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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善拒执关注|最高法发布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典型案例(一)

2023-05-18 18:18:28   1782次查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典型案例,通过这些典型案例为各地法院提供示范和指引,继续推动持续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和民生福祉,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分享如下:

案例1 某集团公司涉劳动争议系列执行案

——发挥破产重整挽救功能,全额保障职工债权

【执行要旨】
  在执行案件中,针对有资产且有挽救价值的被执行企业,可以通过“执破融合”机制导入预重整程序,充分利用破产挽救功能高效清偿职工债权。
  【基本案情】
  某集团公司是一家以铸件铸造加工为主要经营业务的集团型生产企业,自2019年始陷入了财务困境,累计拖欠97名员工的工资。相关员工陆续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并于2022年5月向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吴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该公司名下虽有厂房、土地和进口铸造自动生产线等财产,但均已设定大额抵押,采取常规执行措施径行拍卖,不仅变价周期长、设备贬值率高,所得拍卖款清偿大额抵押权人后是否足以清偿员工债权难以保证,而且铸造产能指标的价值无法体现。面对上述难题,吴江法院认为,该公司虽具备破产原因但具有挽救价值,适用破产重整程序可在保全现有财产价值的基础上,充分释放产能指标等无形价值,公平有序清偿全体债权人,为企业再生赢得空间。
  经吴江法院执破融合团队释明引导,该公司向该院提出重整申请,为提高重整成功率,其同时请求在重整申请审查期间进行预重整。预重整期间,为解职工燃眉之急,该院两个月内协调第三方先行全额垫付97名职工的工资、经济补偿金598万元。经公开招募、公开竞价,并征求辖区政府关于项目投资、产业规划的意见,最终由重整投资人支付偿债资金1.41亿元,全额清偿包括职工债权在内的各类债权,保障了相关职工的切身利益。
  【典型意义】
  本案中,对于所涉员工债权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对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被执行企业,执行法院依托“执破融合”机制,及时将案件精准导入重整程序,不仅保全了企业营运价值,而且快速兑现职工权益并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2 黄某某等31人与谢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多措并举以“和”促执,妥善化解涉农纠纷实现共赢

【执行要旨】
  被执行人投资的种植基地因客观原因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及时偿还所欠的劳务报酬。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多措并举以“和”促执,使双方当事人和解结案,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9年以来,黄某某等31人为谢某某的百香果基地提供劳务。2022年4月,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远法院)判决谢某某支付黄某某等31人劳务报酬1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谢某某未履行义务。黄某某等31人先后向安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该院调查了解到谢某某系当地引进的种植大户,在当地种植水果蔬菜,全年可为当地50余名村民提供劳动机会。谢某某不能及时偿还所欠的劳务报酬,是由于市场行情、天气干旱等综合原因,导致农产品效益遂下降,资金周转困难。此外,大多数申请执行人现仍在该基地务工。该案如处理不好,既会导致果蔬基地倒闭,又会影响乡村经济,减少当地村民收入。
  在充分掌握案件情况后,执行法院采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主动作为,先后采取“背靠背”“面对面”“多方促和”的方式,做好当事人执行和解工作。一方面向谢某某释明法律规定,使其认识到法院的判决必须履行,另一方面多次召集黄某某等31人为其分析利弊。与此同时,执行法院还主动与镇政府、村委会进行沟通联系,邀请乡村干部共同做和解工作。经过反复释法明理,各方形成共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暂缓对谢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暂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谢某某筹集5万元先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在其卖出果蔬产品后按期履行。黄某某等31人劳务工资已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服务乡村产业发展,促进乡村经济进步,是司法机关应有的责任。人民法院结合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审慎执行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打好“和”字牌,多举措以“和”促执,保持了乡村产业不垮毁、农民增收不断链、农村经济不受损,实现申请执行人权益得以保障、被执行人产业继续生产经营、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三赢”效果。

案例3 吴某等47人与桐乡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

  ——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到位百万欠薪

【执行要旨】
  被执行人为一人公司,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依法审查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通过执行股东财产,执行到位200余万元欠薪。
  【基本案情】
  吴某、叶某等47名员工受雇于某公司,因该公司经营不善,解聘所有工人,却未向员工发放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等。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裁决该公司支付工人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等共计300万余元。后因该公司未履行裁决结果,该公司员工陆续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公司已停产,仅执行到5万余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桐乡法院)发现该公司为独资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能存在公司财务与股东财务混同情况,遂释明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程序。经过“申请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法院裁定公司股东陈某为被执行人—陈某提起执行异议—法院驳回异议”等程序后,该案继续执行。桐乡法院对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房产、银行账户进行查封,并对其释法明理,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陈某主动要求与申请执行人和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按约支付和解款项,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系一人公司,执行法院坚持司法为民、能动执行司法理念,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执行股东财产。人民法院善意执行、文明执行,推动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案例4 十五位农民工与某家纺公司、邱某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

  ——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及时执行企业回笼资金

【执行要旨】
  执行法院考虑到被执行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资金流转困难,采取了灵活的执行措施,给予被执行企业足够的“喘息”时间,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最终促成案件圆满解决。
  【基本案情】
  本案被执行人邱某同时也是本案被执行企业某家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5位申请执行人曾与该企业建立了劳务关系。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寨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深入企业进行走访,了解到该企业是从江浙地区招商引资进入本地的一家经营家纺制品的公司,在近几年生产经营中,产品销售缓慢,资金流转困难,甚至难以支付工人工资。为确保企业正常经营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执行法院未将该企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未将该企业必要的生产机器进行查封,多次在当事人间组织座谈会进行协调,给予企业资金回笼的时间。同时,在与本地银行进行沟通后,银行向该企业介绍了相关的贷款业务,助力企业进行融资。
  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该企业回笼一笔资金。然而,被执行人邱某在企业获取该笔资金后,拒不支付工资,金寨法院立即对邱某进行了约谈。约谈过程中邱某态度强硬,仍拒不履行,金寨法院果断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拘留期间,邱某主动联系执行法院称其会将该笔资金用于支付工资,请求解除拘留措施。最终,15位农民工的工资得到全部支付,案件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同时,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本案办理过程中,执行法院考虑到被执行企业为本地招商引资企业的特殊性,采取了灵活的执行措施,在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多次协调沟通,给予被执行企业足够的缓冲时间,最终使该企业避免倒闭,也使农民工获得足额工资,在促进企业发展的同时有力地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案例5 多名船员、渔工与某远洋渔业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

  ——加速船舶拍卖款分配,优先保障远洋船员、渔工权益

【执行要旨】
  被执行人严重资不抵债,名下多艘渔船被法院处置,船舶变现程序多、时间长,债权人众多、变价款分配复杂,船员、渔工工资受偿缓慢。执行法院通过协调各方,优化船舶拍卖款分配思路,使船员、渔工劳动报酬得以优先、及时、便利发放。
  【基本案情】
  本案被执行人拖欠100多名船员、渔工劳动报酬,总执行标的约8亿元。涉执行船舶20艘,需经拍卖公告、债权登记、变卖等船舶处置法定程序和组织债权人召开船舶变价款分配会议,程序复杂、历时漫长。多名船员、渔工多次到法院及当地政府等有关单位反映生计问题。福建厦门海事法院经研判认为,依法从快优先解决具有优先权的船员、渔工工资发放问题,有利于保障远洋劳务工人合法权益。厦门海事法院与船舶债权登记及确权诉讼等部门建立对接机制,第一时间跟踪研判同类案件,实现涉执行风险提前预警;与船员、渔工所在地政府协作,多次召集船员、渔工代表、涉案关联企业商讨,积极争取具有抵押权的申请执行人等主要债权人理解支持,协调关联企业先行垫付船员工资;主动帮助异地船员、渔工联系法律援助。百名债权人难以集中到厦门海事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厦门海事法院通过微信、视频电话等多种信息化形式,对当事人进行身份核对、金额确认,依法发放案款,有效维护了远洋船员、渔工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申请执行人来自不同省市,被执行人名下多艘渔船执行程序复杂、协调难度大、影响范围广。执行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执行与审判部门构建常态化信息互通机制,与异地重点渔村及所在地政府、关联案件审理法院等单位协调联动。依托信息化手段,有效克服船舶变价款分配债权人会议与优先权船员、渔工工资变现的时间和空间上的困难,及时分配发放船员、渔工劳动报酬,有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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