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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未经法院审判不得确定有罪

发布时间:2020-05-29

第十二条 未经法院审判不得确定有罪

条文内容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实务指南

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12条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诉讼原则。这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吸收西方无罪推定原则的某些成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需要新增加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包含三方面含义:第一,刑事案件的定罪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对被告人确定有罪的权限是国家审判权的组成部分,专属于人民法院,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在法律上将被告人确定为犯罪人。不论被告人事实上是否有罪,即使事实上表明他有罪,不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在法律上也就不应确定他是罪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确凿的证据,也有权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的认定,但只是程序意义上的,而不是最后的法律定性。第二,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定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进行。人民法院享有定罪权,必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法原则,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经过公开、公正的审理,充分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在获得确实可靠的事实依据的基础上作出裁决。第三,对任何人在未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其有罪之前,不得将其作为罪犯对待。该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要求有两个方面:一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相反,被告人有反驳控诉,进行辩护的权利。二是疑罪从无。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有罪判决,都必须建立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之上。


二、被保险人犯罪的保单处理

无论出于保险制度的基本原理,还是出于公序良俗的考虑,对于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所至自身伤残或死亡的,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援引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要求免责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按照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所谓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此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于被保险人的过失犯罪行为,即被保险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保险人不能免责。

2.被保险人的伤残或死亡应发生在其故意犯罪实施过程中,或与其犯罪行为在时间上紧密连续,如被保险人对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经过一段时间后,被害人出于报复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的,仍应认定为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免责。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与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由于刑事求证程度严于民事求证程度,此处直接因果关系的界定应以保险理论上的近因原则为基础,即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是对其伤残或死亡结果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需注意的是,在刑事诉讼中,为充分保障人权,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是,保险法中关于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伤残或死亡时保险人免责的规定,则在于维护公序良俗和防范道德风险,因此,被保险人“犯罪”行为的认定,不应仅依据人民法院做出的有罪宣判。对于实践中由于受害人不告诉、检察院不起诉甚至被保险人死亡而无法提起刑事追诉等原因使法院未能做出判决的,可以根据《刑法》及刑事特别法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结合公安、检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最终认定的结论,判断被保险人是否故意实施刑事实体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从而决定保险人是否应免责。


实务指南

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12条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诉讼原则。这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吸收西方无罪推定原则的某些成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需要新增加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包含三方面含义:第一,刑事案件的定罪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对被告人确定有罪的权限是国家审判权的组成部分,专属于人民法院,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在法律上将被告人确定为犯罪人。不论被告人事实上是否有罪,即使事实上表明他有罪,不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在法律上也就不应确定他是罪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确凿的证据,也有权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的认定,但只是程序意义上的,而不是最后的法律定性。第二,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定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进行。人民法院享有定罪权,必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法原则,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经过公开、公正的审理,充分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在获得确实可靠的事实依据的基础上作出裁决。第三,对任何人在未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其有罪之前,不得将其作为罪犯对待。该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要求有两个方面:一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相反,被告人有反驳控诉,进行辩护的权利。二是疑罪从无。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有罪判决,都必须建立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之上。


二、被保险人犯罪的保单处理

无论出于保险制度的基本原理,还是出于公序良俗的考虑,对于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所至自身伤残或死亡的,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援引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要求免责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按照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所谓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此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于被保险人的过失犯罪行为,即被保险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保险人不能免责。

2.被保险人的伤残或死亡应发生在其故意犯罪实施过程中,或与其犯罪行为在时间上紧密连续,如被保险人对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经过一段时间后,被害人出于报复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的,仍应认定为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免责。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与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由于刑事求证程度严于民事求证程度,此处直接因果关系的界定应以保险理论上的近因原则为基础,即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是对其伤残或死亡结果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需注意的是,在刑事诉讼中,为充分保障人权,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是,保险法中关于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伤残或死亡时保险人免责的规定,则在于维护公序良俗和防范道德风险,因此,被保险人“犯罪”行为的认定,不应仅依据人民法院做出的有罪宣判。对于实践中由于受害人不告诉、检察院不起诉甚至被保险人死亡而无法提起刑事追诉等原因使法院未能做出判决的,可以根据《刑法》及刑事特别法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结合公安、检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最终认定的结论,判断被保险人是否故意实施刑事实体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从而决定保险人是否应免责。


指导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2003年11月12日 法〔2003〕163号)

一、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牢固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观念。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诉讼,既要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也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依法惩罚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任何人,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之前,都不得被确定有罪。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必须始终坚持依法进行诉讼,认真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克服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障的错误观念,避免因超期羁押而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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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实务指南

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12条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诉讼原则。这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吸收西方无罪推定原则的某些成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需要新增加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包含三方面含义:第一,刑事案件的定罪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对被告人确定有罪的权限是国家审判权的组成部分,专属于人民法院,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在法律上将被告人确定为犯罪人。不论被告人事实上是否有罪,即使事实上表明他有罪,不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在法律上也就不应确定他是罪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确凿的证据,也有权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的认定,但只是程序意义上的,而不是最后的法律定性。第二,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定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进行。人民法院享有定罪权,必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法原则,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经过公开、公正的审理,充分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在获得确实可靠的事实依据的基础上作出裁决。第三,对任何人在未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其有罪之前,不得将其作为罪犯对待。该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要求有两个方面:一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相反,被告人有反驳控诉,进行辩护的权利。二是疑罪从无。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有罪判决,都必须建立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之上。


二、被保险人犯罪的保单处理

无论出于保险制度的基本原理,还是出于公序良俗的考虑,对于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所至自身伤残或死亡的,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援引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要求免责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按照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所谓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此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于被保险人的过失犯罪行为,即被保险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保险人不能免责。

2.被保险人的伤残或死亡应发生在其故意犯罪实施过程中,或与其犯罪行为在时间上紧密连续,如被保险人对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经过一段时间后,被害人出于报复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的,仍应认定为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免责。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与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由于刑事求证程度严于民事求证程度,此处直接因果关系的界定应以保险理论上的近因原则为基础,即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是对其伤残或死亡结果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需注意的是,在刑事诉讼中,为充分保障人权,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是,保险法中关于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伤残或死亡时保险人免责的规定,则在于维护公序良俗和防范道德风险,因此,被保险人“犯罪”行为的认定,不应仅依据人民法院做出的有罪宣判。对于实践中由于受害人不告诉、检察院不起诉甚至被保险人死亡而无法提起刑事追诉等原因使法院未能做出判决的,可以根据《刑法》及刑事特别法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结合公安、检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最终认定的结论,判断被保险人是否故意实施刑事实体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从而决定保险人是否应免责。


实务指南

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12条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诉讼原则。这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吸收西方无罪推定原则的某些成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需要新增加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包含三方面含义:第一,刑事案件的定罪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对被告人确定有罪的权限是国家审判权的组成部分,专属于人民法院,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在法律上将被告人确定为犯罪人。不论被告人事实上是否有罪,即使事实上表明他有罪,不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在法律上也就不应确定他是罪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确凿的证据,也有权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的认定,但只是程序意义上的,而不是最后的法律定性。第二,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定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进行。人民法院享有定罪权,必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法原则,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经过公开、公正的审理,充分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在获得确实可靠的事实依据的基础上作出裁决。第三,对任何人在未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其有罪之前,不得将其作为罪犯对待。该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要求有两个方面:一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相反,被告人有反驳控诉,进行辩护的权利。二是疑罪从无。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有罪判决,都必须建立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之上。


二、被保险人犯罪的保单处理

无论出于保险制度的基本原理,还是出于公序良俗的考虑,对于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所至自身伤残或死亡的,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援引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要求免责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按照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所谓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此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于被保险人的过失犯罪行为,即被保险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保险人不能免责。

2.被保险人的伤残或死亡应发生在其故意犯罪实施过程中,或与其犯罪行为在时间上紧密连续,如被保险人对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经过一段时间后,被害人出于报复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的,仍应认定为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免责。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与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由于刑事求证程度严于民事求证程度,此处直接因果关系的界定应以保险理论上的近因原则为基础,即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是对其伤残或死亡结果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需注意的是,在刑事诉讼中,为充分保障人权,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是,保险法中关于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伤残或死亡时保险人免责的规定,则在于维护公序良俗和防范道德风险,因此,被保险人“犯罪”行为的认定,不应仅依据人民法院做出的有罪宣判。对于实践中由于受害人不告诉、检察院不起诉甚至被保险人死亡而无法提起刑事追诉等原因使法院未能做出判决的,可以根据《刑法》及刑事特别法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结合公安、检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最终认定的结论,判断被保险人是否故意实施刑事实体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从而决定保险人是否应免责。


指导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2003年11月12日 法〔2003〕163号)

一、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牢固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观念。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诉讼,既要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也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依法惩罚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任何人,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之前,都不得被确定有罪。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必须始终坚持依法进行诉讼,认真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克服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障的错误观念,避免因超期羁押而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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