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当遗嘱继承碰上了“必留份”,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2023-05-17 17:13:58   1818次查看

一、前言

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未留遗嘱,继承人即按照法定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留有遗嘱,则按照遗嘱继承。但是,遗嘱继承也不是完全自由无限制的,如果遗嘱继承碰上了“必留份”,遗嘱就会无效或部分无效。

二、案例分享

1、案情概述来源江苏徐州泉山区法院案例节选

范某(男)与吉某(女)原系夫妻关系,于1989年育有一子范小某,二人于2000年9月离婚。范小某自2006年即患有肾病并于2016年开始透析治疗,2020年出现脑出血。范某于2002年9月购买房屋一套并于2011年5月与刘某再婚。2014年12月,范某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将该房屋置换为一套新房屋。范某患有癌症多年,2019年6月,范某订立自书遗嘱一份,载明:“我所有的房产及家里的一切财产,待我百年后,由妻子刘某一人继承,产权归刘某一人所有。”2019年11月,范某去世。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内容继承案涉房屋。诉讼中,范小某辩称,其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亦无生活来源,范某虽留有遗嘱,但该遗嘱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留有必要份额,故该遗嘱部分无效,其有权继承案涉房屋的部分份额。

2、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在自书遗嘱中指定刘某为唯一继承人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范小某作为范某的法定继承人身患肾病多年,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故应为其保留必要份额。结合案涉房屋价值和双方实际生活情况,酌定由刘某给付范小某房屋折价款。遂判决:案涉房屋由刘某继承,刘某给付范小某房屋折价款8.5万元。

律师分析

上述案件通过房屋折价补偿的方式既保障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范小某的权益,又尊重了范某遗嘱中财产由刘某一人继承的遗愿,实现了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和尊重遗嘱自由的有效平衡。

“必留份”制度是指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设立条件如下:

1、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人必须是立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如果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就无法享受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权利。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继承人员才有“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权利。

2、缺乏劳动能力:指该继承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独立劳动的能力,不能依靠自身的劳动取得必要收入以维持自己的生活。

3、没有生活来源:指该继承人没有固定的工资、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无法有效地从他人或社会处获取必要的生活资料。

只有在该继承人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才符合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条件。如果只是缺乏劳动能力,但有生活来源,此时就不符合为其保留遗产份额的条件。如果具有劳动能力,但没有生活来源,此时也不符合为其保留遗产份额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其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来维持自己的生活,没有为其保留遗产的现实必要性。

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形式剥夺特定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份额的权利。如果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没有给特定的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遗产,那么相应部分的处分无效。虽然《民法典》规定遗嘱应为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但并未就应保留多少份额进行规定,因此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应该保留的份额,例如,被继承人遗产价值情况、该继承人的实际生活需要以及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等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41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25条第(1)款: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结语

必留份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其目的是平衡遗嘱的自由和法定继承人的可期待利益。一方面可以让被继承人的遗嘱意愿得到贯彻,一方面也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生存权利。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0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