景、质证要点等,结合律师办案经验做出说明,以释明该文件的具体适用。

特别说明:删除线代表已删除;下划线代表增加的内容。】

一、关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

       就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2022年意见》相较于《2014年意见》进行了一删、一增、一改。首先,《2022年意见》删除了《2014年意见》条文中的第二款、第三款,该删除意在表明以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作为手段而实施的传统犯罪案件,应当作相应类犯罪之评价,无需专门适用信息网络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其次,《2022年意见》新增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行为范围,包括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案件;再者,《2014年意见》中第四款主要犯罪行为在网络上实施的其他案件予以举例限制,由此,进一步划定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

       具体内容如下:

二、关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相较于传统犯罪,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具有跨领域、跨地域、难取证等特点。故关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规定在以下七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分别为:基本原则、管辖冲突时的处理原则、并案规则、分案规则、指定管辖规则、移送管辖规则、发现其他正在被立案侦查、审查案件的管辖规则。《2022年意见》同样在上述的具体管辖问题上进行了解释说明。

(一) 确立了管辖权的基本原则

     《2022年意见》在《2014年意见》的基础上,对管辖权的基本原则作一相应调整,删除了“网络接入地”作为管辖地的规定,增加了部分关联侦查机关的管辖权。

       事实上,“网络接入地”管辖规则一直饱受诟病。由于“网络接入地”范围广泛,极大扩宽了管辖权,一方面,导致网络犯罪管辖权冲突频发;另一方面,致使各地出现大量趋利执法现象。《2022年意见》将“网络接入地”从犯罪地中剔除,意味着对网络犯罪管辖权的限缩,不再是有网即可管,进而有效规避实践中的困境与乱象。

       具体内容如下:

(二) 管辖权冲突时的处理原则

      司法实践中,由于管辖权过于宽泛,导致管辖混乱、管辖冲突问题频现。针对此种情况,《2022年意见》在《2014年意见》的基础上,新增了协商解决的办法。

      具体内容如下:

(三) 关于并案规则

       关于并案处理的规定,《2022年意见》将《2014年意见》4、5两条修改并整合至一条中,列为其第二、三款,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并案侦查改为有关机关有权决定是否并案处理。另外,针对具有可以并案处理情形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检察院、法院将有权进行并案处理。

       此处修改的核心在于进一步明晰并案处理规则的适用及权属。当下的网络犯罪逐步呈现产业化、层级化的趋势,并案处理的准确适用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清晰层级关系,以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有着重要意义。在以往,案件是否并案处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安机关如何移送审查起诉,而本次修改,明确了检察院、法院并案处理的权力,将有利于合理进行案件办理,一定程度上改变针对类似案件各地尺度不统一的情况。

       具体内容如下:

(四) 关于分案规则

       分案规则系《2022年意见》新增的管辖规则。对于分案规则的适用,意见中明确了“分案处理应当以有利于保障诉讼质量和效率为前提,并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此外,《2022年意见》将《2014年意见》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的管辖由原侦查机关、司法机关更改为原办案机关所在地的侦查机关、司法机关。

       我们认为,应当慎重适用分案规则。实践中,许多涉众网络犯罪虽分案处理,但在未充分保障辩护人获悉全案情况,依法全面辩护的情况下,分案之间的认定结论却彼此掣肘,由此衍生出诸多问题,例如:在上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的情形下,直接反推下游犯罪嫌疑人亦有罪;在先认定下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的情形下,不得不将上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这类形式上分案处理,实质上未个案认定的情形严重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此外,在实践中,分案规则下的案件,律师阅卷亦是需要克服的障碍。本次《2022年意见》虽对分案处理规则进行了规定,但对于上述的实务困境并未予以回应,有待后续立法层面进行规范。

       具体内容如下:

(五) 关于指定管辖规则

      与《2014年意见》相比较,《2022年意见》新增了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其中特别指出,即针对在境外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也可以由公安部商请最高法、最高检指定管辖;并删除了原来为避免超期羁押,没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法院通过指定管辖获得管辖权的规定。

     《2022年意见》对于指定管辖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对我国信息网络犯罪下的属人管辖作出的补充。长期以来,针对“割洋韭菜”类案件,即中国人在境外实施的针对外国人的犯罪,虽能够适用属人管辖确认我国司法机关具有管辖权,但该由国内哪级何地的侦查机关进行管辖确始终处于立法真空。《2022年意见》的提法更加慎重的给出了明确的规则,即由公安部有权在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后指定管辖,该规定也为“割洋韭菜”类案件给出了明确的管辖路径。

       具体内容如下:

(六) 关于移送管辖

       本部分为《2022年意见》新增内容,针对人民检察院发现没有管辖权时的移送处理规则。

       具体内容如下:

(七)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其他正在被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案件时的管辖

        《2022年意见》通过增加、删除,完善了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在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尚有其他犯罪行为被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时的管辖规则。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增加了公安机关对于一人多地多案情形的处理规则。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人被某地公安机关执行取保或者服刑期满后刚出监管场所即被另一地方公安机关带走的局面。此次新增加规则便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多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有关公安机关一般应当协商并案处理,并依法移送案件。协商不成的,可以报请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该规则能有效改变一人多案被多地抓的情形。但涉及到的羁押期限等相关规定尚未明晰,有待完善。

       具体内容如下:

三、关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取证问题

      《2022年意见》删除了《2014年意见》电子数据的取证与审查一节,调整为调查核实规则和跨地域取证规则两个方面。

(一) 关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调查核实

       关于该部分规定,《2022年意见》将《2014年意见》中“初查”,改为“调查核实”,补充规定了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调查核实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两项内容,并新增一条关于调查核实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和适用程序。

       应当注意的是,《2022年意见》新增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在此采取了严格封闭式的提法。事实上,在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的调查核实过程中,技术侦查措施大量存在,因此,从辩护角度,如果在调查核实阶段,使用了技术侦查措施,律师即可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具体内容如下:

(二) 关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跨地域取证

      《2022年意见》重新规范了公安机关调取及异地调取电子数据的规范,严格规范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安机关提供电子数据的形式,并补充规定了对公安机关跨地域取证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侦查、调查核实等相关工作。

电子数据,作为计算机网络犯罪中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对其的审查与质证尤为重要。《2022年意见》第14条为新增条款,是考虑到电子数据的特殊性,不能简单适用一般的证据调取规则,进而全面规范了调取电子证据的程序要求。而细究本条款的规定可见,电子数据的调取核心乃是保障电子数据的真实及完整,无论是否进行跨介质电子提取,因而条款中明确了“制作电子证明文件,载明调证法律文书编号、单位电子公章、完整性校验值等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方法的说明等信息”该规定对公安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意味着律师进行电子数据审查及质证时能够有的放矢。

        具体内容如下:

(三) 关于电子数据的取证与审查

      《2022年意见》删除了《2014年意见》中关于该部分的规定。

        2016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专门就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移送与展示、审查与判断等作了详细规定。故《2022年意见》关于该部分不再赘述,可直接参考(法发〔2016〕22号)。

       具体内容如下:

四、关于证据审查的问题

      《2022年意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针对技术侦查措施获得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时的规则;其二,是针对海量证据情况时选取、审查、采信规则。

(一) 技术侦查措施获得的证据材料的移送和审查规则

      《2022年意见》细化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程序性规定及审查认定规则。而在实践中,对于技术侦查措施所收集的证据,还应当注意证据来源合法性,对此,《2022年意见》中并未有体现。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则有相关规定,提到:“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电子数据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因此,从辩护律师的质证角度,对于技术侦查所收集的电子数据,应当审查技术侦查措施是否具备批准手续,对于缺少相应的材料或者手续,强制突破访问权限所获取电子数据,应当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具体内容如下:

(二)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特有的证据规则

       针对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海量证据的情况,《2022年意见》规定了在因客观条件无法逐一收集证据材料,逐一证明、逐人核实的情况下的证据选取、审查、采信规则。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特性决定了该类犯罪证据的大量且繁杂,例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个人信息的条数便动辄十万。《2022年意见》第20条及第21条便对该类海量证据的审查规则进行了明晰,进一步明确了对于海量证据认定的推定效力以及严格审查选取的科学性。基于此,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对于此类证据认定的质证重点,可放在抽样的科学性上,以及以选取方式的合理性和认定的合理性。另外,需要提示的是,第20条第3款“经审查,对相关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定。”的规定是对举证责任倒置的一个回应。

       具体内容如下:

五、 关于涉案财物处理的问题

       《2022年意见》对公安、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关于涉案财物取证、处理方面提出了要求。

       以往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财物处理较为消极,直到案件判处完毕,在执行阶段产生了大量的执行异议案件。《2022年意见》增加关于涉案财物的处理,要求涉案财物及时返还被害人,法院查明被害人损失情况,有效遏制了公安机关的趋利执法,同时加大了追赃挽损力度,也给案外人的财物保障提供了合理依据。

       具体内容如下:

六、 废止条款

  《2022年意见》规定了废止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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