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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什么可以对警察调查取证说不——谈谈律师拒证权

2021-06-04 15:50:07   10989次查看

作者:郭小明 战恒


昨天(11月21日),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的一纸《调取证据通知书》在律师的朋友圈刷屏了。不过,比它更火的是被调查取证的对象——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回复的《情况说明》:拒绝提供证据!

这一事件的起因是:下陆公安局向律所调取一起涉黑案件中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相关材料,律所以案件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公安机关没有侦查权,并且律师法规定了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等为由,拒绝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那么,律师是否有权拒绝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长沙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的行为是否属于拒不配合调查取证的行为?今天,我们就来说一下律师的拒证权。

关于律师拒证权。

所谓律师拒证权,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律师有权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因为职业关系而获得的当事人秘密的权利。它本质上是一种证人拒证权,即虽然具备了证人资格,但由于特殊情况,享有法律赋予的拒绝作证的权利。这与亲属拒证权、公务拒证权、职业拒证权等有本质上的共通性,但又有所区别。

虽然《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但这其实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拒证权,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也就是说,我国现行法律中其实是没有“拒证权”这一概念的,还需要立法层面的支撑。

不过,这不代表律师不能享有拒证权。拒证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下是有着法理和现实基础的。

第一,律师拒证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经法院判决确认之前,都应当假定其无罪,证明嫌疑人有罪的责任在控方,如果控方不能证明,那么法院就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被告人享有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也享有辩护权。

作为辩护律师,在接受被告人或家属委托后,有权为其辩护。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必然要了解和掌握嫌疑人和案件的情况,其中可能就包括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其他不利的情节。因此,律师有权利并有义务拒绝作证。

第二,律师拒证权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和隐私权的要求

同样是基于职业原因,辩护律师会获悉一些关于嫌疑人的真实的、个人隐私性的信息,律师法也规定律师有义务为当事人保护隐私和秘密,这不仅是法律义务,也是职业道德。

而另外一个层面来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由于身份的特殊性,最容易遭受非人道的甚至有辱人格的待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律师不拒绝不合法不合理的调查取证或作证要求,将会损害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侵犯其隐私权,这与宪法、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也是相悖道德。

第三,律师拒证权有利于维护控辩审三方平衡

代表国家行使控诉职能道德检察机关拥有强大的司法能力,而作为被告人一方,无论是被告人本人还是辩护律师,只享有基本的诉讼权利,这就会造成一种天然的力量失衡。如果法律不赋予律师对被告人不利证据的拒证权,就更加不利于控辩审三方力量的平衡。

第四,关于律师执业权和被告人辩护权行使的问题

正如浩天信和律所在《情况说明》中所言,如果律师按照公安机关要求提供证据材料,那辩护律师必然成为本案的证人,而根据刑诉法规定,证人是无法参与庭审的,这就导致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受到侵害,本质上也与律师法相抵触。如此一来,公安机关向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将导致被告人的辩护权被极大削弱甚至架空,这是有违法律规定和法治精神的。

当然,任何权利都应当受到监督和制约,律师享有拒证权并不是说律师可以拒绝一切调查取证、作证的义务,如《律师法》第38条规定了“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的情况。律师拒证权应建立在法律的框架限度之内。

律师拒证权维护的不仅仅是委托人和律师之间的忠诚、信任关系,更是一个法治社会下,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终极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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