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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2021.08
广西望之辩龚振中律师到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办理L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2021年8月9日上午,龚振中律师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就L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递交委托手续及与主办人李法官初步交换辩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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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2021.07
广西望之辩龚振中律师到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就X某某涉嫌盗窃罪与主办法官交换意见

2021年7月28日上午,-广西望之辩龚振中律师到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就X某某涉嫌盗窃罪与主办法官充分交换意见,法官表示将充分考虑龚律师的辩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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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021.07
广西望之辩龚振中律师到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就C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与主办人交换意见

2021年7月21日上午,-广西望之辩龚振中律师到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就C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与主办人交换意见。龚律师主要的辩护意见是本案没有客观性证据,只依据言词证据定案,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对当事人定罪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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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021.07
广西南宁刑事辩护律师韦端宁律师、韦皖子律师到南宁市经开区派出所就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案与办案警官进行案件沟通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韦皖子律师到南宁市经开区派出所就S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案与主办民警进行沟通,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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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2021.07
一个决定许多人生死的地方,一年总要来几次:广西望之辩龚振中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就被告人H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当面陈述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意见

2021年7月9日上午,龚律师来到最高人民法院,向承办法官就被告人H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当面陈述了如下的辩护意见:一、本案属于一起涉及农村农民犯罪案件。法院在审判此案时应充分考虑我国当前处理农村农民犯罪中的有关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谨慎定罪量刑。二、本案宜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根据本案案情和相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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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2021.07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韦皖子与涉嫌诈骗罪的林某家属沟通

2021年7月8日,南宁刑事律师韦皖子在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与涉嫌诈骗罪的林某家属沟通,让家属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及解答家属的各种疑问,善于换于思考,理解家属的担心和憔虑,给家属很好的安慰和解答,家属非常认可律师。除案件本身外,韦皖子律师最大的收获,就是每办一个案件,与家属都可以成为朋友、甚至亲人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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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2021.07
南宁刑事律师韦皖子到桂林灵川县检察院沟通于某涉嫌骗取贷款罪案法律意见

2021年7月8日,南宁刑事律师韦皖子到桂林灵川县检察院与主办检察官沟通于某涉嫌骗取贷款罪案法律意见,于某等人涉嫌骗取贷款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规定,由于本案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银行有足额抵押担保,韦皖子律师坚持本案于某等人是不构杨犯罪的,希望意见得到检察官采信,做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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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2021.07
广西南宁刑事辩护律师韦端宁、韦皖子律师到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递交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案S某某的不捕法律意见

南宁刑事辩护律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韦皖子律师下午到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递交S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案的不捕法律意见书,并与主办检察官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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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2021.07
南宁刑事律师韦皖子到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提交苏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

2021年7月5日,韦皖子、韦端宁律师到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提交苏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证据材料》,并与主办检察官当面沟通,表达我方认为苏某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法律意见。主办检察官表态会充分考虑我方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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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2021.06
广西望之辩龚振中律师到广西区高院递交Y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二审阶段的辩护词

2021年6月21日上午,龚振中律师到广西区高院递交Y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二审阶段的辩护词。龚律师认为一审判决没有认定被告人的自首情节是有所不当的,当事人的行为成立现场等候型的自首行为。具体的法理分析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在关于“自动投案&r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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