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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将扣押车辆借出后拒不交还,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获刑十个月

2023-04-28 11:04:59   3186次查看

前言

被执行人以办年审手续为由,将扣押车辆借出后拒不交还,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被抓获后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11年2月21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对原告刘国太与被告徐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徐云峰偿还刘国太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徐云峰未如期履行义务。2013年7月3日,刘国太向新沂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新沂市人民法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徐云峰的银行账户、房屋、土地、工商及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发现其名下有苏cwh856号昌河车一辆,遂应申请人请求对该车辆作出了查封裁定,并于2014年4月在新沂市高流镇高流街将该车依法扣押。2014年6月,徐云峰以被扣押的昌河车即将进行年审为由,申请将该车开出办理年审手续,并出具书面保证,保证年审之后将车辆及时送回法院。新沂市人民法院考虑该车如脱审会降低价值,遂同意将车交给徐云峰办理年审。徐云峰将车辆开走后将车隐匿,经法院多次催要,拒不交还,导致该案无法执行。2014年10月,新沂市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徐云峰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新沂市公安局对徐云峰立案侦查后,于2014年12月11日将其抓获。徐云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隐藏涉案的苏cwh856号昌河车的事实。后该车被追回,移交给新沂市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徐云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新沂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云峰故意隐藏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履行了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于2015年3月18日,以徐云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连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 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结语

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徐云峰就是采取欺骗的手段,将法院已扣押车辆借故开走后隐匿起来,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秩序,情节严重,必须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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