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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两审终审

发布时间:2020-05-29

第十条 两审终审

条文内容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年10月31日修订 2007年1月1日施行 主席令第59号)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实务指南

两审终审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一种审级制度。具体地说就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案件作出裁判后,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裁判确有错误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按照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的裁判是终审裁判,任何人都无权再提起上诉或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判程序到此结束。

在审级制度上,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由于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因此也就是四级两审制。但并不是任何一级法院审理的案件都存在着两审终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它审理一审案件后作出的裁判是终审裁判,不存在对它的裁判提出上诉或抗诉而引起二审程序的问题,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的特殊地位决定的。这也是我国两审终审制的惟一例外。两审终审制并不意味着每一件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合法的上诉或抗诉是引起二审程序的必须具备的前提。如果没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过了法定上诉或抗诉期,一审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存在两审终审的问题。另外,判处死刑的案件,凡依法应予核准的,必须经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核准后,死刑裁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才能交付执行,而不论该死刑裁判是否是两审终审的裁判。但这不是审级制度,也不是审级制度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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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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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一种审级制度。具体地说就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案件作出裁判后,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裁判确有错误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按照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的裁判是终审裁判,任何人都无权再提起上诉或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判程序到此结束。

在审级制度上,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由于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因此也就是四级两审制。但并不是任何一级法院审理的案件都存在着两审终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它审理一审案件后作出的裁判是终审裁判,不存在对它的裁判提出上诉或抗诉而引起二审程序的问题,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的特殊地位决定的。这也是我国两审终审制的惟一例外。两审终审制并不意味着每一件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合法的上诉或抗诉是引起二审程序的必须具备的前提。如果没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过了法定上诉或抗诉期,一审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存在两审终审的问题。另外,判处死刑的案件,凡依法应予核准的,必须经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核准后,死刑裁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才能交付执行,而不论该死刑裁判是否是两审终审的裁判。但这不是审级制度,也不是审级制度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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