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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案涉430单位行贿,辛明律师作为单位主管人员的辩护人承接本案。经过查阅案卷材料,辛明律师发现本案中仅有12万余元为行为单位主动行贿,其余均有证据证明系索贿导致,而且现有证据对于是否“获得不正当利益”证据不足。辛明律师以此为切入点向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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