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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研究(九)| 从广东地区不起诉决定书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无罪辩点

2024-04-10 20:13:12   333次查看

刑案研究(九)| 从广东地区不起诉决定书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无罪辩点

李伟:广强律师事务所商业贿赂、职务犯罪案件研究与辩护中心主任

邓向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是对行为人不予追究刑责的认定。对案件不起诉的理由进行归纳总结对于刑事律师办理具体案件辩护,寻找案件辩点具有重要的启发作用。

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决定有三种类型,包括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法条依据分别为《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不起诉的研究,可为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提供实务参考,对有效刑事辩护具有极为重要的实践意义。

本文,笔者通过对广东地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不起诉决定书进行系统的整理、归纳,并挑选典型案例,供读者参考。

 

一、法定不起诉情况下的不起诉决定

 

1.1何为法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亦称为“绝对不起诉”。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包括: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2具体案例

Y检刑不诉〔2021〕4号

【不起诉要旨】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没有达到规定的定罪数额,同时也不符合规定的定罪情形,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30日晚上20时许,H某某骑电动车去到**县**镇***路*巷*号屋门口,看到被害人L某的银色女装摩托车没有上防盗锁,遂用带来的一字批插进锁匙孔,撬开摩托车的电门锁,将摩托车开离现场,次日,H某某将盗得的摩托车开到**县***,以7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不起诉人N某某。案发后,民警在被不起诉人N某某家中车库将被盗摩托车起回。

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伍仟壹佰捌拾叁元(¥5183.00元)。

【不起诉理由】

被不起诉人N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没有达到广东省《关于部分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意见》第十三点规定的6000元以上的定罪数额,同时也不符合《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8号)第一条规定的定罪情形,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N某某不起诉。

 

二、酌定不起诉情形下的不起诉决定

 

2.1何为酌定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依据法条规定,酌定不起诉须具备两个条件:(一)被不起诉人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二)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

 

2.2具体案例

S检刑不诉〔2021〕875号

【不起诉要旨】

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酌定不起诉。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始,被不起诉人X某某在XX省XX县将其本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借给Y某某(另案处理),并使用手机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微信财付通账号将转入卡内的资金转出,进而获得返点收益共计人民币(下同)2000元。经查,涉案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流水共计457000余元,其中被害人D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被电信网络诈骗共计1570000余元,仅3月24日就向K某某(另案处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转入210000元。该210000元随即由K某某账号向X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转入90000元,X某某通过微信财付通将该90000元进行提现并转出。

【不起诉理由】

X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某某不起诉。

 

三、存疑不起诉情形下的不起诉决定

 

3.1何为存疑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依据法条规定,存疑不起诉是指当案件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需要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符合起诉条件时,应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2具体案例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不起诉要旨】

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Z某某具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明知。

【基本案情】

2017 年12 月初,犯罪嫌疑人L某甲乘坐出租车经过XX市XX镇XX村时发现XX镇内处于停工期间的XX寺建筑工地竖立两座塔吊无人看管,便心生盗窃销赃获利的犯罪之念。同年12月11 日,L某甲通过58同城看到L某某收购废铁的广告,遂与收购人员L某某打电话取得联系,谎称其位于XX镇XX寺建筑工地竖立两座大汉牌XX型号塔吊欲对外销售。L某某要求与其签订合同,为防止其身份败露,L某甲谎称其在外地回不来,让其朋友F某某出面与L某某签订合同,内容是出卖人(甲方)F某某保证是塔吊的所有人,如发生争议由甲方处理,并赔偿乙方双倍经济损失。签订合同后,L某某与Z某某、W某某以两座塔吊总计人民币3.1万元予以收购。十多天后,L某甲又谎称其位于XX市开发区XX汽车零配件公司施工现场竖立中联牌XX型号塔式起重机欲对外销售。L某甲又让其朋友F某某出面与L某某签订合同,L某某以人民币1.8 万元子予以收购,合同签订后L某某将人民币1.8 万元汇入L某甲父亲L某乙邮政银行卡中。L某某购得塔吊后,又将塔吊以人民币5万元转卖给Z某某。同年12 月23日,Z某某雇佣吊车、工人赶至XX汽车零配件公司施工现场将中联牌起重机拆除并运载至其位于XX市XX区职工医院后身租赁场地存放待售。

上述两次拆卸塔吊现场参加人员有F某某、L某某、Z某某、W某某以及雇佣装卸工人,拆卸塔吊时间都是在白天进行。嫌疑人Z某某、L某某辩解称:收购塔吊是签订合同的,是按照废铁价格收购的,是正常收购的。现公安机关已将赃物返还给被害人,被不起诉人Z某某已对被害人给予民事赔偿,被害人表示谅解。

【不起诉理由】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L某甲为了将只是具有盗窃目标但尚未实际窃取控制塔吊尽快卖掉变现,谎称在外地采取本人不出面只是让和其有债权债务关系的F某某出面与L某某签订买卖合同、在现场共同拆卸塔吊,造成其是出卖物品塔吊的所有权人的假象,骗取L某某、Z某某的信任从而出资购买。L某某在已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出卖人F某某全程参与拆卸塔吊现场以及雇佣的其他拆卸工人在场的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Z某某有正当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L某甲是具有出卖物品塔吊所有权人,并在正常的时间、正常的地点进行塔吊拆卸,符合常人的日常生活思维和经验规则。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Z某某具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明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Z某某做存疑不起诉决定。

 

总结

 

综上,律师在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中,如果发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做罪轻辩护的,可以结合案情,以“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等情节,争取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不成功也可以为审判阶段从轻处理做好辩护基础。

如做无罪辩护的,在证据审查方面,应着重审查分析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是否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明知。案件中案涉事实是否已查清,全案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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