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实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证据指引

2021-06-04 15:16:43   6840次查看

以下文章来源于听法评茶 ,作者听法评茶

转自:刑事法典


一、罪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法条及司法解释

(1)《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

三、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事实

1、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发生。基本证据包括110报警记录、报案登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破案报告、被害人委托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等报案材料,以及抓获人、举报人、控告人的证言,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材料等;

2、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应当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等材料;

3、区分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金额达到入罪标准

(1)以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犯罪金额。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根据《知识产权解释》,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如果销售金额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要求,或者尚未来得及销售,但查明有一定数量的货值金额的(<15万),依法成立犯罪未遂。基本证据包括销售记录、账本、报价单等,无销售记录的,可依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能够相互印证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犯罪金额;

(2)确实无法查证实际销售价格,但有标价的,可以标价计算待销售货值金额。基本证据包括商品销售的标牌或吊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与侵权产品属同一型号有吊牌商品的价格等;

(3)上述两种情况都无法查证时,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基本证据包括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被侵权产品市场(零售)中间价格鉴定。

4、商标权利及侵权情况

(1)证明商标系合法注册且在核准使用范围与期限内。基本证据包括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登记表及商标专用权证书、核准续展证明等;

(2)证明涉案商品系未经商标权人授权,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基本证据包括商标权人提供的未授权声明等书证,权利人及其委托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或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真伪鉴定材料、正品商品的实物或照片、正品的价格证明等。

(二)有证据证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要查明犯罪嫌疑人有采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搜查证、搜查笔录、起赃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商品的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订货记录、运输单据、银行账户明细等;有固定摊位销售的要收集租赁合同、房东证言等;网络销售的要收集网店注册信息、销售记录、交易流水、通话、QQ、微信等记录。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主观故意

要综合考虑是否以明显低于正品价格进货、销售,现场商品存放情况以及是否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过行政处罚或承担过民事责任等。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进货单、销售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民事判决书等。

(四)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

要考虑案发原因、犯罪情节,实施销假行为的持续时间、销售范围、是否曾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对于被聘用参与销假的小工应当慎用逮捕,收集的基本证据是:(1)证明曾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证明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等;(3)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所、固定职业的《房地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4)重大疾病、女性犯罪嫌疑人怀孕、哺乳的医院诊断证明、婴儿出生证明等。

四、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

(一)证据链条的构建和所需查证的事实和证据

1、“案件线索来源”要查明案件是如何被侦查机关知晓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案件的案件来源主要分为权利人控告、公民举报、侦查机关发现与行政机关移送四类。

2、权利人控告、公民举报、侦查机关发现三类来源案件基本证据包括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权利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报案材料,举报人提供的证人证言等。

3、行政机关移送类来源案件,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2)案件情况调查报告;(3)涉案商品清单、登记保存清单;(4) 涉案商品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价格鉴定结论书;(6)调查询问笔录;(7)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违法行为已经做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4、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公安机关经依法履行调取证据的法律手续后,可以转化为刑事诉证据。对于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员供述或者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公安机关应当重新收集。

5、“锁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经过”要查明犯罪人是如何被锁定与到案的,基本证据包括办案机关制作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立功过程要作出清晰完整的表述。

6、“查证犯罪事实”一般要查明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人员、商标权侵权事实、作案手段及经过、销售数量及金额、作案动机及预谋情况。

7、“作案时间”应当查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的次数以及各次销售的时间。涉及多名犯罪嫌疑人参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的,还应当查明各犯罪嫌疑人实际参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的次数与具体时间。

查明“作案时间”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1)犯罪嫌疑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或购买人的证人证言;(3)交易、账目记录、明细;(4)参与运输、销售、财务等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5)进货单、运输单;(6)订购、销售合同。

8、“作案地点”应当查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采购、仓储、销售、运输行为的具体地点。查明“作案地点”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1)犯罪嫌疑人供述;(2)参与运输、销售等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或购买人的证人证言;(4)仓库、销售点等的租赁合同;(5)进货单、运输单、发货单:(6)采购、销售、运输合同;(7)现场勘验、搜查笔录、行政执法或刑事摄影件。

9、“作案人员”既包括作案人员的身份信息及刑事责任能力,又包括作案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查明自然人犯罪主体身份信息及刑事责任能力的基本证据包括:(1)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护照、户籍证明;(2)亲友、同案犯的辨认笔录。

查明共同犯罪各犯罪嫌疑人分工、地位、作用的基本证据有:(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2)内部经营、合伙协议;(3)采购上家、购买下家及雇佣工作人员等提供的证人证言。

10、涉及单位犯罪的,需要查明单位基本信息及单位意志体现等情况,基本证据包括:(1)企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法人税务登记单、银行开户许可证等;(2)企业从事特别经营许可行业的,还应收集相应的批准文书或者经营许可证;(3)《劳动合同》、任职证明等单位中人员的任职情况的证据;(4)以单位形式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应当查明单位会议记录、账目情况等。

11、查明“商标权侵犯事实”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类型犯罪的核心,应当重点查清商标的假冒情况、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等,基本证据包括:(1)商标权利证书、商标注册证明;(2)商标核准续展证明;(3)商标权利人或者委托其他公司、机构出具的鉴定书,部分特殊许可类商品也可由相关主管行政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书;(4)商标权利人提供的未授权声明,商品、注册商标正品外观说明等特征。

12、“作案手段及经过”应当查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手段与渠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方式主要包括三种:流动销售型、固定摊点型、网络销售型。

流动销售型销售方式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1)犯罪嫌疑人供述;(2)搜查、扣押笔录、清单,现场照片等;(3)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4)购买人及其他现场人员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5)电话、短信、网络聊天等联系记录、聊天截图。

固定摊点型销售方式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1)犯罪嫌疑人供述;(2)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及文件清单,实物及照片等;(3)相邻商铺、摊点周边、快递合作方等的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5)店面、摊点租赁合同,营业证件;(6)销售合同、付款收据、凭证等。

网络销售型销售方式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1)犯罪嫌疑人供述; (2)被害人陈述或购买人的证人证言;(3)网页、手机应用店面等的域名、注册信息,网络推广销售价格等的网页截图或信息情况;(4)QQ、微信、淘宝等聊天记录、截图;(5)微信、淘宝等订单详情、交易记录;(6)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转账支付凭证、交易流水;(7)对犯罪嫌疑人电脑进行勘验的勘验笔录及提取的其他电子数据。  

13、工商、公安等部门提取相关电子证据应当遵循《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要求。    

14、侦查机关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物品时,应查点、归类后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因客观原因不能当场开列清单的,应当对物品扣押、见证、清点、封存过程录像或者拍照。

15、办案当中应当重点审查起获物品的外包装、商品本身、商品附带的说明书等,是否粘贴、标示、写明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涉案商品的摄影件应当能够清晰反映被侵犯商标的使用情况。

16、“销售数量及金额”应当查明假冒商品的具体数量及销售金额;存有商品待销售的,还应查明待销售商品的具体数量及所涉金额。对于既遂与未遂的数额认定,应注意区分计算标准及方式。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3)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以上的。

销售数量及金额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搜查、检查笔录、查封、扣押物品笔录、清单;(4)银行交易明细、流水单据、账册、发票、对账单等;(5)支付宝、微信、网银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6) 价格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办案当中应注意查明查获的商品是否贴有价格签,标明销售的价格情况,重点结合交易记录、账目明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及购买、的陈述综合判断。没有价格标签的,参照销售的同类型侵权商品的标签价格认定。

待销售的按照已经查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或者标价计算认定,不能查清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按照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认定。

应当合理认定犯罪嫌疑人的销售金额。确有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为冲销量自买自卖虚假交易或者虚构交易记录的销售金额应当予以扣除。

17、作案动机及预谋”要查清作案人员的主观故意,以客观性证据为主,以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的合理性为辅,在没有矛盾证据的情况下,一般以“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为原则,即犯罪嫌疑人明知涉案商品是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予以销售。

基本证据包括:(1)涉案商品、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的证据。包括查封、扣押笔录、清单,涉案商品的行政执法或刑事摄影件,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等反映涉案商品、授权文件被查获时的具体情况,核实涉案商品的注册商标、授权文件是否存在涂改、调换、覆盖或伪造的情形;

(2)商品采购的证据。包括采购上家、财务等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进货单、采购合同等书证,证明货源上家是否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明确认识商品注册商标的假冒情况,或者采购价明显低于该类商品的市场价格;

(3)商品销售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购买人的陈述、买卖双方聊天记录截图、交易记录、账目明细、销售合同等,证明犯罪嫌疑人明确告知、购买人明确认识商品注册商标的假冒情况,或者销售价明显低于该类商品的市场价格;

(4)商品仓储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查封扣押笔录、仓库的现场勘验笔录、行政执法或刑事摄影件等证明存在暗房等掩饰、隐瞒的仓储情况;

(5)工商、公安等部门检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执法摄影件等证明犯罪嫌疑人逃避、躲避执法检查的情况;

(6)行政处罚决定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明犯罪嫌疑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

18、犯罪嫌疑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量刑;犯罪嫌疑人假冒注册商标,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数罪并罚。

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之外,同时又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的,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量刑。

 (二)证据的综合分析与判断

1、需重点审查的证据印证关系

(1)关于销售方式,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进货、发货、运输等单据,采购、销售、仓储合同,账目明细等各类证据间能否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渠道方式链条

(2)关于销售数量及金额,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搜查、扣押笔录、清单,交易记录、账目明细等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查明已销售与待销售, 量及实际销售价格情况;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销售时间、方式、数量、金额的言词证据情况与查封、扣押清单,账目明细等书证之间是否吻合,不一致的应当做出说明。

2、关联证据之间的逻辑性分析

(1)由商标权利人或者委托其他公司、机构出具的鉴定书时,要审查鉴定书中的鉴定依据、方式及过程是否全面、科学、合理,同时结合审查全案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使鉴定意见正确且能够排除其他合理怀疑;

(2)对于涉及部分特殊许可类商品的案件,商标权利人或者委托其他公司、机构出具的鉴定书与相关主管行政机构出具检验证明;賒报告书矛盾的,应当作出说明。

3、需要特别注意的两点

(1)假冒的认定应当着重判断是否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注意注册商标的核准使用范围。

(2)对于“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应当审查涉嫌假冒商标是否与注册商标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

五、证据链条的构建与证据清单

该罪的证据链条可分为六环:(1)案件线索来源;(2)锁定被调查人及到案经过;(3)查证犯罪事实;(4)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5)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6)涉嫌罪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证据链条

查证事项

基本证据

辅助证据

指引提示

案件线索来源

权利人控告

报警记录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

受案登记表

立案决定书

权利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报案材料

公民举报

报警记录

受案登记表

立案决定书

举报人提供的证人证言

侦查机关发现

报警记录

受案登记表

立案决定书

行政机关移送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

 

案件情况调查报告

涉案商品清单、登记保存清单

涉案商品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价格鉴定结论书

调查询问笔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锁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经过

锁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经过

侦破情况说明

 

 

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记录、抓获经过等

查证犯罪事实

作案时间

犯罪嫌疑人供述

 

“作案时间”应当查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的次数以及各次销售的时间。涉及多名犯罪嫌疑人参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的,还应当查明各犯罪嫌疑人实际参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的次数与具体时间;

交易、账目记录、明细

 

证人证言

 

进货单、运输单

 

订购、销售合同

 

作案地点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

 

“作案地点”应当查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采购、仓储、销售、运输行为的具体地点

证人证言

 

仓库、销售点等的租赁合同

 

进货单、运输单、发货单

 

现场勘验、搜查笔录

 

行政执法或刑事摄影件

 

作案人员

居民身份证明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公安网户籍资料

内部经营、合伙协议

企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法人税务登记单、银行开户许可证等

采购上家、购买下家及雇佣工作人员等提供的证人证言

特别经营许可证

《劳动合同》、任职证明等

单位会议记录、账目情况等

销售故意

涉案商品、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的证据

 

“销售故意”要查清作案人员的主观故意,即犯罪嫌疑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销售

商品采购的证据

商品销售的证据

商品仓储的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逃避、躲避执法检查的情况

证明犯罪嫌疑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

销售方式

电话、短信、网络聊天等联系记录、聊天截图

 

1.“销售方式”应当查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手段与渠道;

被害人的陈述或购买人的证人证言

销售行为的监控录像

现场人员的证人证言

被害人或购买人、其他现场人员的辨认笔录

当场抓获的工作情况说明

店面、摊点租赁合同,营业证件

销售合同

2.工商、公安等部门提取相关电子证据应当遵循《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要求。

付款收据、凭证

相邻商铺、摊点周边、快递合作方等的证人证言

行政执法或刑事摄影件

被害人的陈述或购买人的证人证言

网页、手机应用店面等的域名、注册信息,网络推广,销售价格等的网页截图或信息情况

QQ、微信、淘宝等聊天记录、截图

微信、淘宝等订单详情、交易记录

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转账支付凭证、交易流水

对犯罪嫌疑人电脑进行勘验的勘验笔录及提取的其他电子数据

商标权侵犯事实

商标权利证书、商标注册证明

 

1.部分涉特殊许可类商品的案件当中,商标权利人或者委托其他公司、机构出具的鉴定书的证明效力优于相关主管行政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书,但鉴定书鉴定存在明显瑕疵的除外;

商标核准续展证明

2.在审查由商标权利人或者委托其他公司、机构出具的鉴定书时,要审查鉴定书中的鉴定依据、方式及过程是否全面、科学、合理,同时结合审查全案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使鉴定意见正确且能够排除其他合理怀疑;

商标权利人或者委托其他公司、机构出具的鉴定书,部分特殊许可类商品也可由相关主管行政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书

3.假冒的认定应当着重判断是否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注意注册商标的核准使用范围;

商标权利人提供的未授权声明,商品、注册商标正品外观说明等书证

4.办案当中应当重点审查起获物品的外包装、商品本身、商品附带的说明书等,是否粘贴、标示、写明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涉案商品的摄影件应当能够清晰反映被侵犯商标的使用情况;

5.对于“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应当审查涉嫌假冒商标是否与注册商标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

销售数量及金额

交易记录、账目明细、报价单

 

1.制作查封、扣押笔录、清单时,除应标明数量外,还应重点记录涉案商品的品类名称、型号规格、颜色、功能用途等商品特征;

现场搜查、检查笔录

查封、扣押物品笔录、清单

2.办案当中应注意查明查获的商品是否贴有价格标签,标明销售的价格情况,重点结合交易记录、账目明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及购买人的陈述综合判断。没有价格标签的,可以参照销售的同类型侵权商品的标签价格认定;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与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标签标价和商品市场中间价的,应当以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价格进行认定;

行政执法或刑事摄影件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

3.待销售的按照已经查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或者标价计算认定,不能查清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按照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认定;

证人证言

价格鉴定书

4.应当合理认定犯罪嫌疑人的销售金额。确有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为冲销量自买自卖虚假交易或者虚构交易记录的销售金额应当予以扣除。

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证明累犯、前科的裁判文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尤其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曾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材料

 

“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前科、累犯、自首、坦白、立功、退赃及主动赔偿损失、认罪悔罪等情况。

证明立功、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

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及表现的情况说明

证明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情况说明、证人证言等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0
发表评论
去登录
相关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