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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一条 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

发布时间:2018-10-26

条文内容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施行 法释〔2012〕21号)

 第四百一十五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应当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四百一十六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者送达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应当减刑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四百一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四百一十八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五)罪犯怀孕的;

(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第四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前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

第四百二十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第四百二十一条 对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停止执行死刑的调查结果和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核准死刑判决、裁定的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一审案件如何制作裁判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1月18日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规范审理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一审案件制作裁判文书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新罪作出一审判决时,应当在判决书的尾部交待上诉事项后写明:“依据刑法第五十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判决生效以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依授权有死刑核准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对被告人×××应当执行死刑。

附: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死缓期间故意犯罪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生于××地、民族、文化程序,因犯××罪在××监狱服刑)。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际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另查:被告人×××曾因犯××罪于××××年××月××日被×××中级人民法院以(×××)×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或者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高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或者判决),维持原判(或者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果系最高人民法院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亦应一并写明。)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判决如下: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第二,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应表述为:

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对于定罪判刑的,还应当在全部交待上述之后,另起一段,写明:

依据刑法第五十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判决生效以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依授权有死刑核准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对被告人×××应当执行死刑。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补充)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制订,供中级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起诉的被告人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案件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判处什么刑罚或者宣告无罪等处理决定时使用。

二、本样式基本上是按照一审刑事判决书样式的内容和要求设计的。但由于是死缓期间故意犯罪的一审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有可能要执行被告人死刑,因此,在事实部分还要简要叙述被告人曾因犯何罪被判处死缓;对于定罪判刑的案件,在尾部,不论被告人是否上诉人、人民检察院是否抗诉,还必须写明:“依照刑法第五十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判决生效以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依授权有死刑核准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对被告人×××应当执行死刑。”(宣告无罪的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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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艳青抢劫死刑复核刑事裁定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5日发布)

【案情简介】

被告人马艳青,男,汉族,1973年6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小学文化,农民,住高碑店市XX镇XXX村XX号。2006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6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艳青犯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5月8日以(2013)保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艳青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马艳青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1月14日以(2013)冀刑一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2年9月15日上午,被告人马艳青到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准备盗窃摩托车未果,遂在白沟镇国际小商品城二楼买了一把柴刀,伺机抢劫作案。当日14时许,马艳青在白沟镇富民南路与仁合中路交叉口租乘被害人周某某(女,殁年39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行至白沟镇华梓营村北一玉米地时,马艳青持柴刀让周某某停车并威胁周掏出钱物。周某某欲驾车逃跑,马艳青持柴刀砍击周某某头、颈部数刀,致周颅脑损伤合并颈髓损伤死亡。马艳青搜走周某某钱包内现金300余元和NCKIA牌N888型滑盖手机(价值50元),驾驶周某某云邦牌电动三轮车(价值3570元)逃离。后将手机以80元的价格卖给同村村民藏某某,将电动三轮车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同案被告人王子群(已判刑)。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查获的被告人马艳青销赃的被害人周某某的NCKIA牌N888型手机、云邦牌电动三轮车,根据马艳青的供述和指认从马艳青家中提取沾有周某某血迹的柴刀、从抛尸现场提取作案使用的手套及扔弃的沾有马艳青生物物质的周某某钱包等物证;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康某某、陈某丙、张某甲、张某乙、藏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DNA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同案被告人王子群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马艳青亦供认。足以认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艳青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刑一终字第111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马艳青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实务指南


一、对死刑缓刑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执行刑罚,应注意哪些问题

《解释》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应当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者送达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应当减刑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以上规定,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执行刑罚,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缓期执行期满,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没有故意犯罪的,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之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如果死缓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脱逃后犯罪,在犯罪地被抓获并发现了其实施的犯罪的,应由何地人民法院管辖呢?《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此规定,《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似与《解释》第四百一十六条相矛盾。我们认为,死缓期间脱逃后犯罪的管辖履于特别规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判处死刑,从对罪犯所犯罪行的总体把握和层报核准死刑的便利考虑,应由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者送达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指导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执行死刑命令盖院印问题的电话请示的复函》(2003年4月14日施行 法办〔2003〕65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关于执行死刑命令盖院印问题”的电话请示,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65》规定,执行死刑命令的院印应在院长签名以下,压盖在日期之上,但不得压盖院长签名。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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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一条 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

发布时间:2018-10-26

条文内容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施行 法释〔2012〕21号)

 第四百一十五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应当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四百一十六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者送达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应当减刑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四百一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四百一十八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五)罪犯怀孕的;

(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第四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前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

第四百二十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第四百二十一条 对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停止执行死刑的调查结果和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核准死刑判决、裁定的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一审案件如何制作裁判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1月18日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规范审理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一审案件制作裁判文书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新罪作出一审判决时,应当在判决书的尾部交待上诉事项后写明:“依据刑法第五十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判决生效以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依授权有死刑核准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对被告人×××应当执行死刑。

附: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死缓期间故意犯罪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生于××地、民族、文化程序,因犯××罪在××监狱服刑)。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际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另查:被告人×××曾因犯××罪于××××年××月××日被×××中级人民法院以(×××)×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或者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高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或者判决),维持原判(或者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果系最高人民法院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亦应一并写明。)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判决如下: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第二,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应表述为:

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对于定罪判刑的,还应当在全部交待上述之后,另起一段,写明:

依据刑法第五十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判决生效以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依授权有死刑核准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对被告人×××应当执行死刑。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补充)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制订,供中级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起诉的被告人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案件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判处什么刑罚或者宣告无罪等处理决定时使用。

二、本样式基本上是按照一审刑事判决书样式的内容和要求设计的。但由于是死缓期间故意犯罪的一审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有可能要执行被告人死刑,因此,在事实部分还要简要叙述被告人曾因犯何罪被判处死缓;对于定罪判刑的案件,在尾部,不论被告人是否上诉人、人民检察院是否抗诉,还必须写明:“依照刑法第五十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判决生效以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依授权有死刑核准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对被告人×××应当执行死刑。”(宣告无罪的不写)。


案例精选


马艳青抢劫死刑复核刑事裁定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5日发布)

【案情简介】

被告人马艳青,男,汉族,1973年6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小学文化,农民,住高碑店市XX镇XXX村XX号。2006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6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艳青犯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5月8日以(2013)保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艳青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马艳青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1月14日以(2013)冀刑一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2年9月15日上午,被告人马艳青到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准备盗窃摩托车未果,遂在白沟镇国际小商品城二楼买了一把柴刀,伺机抢劫作案。当日14时许,马艳青在白沟镇富民南路与仁合中路交叉口租乘被害人周某某(女,殁年39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行至白沟镇华梓营村北一玉米地时,马艳青持柴刀让周某某停车并威胁周掏出钱物。周某某欲驾车逃跑,马艳青持柴刀砍击周某某头、颈部数刀,致周颅脑损伤合并颈髓损伤死亡。马艳青搜走周某某钱包内现金300余元和NCKIA牌N888型滑盖手机(价值50元),驾驶周某某云邦牌电动三轮车(价值3570元)逃离。后将手机以80元的价格卖给同村村民藏某某,将电动三轮车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同案被告人王子群(已判刑)。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查获的被告人马艳青销赃的被害人周某某的NCKIA牌N888型手机、云邦牌电动三轮车,根据马艳青的供述和指认从马艳青家中提取沾有周某某血迹的柴刀、从抛尸现场提取作案使用的手套及扔弃的沾有马艳青生物物质的周某某钱包等物证;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康某某、陈某丙、张某甲、张某乙、藏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DNA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同案被告人王子群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马艳青亦供认。足以认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艳青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刑一终字第111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马艳青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实务指南


一、对死刑缓刑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执行刑罚,应注意哪些问题

《解释》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应当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者送达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应当减刑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以上规定,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执行刑罚,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缓期执行期满,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没有故意犯罪的,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之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如果死缓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脱逃后犯罪,在犯罪地被抓获并发现了其实施的犯罪的,应由何地人民法院管辖呢?《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此规定,《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似与《解释》第四百一十六条相矛盾。我们认为,死缓期间脱逃后犯罪的管辖履于特别规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判处死刑,从对罪犯所犯罪行的总体把握和层报核准死刑的便利考虑,应由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者送达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指导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执行死刑命令盖院印问题的电话请示的复函》(2003年4月14日施行 法办〔2003〕65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关于执行死刑命令盖院印问题”的电话请示,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65》规定,执行死刑命令的院印应在院长签名以下,压盖在日期之上,但不得压盖院长签名。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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