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简报

云善律师团队前往未央分局谭家派出所刑警队同办案民警就拒执罪交流研讨;西安刑事律师吴科、晋晨宇律师前往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就H某诈骗罪一案约见承办人;W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西安刑事律师晋晨宇成功无罪辩护,不予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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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科 律师 严选律师

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

吴科律师,毕业于国家法官学院,具有十余年的司法实践经验,系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执业律师。思维敏捷,逻辑缜密,理论功底深厚,办案认真仔细,对于接手经办的案件善于研究、总结。 在办案的过程中有自身独有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案件处理方法,有着深厚的理论功底、熟练的诉讼技巧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逐渐形成专业化及规范化、标准化的办案模式,让委托人在案件的进展过程中,最大限度的感受到律师的价值。

西安刑事律师吴科、晋晨宇律师前往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就H某诈骗罪一案约见承办人

2021年8月23日下午,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吴科律师、晋晨宇律师前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就H某诈骗罪罪一案,约见承办人,沟通案件进展和侦查阶段辩护意见,同时递交书面法律意见书,目前案件正进一步办理当中。(图为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吴科律师,毕业于国家法官学院,具有十余年的司法实践经验,系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执业律师。思维敏捷,逻辑缜密,理论功底深厚,办案认真仔细,对于接手经办的案件善于研究、总结。晋晨宇律师,男,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师从刑法著名学者毕成教授,具有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系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成功案例
  • 01.郑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深圳律师林广军为其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 02.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深圳律师林广军为其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 03.Y某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一案,王间律师为其辩护获重罪变轻罪
  • 04.L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浙江泽鉴事务所王盼律师为其积极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 05.X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魏巍律师为其辩护。
  • 06.唐某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艾述洪律师、张龙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 07.Z某涉嫌行贿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苏镜祥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 08.刘某猛涉嫌行贿罪一案,卓安团队何冰冰律师、崔霞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 09.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颜世军律师为其辩护获法定不诉
  • 10.H某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艾述洪律师、张龙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 11.刘某彬涉嫌受贿罪一案,卓安团队李辰君律师、胡羽律师为其积极辩护,获缓刑
  • 12.刘某彬涉嫌受贿罪一案,卓安团队李辰君律师、胡羽律师为其积极辩护,获缓刑
  • 13.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合同诈骗罪、盗窃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艾述洪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 14.高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一案,瀛动力刑辩团队张俞、蒋慧律师为其辩护获酌定不诉
  • 15.Z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王间律师为其积极辩护,重罪变轻罪,最终被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轻处罚。
  • 16.C市胡某、余某涉嫌暴力讨债、放高利贷等涉黑案
  • 17.朱**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雷英辉律师为其辩护获未变更罪名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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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结果

    郑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深圳律师林广军为其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郑某某,某大酒店董事长,2019年10月份因涉嫌组织卖淫被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涉案人员中还包括酒店其他中层领导等十几人。侦查机关指控,郑某某等人为了招揽客源,提高歌舞厅开房、酒水等消费以提高更高经济利益为目的,自2018年7月开始,以向客人提供盈利性陪侍及“快餐”卖淫服务,通过规定入职费、请销假制度、卫生费、区分工衣、休息轮钟室等规章制度对卖淫女进行管理,并由管理人员对陪侍价格及卖淫价格进行定价。侦查终结后,被移送审查起诉。二、办案过程林广军律师担任首犯郑某某的辩护人,并同时组建一个律师团队为其他嫌疑人辩护。办案期间,恰逢疫情期间,10多名律师仍冒着巨大风险前往看守所会见,积极与检察官、侦查人员沟通,申请阅卷,提交法律意见书。审查起诉期间,不下于10多次往返看守所、检察机关及侦查机关,提交了几十份无罪辩护的法律意见书。三、辩护思路辩护人坚持无罪辩护:第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郑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第二、所谓组织卖淫,实际上是个别嫌疑人介绍卖淫的行为,与郑某某及其他中层领导无关;第三、坚决作无罪辩护。四、办案结果在经2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对全案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2021年7月份,取保候审到期后,对全案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五、办案心得这是一场不见硝烟的战争,一场硬仗。林广军等律师是第二批介入本案的律师。彼时,案件已经到了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并非第一批律师不尽职或能力不够,而是因为案情太过复杂。家属反映,在抓捕当时,本案曾在当地引起很大的轰动,现场被带走的工作人员达百位数。因此,介入案件后,除了家属期望之外,复杂案情也是一个巨大的压力。最后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办案律师认为主要得益于以下几点:第一、家属的完全信任。这一点非常关键,在办案过程中,家属没有任何怨言,全力支持律师工作。第二、检察人员坚守正义的态度。每一起不起诉案件的背后,实际上都有检察人员在坚守程序正义、实现正义的法治理念。第三、律师扎实的办案功底。为了阐述本案证据方面的问题,林广军律师以检察官审查案件为视角,对全案证据进行了梳理,制作了一份高达50页的阅卷笔录并提交给承办检察官作为辩护意见。其他各种辩护意见,全案律师提交了了几十份,对案件证据问题进行了翔实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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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案件结果

      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深圳律师林广军为其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2021年1月20日,嫌疑人管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侦查机关指控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帮助网络赌博网站进行资金转账业务,负责资金转账业务的教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涉嫌开设赌场罪。二、办案过程案件一波三折。林广军律师是在嫌疑人将要签署认罪认罚前一天接受委托介入案件的。会见当事人后,发现案件存在重大疑点,且现有证据达不到法定的起诉标准,当即建议管某某暂缓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建议检察院发回补充侦查,对其中案件未明之处再次调查核实。检察官接受了林广军律师的建议。发回补侦后,补充侦查的证据对当事人反而更为有利。在此情况下,林广军撰写法律意见书,建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承办人员经讨论,采纳了林广军律师的建议。三、辩护思路案情相对简单,但指控证据相对薄弱,尤其在关键事实上,同案犯之间的供述存在较大的矛盾与冲突,尤其是另一名同案犯的供述存在明显推卸责任的目的。因此,厘清同案犯之间的矛盾言辞成了不得不解决的重点。经过认真评估,与承办人员多次沟通后,提出了发回补充侦查的辩护意见并被采纳。果不其然,补充侦查回来的证据否定了另一名同案犯原来的供述,导致原本可勉强起诉的案件,补侦之后变成无法起诉了。四、办案结果2021年6月21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嫌疑人被羁押5个月后恢复了人身自由。五、办案心得辩护律师要敢于较真,敢于坚持自己的意见,在全面掌握证据、事实及法律关系的基础上,积极与司法机关的承办人员沟通,不间断地通过书面或者口头阐述自己的辩护意见。本案如非林广军律师坚持作无罪辩护,嫌疑人可能已经认罪认罚了,虽说当初量刑建议仅有1年6个月,但不起诉决定与被判处有期徒刑之间,完全是有罪与无罪的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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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案件结果

        Y某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一案,王间律师为其辩护获重罪变轻罪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2017年1月,被告人Y某伙同他人窜至濮城镇李先芳古墓,用铁锨、绳子、撬棍、三轮车等工具盗掘该古墓,将墓内一块雕刻有麒麟图案、一块雕刻有荷花图案的石头盗走。该被盗掘墓葬的主人为明代一驸马,系河南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依法受国家保护。被告人Y某于2020年7月29日被范县公安局抓获。二、办案过程本案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三、辩护思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Y某对本案据以定罪的古墓葬等级是否明知,古墓葬四周是否有明确的标志,是否认识到系省级文物保护的范围,还是认为是一般古墓葬;2、同案4人中,被告人Y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作用较小,系从犯;3、被告人Y某在被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另案盗掘古墓葬罪判处刑罚后,又被河南省范县公安局抓获。其犯罪行为发生在另案刑罚之前,不构成累犯;4、被告人Y某在第一次讯问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5、被告人Y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Y某从宽处理。四、办案结果被告人Y某犯盗掘古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五、办案心得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经过多次会见、反复阅卷、对罪名没有异议,从量刑角度入手,通过被告人Y某行为是否主观明知、社会危害性分析等多方面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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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案件结果

          L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浙江泽鉴事务所王盼律师为其积极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L某系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年8月25日,L某利用职务便利,将该公司的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元均为人民币)资金转入其个人招商银行账户。8月30日,L某用上述相同方式将531372元转入其个人账户,并将上述款项中的150万元用于购买大额存单。9月3日,L某提前支取50万元并转回公司,9月4日支取100万元,并将其中的925000元用于购买某牌汽车一辆。至案发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2019年7月14日,L某利用职务便利,将该公司的30万元资金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归个人使用,至案发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2020年1月14日,L某被抓获归案。二、办案过程在L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L某委托浙江泽鉴事务所介入该案,律所随即指派刑事专业部主任王盼律师为L某进行辩护。王盼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如下工作:第一,通过多次会见委托人向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对案件的辩护要点和方案进行阐明。第二,及时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全力协助委托人进行退赃工作,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帮助其取得被害人谅解。第三,及时与检察官就案件事实、取保候审、认罪认罚等情况进行充分沟通,撰写《建议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情况说明》等法律文书,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本案被告人对涉嫌的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三、辩护思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侵占的数额较少;3、被告人积极退赃;4、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5、被告人除本次涉嫌犯罪外,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四、办案结果办案过程中,律师为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不断与检察院承办人员沟通,最终于2021年8月17日成功获得不起诉的满意结果。五、办案心得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并不是所有事务都由律师办理,相反律师还应给当事人适当分配任务,多角度切入案件,更全面地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初,委托人未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严重性,律师通过多次会见及沟通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普及、阐明辩护思路及方案,在委托人积极配合下,在律师的不断努力下,案件最终获得不起诉的满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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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结果

            X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魏巍律师为其辩护。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2018年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X某与他人伙同在菲境外参与开设赌场,2020年1月被Q县公安局立案拘留并立案侦查。二、办案过程本案家属委托律师进行评估性阅卷以及两次会见。在接受委托后,魏律师第一时间与Q县检察院、Q县人民法院取得联系并就案件处于何程序进行了沟通。在得知案件已经移送法院立案后,魏律师立即前往Q县人民法院进行复制卷宗,因无电子卷宗,且案卷材料众多,阅卷难度较大。魏律师通过会见以及仔细阅卷以后了解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嫌疑人未认罪认罚、且未积极退赃的情节,在此之前也没有人向其沟通过退赃等事宜。但本案嫌疑人又认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过重且不想自己购买的某处房产被拍卖,因此魏律师就嫌疑人自身需求向嫌疑人家属作出了详细的法律建议,并同承办检察官沟通,为其争取到降低量刑建议并认罪认罚的机会。三、辩护思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系从犯;3、被告人愿意积极退脏;4、被告人愿意认罪认罚。综上意见,希望检查官能降低之前对其的量刑建议。四、办案结果检察官同意在积极退脏的基础上降低其量刑建议。五、办案心得辩护律师需要通过认真研究卷宗并多次会见当事人的基础上,尽量多的找到可以进行辩护的辩点以及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尤其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要积极把握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家属和嫌疑人自身的期望,积极同公诉机关的承办检察官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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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结果

              唐某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艾述洪律师、张龙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2008年1月以来,以张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德昌、西昌等地除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犯罪外,还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共计实施犯罪10余起,违法行为4起。该组织成员多次利用组织恶名实施高利放贷、非法讨债,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致2人死亡、2人自杀(经抢救康复),多人受伤。”该组织成员张某、唐某某利用其恶名实施强迫交易对某火车站货物运输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营商环境和经济秩序。张某、唐某某、张某等人通过开设赌场、寻衅滋事以及对李某菊、陈某富的赌场实施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德昌县城及周边乡镇赌博违法犯罪领域形成非法控制。该组织称霸一方,为非作恶,致被害人方某袁、董某宁等人不敢举报、控告,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秩序和法治环境,在当地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组织成员唐某某经张某的帮助,利用组织势力、影响,获取政治地位侵入基层政权,先后任某村文书、村支部书记、德昌县某镇党代表、德昌县人大代表,严重破坏基层政治秩序。二、办案过程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积极依法与法官、检察官沟通案情,提出辩护意见。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承办律师代为提起上诉,并在二审过程中继续为其辩护。三、办案结果被告人唐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办案心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案件,有三个共同特点:1、被告人非常多;2、案卷材料非常多;3、不是每一个被告人都参与每一单具体的犯罪。辩护律师从看到案卷材料到准备开庭,需要做的事很多,需要注意的要点很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都是大案要案,辩护律师需要考虑到案件的方方面面,需要储每一个具体犯罪指控的辩点,还要处理各种突发情况。因此,从法律规定、辩点、常见问题等面,都做好充分准备、充分预案,才能淡定开庭。对辩护律师来讲,前期工作尤为重要,前期工作关系着案件的质量高低和诉讼的效果好坏。扎实的前期工作能为代理律师诉讼策略的顺利执行提供可靠保证,并对案件在诉讼阶段的胜败起到一臂之力。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同时积极主动的与承办检察官、法官交流沟通也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内容,而更多的是为自己的当事人赢得相对较好的便利条件,对于案件本身也可以取到很好的辩护效果。始终贯彻本人的将“无罪推定”置入我的骨髓,流趟在全身的血液里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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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结果

                Z某涉嫌行贿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苏镜祥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述被告人Z某、W某、L某利用G某担任四川XX集团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其获取四川XX集团下属公司四川XX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在雅安等地的炉渣项目。为感谢G某的帮助,Z某、W某、L某共同出资200余万元给予G某作为感谢费。二、辩护思路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Z某,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具体辩护思路如下:(一)、被告人Z某在涉案项目公司股东集体决策下,为帮助涉案项目公司获取招标项目行贿,行贿款源自涉案项目公司股东,违法所得利益归属涉案项目公司所有,故本案系单位犯罪。(二)、受贿方存在主动索取贿赂款的行为。(三)、涉案雅安等地炉渣综合处理利用项目运行良好,未给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带来损失。(四)、Z某认罪认罚,坦白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五)、Z某系初犯、偶犯,愿意缴纳罚金,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六)、Z某尚有一幼女急需母亲抚养,为体现司法机关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人道主义精神,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七)、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裁判结果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Z某犯行贿罪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四、办案随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苏镜祥律师、杨璇律师(实习)先后多达七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确定辩护思路与认罪认罚的可能性,同时还向当事人传达了其家属对其的问候和关系,稳定了当事人焦虑的情绪。在庭前会议中,当事人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在随后的开庭过程中,苏镜祥律师在法庭辩论环节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法庭在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后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就双方争议焦点进行了反复论证,决定休庭后择日宣判。在庭后,苏镜祥律师根据庭审情况修改辩护意见(第二版),并寄给法院,随后杨璇律师(实习)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告知其最新的案件进展、听取立功线索、进行法律咨询、传达生活需求及心理辅导。对于当事人关心的刑期和减刑问题,两位律师也向其做出了详细的解答,确定了当事人是否上诉的意愿。因为泸州出现疫情,与法院反复沟通协商宣判及家属会见事宜,确定7月27日可以宣判,并争取到了在判决之后进行的视频会见。在与当事人的充分通后,当事人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不再上诉,上诉期满,判决生效,至此结案。五、办案心得办理本案时,在接到委托人的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做的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在本案中,Z某的涉案行为究竟是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焦点,虽然法院没有认定Z某的行为是单位行贿,但是在处理相类似的案件时,该辩护思路依然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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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结果

                  刘某猛涉嫌行贿罪一案,卓安团队何冰冰律师、崔霞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刘某猛,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马尔康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4月10日经马尔康市检察院决定,同日被阿坝州公安局依法执行拘留,2020年4月20日经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马尔康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理县看守所。二、办案过程承办律师在接受上诉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上诉人,在充分取得上诉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上诉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上诉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三、办案结果本案一审后,被告人提起了上诉,在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后,四川省马尔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给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117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人民币罚金30万元。四、办案心得对辩护律师来讲,前期工作尤为重要,前期工作关系着案件的质量高低和诉讼的效果好坏,扎实的前期工作能为代理律师诉讼策略的顺利执行提供可靠保证,并对案件在诉讼阶段的胜败助一臂之力。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同时积极主动的与承办检察官、法官交流沟通也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内容,而更多的是为自己的当事人赢得相对较好的便利条件,对于案件本身也可以取到很好的辩护效果。始终贯彻本人的将“无罪推定”置入我的骨髓,流趟在全身的血液里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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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结果

                    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颜世军律师为其辩护获法定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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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2021年3月4日,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为:自2013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等人在与被害人签订、履行股权转让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人民币共计约9000万元。二、办案过程辩护人介入本案时,本案已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和检察院取得了联系,约定了阅卷时间。2021年6月21日,辩护人赴检察院查阅复制本案卷宗,经仔细研读之后,辩护人发现公安机关指控吴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证据方面存在很大问题,以现有证据指控吴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无法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本案有做无罪辩护的空间。2021年7月6日,辩护人赴看守所会见吴某某,询问吴某某本人的意见并核实有关案件细节,吴某某本人对案件事实和指控罪名均有异议,其认为自己只是正常的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没有做出任何诈骗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基于此,辩护人根据吴某某本人的意见,结合在案证据材料,拟写了一份辩护意见,于2021年7月13日亲自去检察院递交给承办检察官,当面与承办检察官就本案事实和证据适用方面做了深入的探讨。2021年7月19日,检察院对本案做出决定,决定对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本案无罪辩护成功。三、辩护思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指控吴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没有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要件有四,其一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二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其三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其四是行为人取得财产。综合本案证据,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行为并不符合上述构成要件。第一,吴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首先,吴某某已经依法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在案证据卷的股权转让合同可知,吴某某与被害人吕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吴某某将徐州某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54%的股权转让给被害人吕某,股权转让总价款为10236.50万元。合同签订后,吴某某就将公司公章交付给被害人吕某,依法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这一点从吴某某本人的讯问笔录中,被害人吕某的陈述以及后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都可以看出。其次,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已经达成,合同真实有效。涉案股权转让的前提是目标公司(徐州某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拥有涉案土地使用权和项目。根据证人的陈述可知,涉案项目是2013年由某政府部门招商过来的,当时的价格是由某政府部门和某公司一起洽谈的,定价30万一亩,招标价格超过30万一亩的钱以补贴的形式返还。实际操作的情况就是由国土部门将钱借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再借给某公司,某公司再将钱交给国土部门的土地矿产市场中心。也就是说,按照双方洽谈,徐州某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和某公司仅需要按照30万一亩将钱交齐,就已经是取得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和项目。根据证据卷中的收费票据可以看出,2013年12月27日,全部土地转让款和履约保证金就已经足额缴纳,结合双方洽谈,徐州某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和某公司在此时就相当于已经取得了涉案地块的使用权和项目。而本案中的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于2014年1月12日,也就是说,合同签订时涉案土地使用权已经属于徐州某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和某公司,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已经达成,股权转让合同合法、真实、有效。最后,后来土地使用权没有按时变更并非吴某某的过错。土地使用权之所以没有按时变更登记,系因政府的补贴没有及时发放导致,这一点从当时工作人员的证言也可以看出。吴某某对这一情况无法预料更无法控制,由此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当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而不涉及刑事犯罪。所以,在合同合法、真实、有效存在的情况下,吴某某接受被害人吕某给付的股权转让价款是其依法享有的合同权利,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第二,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并未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五项规定的任何一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并未实施上述任何一种行为。对于被害人吕某是否知道涉案土地是30万元一亩购买,本案当中能够证明这一情况的证言有吴某某的供述和被害人吕某本人的陈述。吴某某供述,被害人吕某对于涉案地块是30万元一亩是明知的,被害人吕某则表示自己从不知情。在仅有以上证据能够证实这一事实的情况下,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当采纳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即被害人吕某对于涉案土地系30万元一亩是明知的。退一步讲,即使被害人吕某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涉案土地系30万元一亩,吴某某也不构成欺骗。原价买入原价卖出的是慈善家,而非商人。本案当中,吴某某作为徐州某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的法人,为承建涉案项目成立公司、购买土地,投入了极高的成本。其在之后将自己手里的股权转让时,自然会在综合考虑投入、利益、项目发展前景等因素后,提出一个符合自己利益的对价。好比20块钱批发一件衣服,告知顾客100块钱批发的,最终成交价80块钱。这完全符合正常的商业交易习惯,并不存在欺骗的情形。第三,被告人并没有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产。首先,关于被害人吕某是否明知涉案土地系30万元一亩,现有证据无法得出一个确切的结论,理由如上所述。其次,被害人吕某决定以10236.50万元的价格购买涉案股权,系其价值判断,不存在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根据被害人吕某的陈述,其听张某某说有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就是一百多万一亩,其一听地价这么便宜就跟着来看看,且找人一算发现有利润可挣,才开始与某置业商谈股权转让事宜。被害人吕某是在地价一百多万一亩的情况下仍然觉得有利润才进行股权转让,这是被害人吕某基于其对风险和收益综合考虑后而做出的选择,是一种对于价值的判断,没有真假之分,此时,被害人吕某本人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被欺骗,其认知在一定程度上是自由的,若仍受到损失,亦是在一般商业惯例和社会容忍范围内的,其不存在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形,所以也就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综上所述,吴某某既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实施合同诈骗罪的实行行为,被害人吕某也没有陷入错误认识,指控吴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显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四、办案结果检察院对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做出不起诉决定。五、办案心得辩护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为和承办检察官的初步沟通打下良好基础。之后赴检察院查阅复制本案卷宗,出乎意料的,卷不多,一本文书,一本证据,加起来不过300页左右,很难想像被指控两个罪名的案子仅有300页左右的卷宗,细数之前办过的相关案件,哪一个不是5本起步,每本200页打底。但不管如何,阅卷工作还是照常进行。阅卷,是刑事辩护中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工作,是之后所有辩护工作的倚仗。无论是发表辩护意见,还是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亦或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都得益于对案卷材料的仔细审查。经过仔细的研读之后,两本卷最终变成了41页的阅卷笔录。结合吴某某本人意见,辩护人得出结论:本案须做无罪辩护!之后,辩护人继续对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将41页的阅卷笔录继续提炼,最终形成了辩护意见递交检察院。最终,检察院对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成功!公安机关指控当事人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9000万元,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年,人生能有几个十年!正如在刑辩领域脍炙人口的那句话,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成功不亚于拯救了吴某某的一辈子,辩护人不敢居功,也无必要居功,但能够尽自己的努力,为别人的人生遮风挡雨,辩护人内心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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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某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艾述洪律师、张龙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H某某与甘孜州某县委原书记C某某均为某某县某某镇人,同为某某镇“初87级”同学,读书期间两人关系密切。2007年,C某某担任甘孜州某县副县长后,H某某主动与C某某取得联系后频繁在成都等地聚会、娱乐。2008年以来,C某某安排H某某先后在多个银行办理银行卡为C某某代持非法收益,以及代持商人赠送的小轿车。在C某某担任某县县长、县委书记后,H某某多次利用其与C某某之间的亲密关系,通过X某某职务行为的关照,先后为商人Y某某、H某、Z某三人在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等项目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先后多次收受Y某某、H某、Z某等三人所送现金共计590万元,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案目前已审理终结。二、办案过程H某某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巴中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1月8日延长留置期限3个月。经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2月14日被逮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通江县人民法院审判本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艾述洪、优秀青年律师张龙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担任本案被告人辩护人为其开展辩护工作,接受委托后随即展开阅卷工作,并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详细了解案情,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被告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辟护意见,为后续的法律服务做好充足的准备。三、办案结果被告人H某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被告人H某某所退违法所得共计48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H某某违法所得110万元,上缴国库。当事人服从判决,表示不上诉。四、办案心得对辩护律师来讲,前期工作尤为重要,前期工作关系着案件的质量高低和诉讼的效果好案件编扎实的前期工作能为代理律师诉讼策略的顺利执行提供可靠保证,并对案件在诉讼阶段的胜利助一臂之力。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诉时效和管辖法院,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同时积极主动的与承办检察官、法官交流沟通也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内容,而更多的是为自己的当事人赢得相对较好的便利条件,对于案件本身也可以取到很好的辩护效果。始终贯彻本人的将“无罪推定”置入我的骨髓,流趟在全身的血液里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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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彬涉嫌受贿罪一案,卓安团队李辰君律师、胡羽律师为其积极辩护,获缓刑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嫌疑人刘某彬因涉嫌受贿五十五万余元,于2020年11月27日被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为由刑事拘留,2020年12月7日被逮捕,后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二、办案过程承办律师在接受家属委托之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并在进行了法律和案例检索之后,完成了多次会见。律师围绕法律要点,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并认真听取其辩解。律师团队随后进行了集体讨论,形成了辩护思路,撰写了法律文书。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建议协商后,向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提出了缓刑的量刑建议,并积极主动地与办案机关沟通案情,表达辩护意见。检察机关出具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的量刑建议,得到了犯罪嫌疑人、委托人、律师的认可,协商一致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1年1月15日,此案在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开庭,法庭支持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做出了公平公正的判决:被告人刘某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三、办案结果经过承办律师及团队的共同努力,2021年1月15日当天,刘走出安岳县看守所大门,与在外等候多时的家人团聚。八个月的羁押,让其倍感自由的宝贵。四、办案心得此案当事人,经历了六个月监委留置后,初见律师,收到家人的问候和关爱,情绪激动。两位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理阶段,共计一个多月的时间里,进行了6次会见,见进了他人生的至暗时期:从懵懂惶恐,到无奈悔恨绝望,再到期盼生活能快点重回轨道的全过程。两位律师通过5次和检察机关的当面沟通和若干次电话沟通,以及阅卷、交递书面法律意见书及类案检索报告等一系列律师辩护工作,达到了良好的沟通效果。律师见证检察官同身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认罚协商的全过程。对方认可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量刑建议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事人“尽快回家”的希望在辩护律师的努力下成真,以最快的速度重归家庭,回复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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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彬涉嫌受贿罪一案,卓安团队李辰君律师、胡羽律师为其积极辩护,获缓刑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嫌疑人刘某彬因涉嫌受贿五十五万余元,于2020年11月27日被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为由刑事拘留,2020年12月7日被逮捕,后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二、办案过程承办律师在接受家属委托之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并在进行了法律和案例检索之后,完成了多次会见。律师围绕法律要点,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并认真听取其辩解。律师团队随后进行了集体讨论,形成了辩护思路,撰写了法律文书。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建议协商后,向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提出了缓刑的量刑建议,并积极主动地与办案机关沟通案情,表达辩护意见。检察机关出具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的量刑建议,得到了犯罪嫌疑人、委托人、律师的认可,协商一致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1年1月15日,此案在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开庭,法庭支持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做出了公平公正的判决:被告人刘某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三、办案结果经过承办律师及团队的共同努力,2021年1月15日当天,刘走出安岳县看守所大门,与在外等候多时的家人团聚。八个月的羁押,让其倍感自由的宝贵。四、办案心得此案当事人,经历了六个月监委留置后,初见律师,收到家人的问候和关爱,情绪激动。两位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理阶段,共计一个多月的时间里,进行了6次会见,见进了他人生的至暗时期:从懵懂惶恐,到无奈悔恨绝望,再到期盼生活能快点重回轨道的全过程。两位律师通过5次和检察机关的当面沟通和若干次电话沟通,以及阅卷、交递书面法律意见书及类案检索报告等一系列律师辩护工作,达到了良好的沟通效果。律师见证检察官同身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认罚协商的全过程。对方认可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量刑建议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事人“尽快回家”的希望在辩护律师的努力下成真,以最快的速度重归家庭,回复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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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合同诈骗罪、盗窃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艾述洪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刘某、刘1、刘2、杨某九、罗某、李某拦截、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刘1、刘某星、冯某平、代某、杨某瑞采用破坏方式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刘某、段某华、刘某星、夏某康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刘某、刘某星、段某华、夏某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还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刘某、刘某星、周某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刘某、段某华、杨某斌、李某奇虚构抵质押物,骗取银行贷款,四被告人的行为涉嫌骗取贷款罪。本案目前已审理终结。二、办案过程H某某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巴中市监察委留置,经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逮捕并提起公诉,由于本案案情复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通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本案于2021年4月12日在巴中市通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艾述洪、张龙律师就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提出了专业的意见,并着重针对自首、立功情节进行辩护,合议庭认真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部分采信了辩护人的观点,认定被告人符合自首的条件,最终综合全案证据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认定被告人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三、办案结果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三十万元。四、办案心得对辩护律师来讲,前期工作尤为重要,前期工作关系着案件的质量高低和诉讼的效果好坏实的前期工作能为代理律师诉讼策略的顺利执行提供可靠保证,并对案件在诉讼阶段的胜败助一臂之力。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同时积极主动的与承办检察官、法官交流沟通也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内容,而更多的是为自己的当事人赢得相对较好的便利条件,对于案件本身也可以取到很好的辩护效果。始终贯彻本人的将“无罪推定”置入我的骨髓,流趟在全身的血液里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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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一案,瀛动力刑辩团队张俞、蒋慧律师为其辩护获酌定不诉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2020年4月中旬,高某某应涉嫌走私的陈某涛的要求联系用于卸载货物的码头,后确定射阳电厂附近陈某经营的某水产码头,收取陈某涛支付的码头费用1万元、黄金叶两条。经鉴定,查获的116株松树中,黑松68株,日本五针松47株、赤松1株;价值1028万余元。该批黑松、日本五针松、赤松属于松属类,产于日本,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物。后该案移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二、办案过程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阅卷,认为高某某不构成走私罪,应当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与公诉人进行了沟通并提交了书面意见。后公诉人决定不予起诉。三、辩护思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作出不予起诉决定。1、同案犯陈某涛供述其没有高某某货物系走私,其认为高某某应当知道的供述属于意见证据不应当采信;2、高某某虽自供其知道货物系走私而联系码头,但供述前后反复不稳定且无其他证据印证,属于孤证,不应采信;3、侦查机关推定高某某主观应当明知的三个理由不成立。第一、货物在夜间卸载,但高某某仅参与联系码头,具体的卸货时间是货主与码头联系确定,卸货时间不是由其确定。第二、高某某收取一万元及两条黄金叶,这一万元包括高某某的中介费的码头费用,费用虽比其他码头高出三、四千元,但码头费用并不是政府指导价格,价格时高时低且没有高到足以令人怀疑是非法的程度。第三、树木运输通过海运并不能直接证明走私,沿海地区树木运输亦属正常。以上三点不足以推定高某某主观是明知走私。四、办案结果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对高某某作不起诉决定。五、办案心得本案的办理主要是运用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分析。同案犯陈某涛的供述貌似指控高某某参与了走私,但其没有明确告知过高某某货物系走私,却推定高某某主观是明知,这种推定即属于意见性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明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则高某某的有罪供述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就成为孤证,证明力较低,且有反复,不应当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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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王间律师为其积极辩护,重罪变轻罪,最终被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轻处罚。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2010年,A公司因经营不善长期处于亏损停产状态。2010年10月A公司为融资经H某认识操盘手S某、W某等人,二人建议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某以A公司的名义设立办事处帮公司融资,具体操作由二人负责,所融资金A公司分成56%,操盘手44%。后B某以A公司的名义设立办事处,S某、W某招聘Z某、C某等人作为业务员,由业务员在各小区进行集资宣传、派发宣传资料,以高息为诱饵吸引“客户”。确认客户投资意向后便由S某、W某带领至A公司厂区进行参观,虚假宣传公司的生产工艺、生产流程、产品利润、公司的前景以及公司扩大规模后的高额利润,取得客户信任后带至办事处签订A公司与客户的《借款合同》,并将所得利益按比例分别打至A公司、S某、W某的账户。后A公司继续利用相同模式于2010年11月、12月在X市、B市设立办事处非法向群众募集资金,拆东墙补西墙。2010年10月份至2012年5月底,B某、Z某、与操盘手S某、W某等人在三地向群众非法募集资金合同金额共计107,457,032元,其中已经向客户退单合同金额25,016,880元,A公司实际共向群众非法募集资金69,409,207元。公诉机关以集资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Z某提起公诉。二、办案过程王间律师于侦查阶段接受Z某家属委托后,便立即与公安机关的办案人联系,掌握案件第一手信息。并及时去看守所会见Z某,详细了解案情过程。经过充分沟通,确定Z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量刑事实均存在异议。在审查起诉阶段,王间律师和团队成员根据从检察院所调取的全部案卷材料,仔细研究,对起诉书上的涉案金额、犯罪经过进行细致、全面的阅读,从中寻找辩点。在审判阶段,就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经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地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三、辩护思路辩护人经过阅卷及调查,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及所有证据逐一进行分析论证,检索有利于Z某的信息。经过团队成员大量准备工作和研判,最终确定的辩护意见为:1、Z某主观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集资系为企业所需,并无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故意;2、Z某不具有集资诈骗的行为;3、Z某系从犯;4、Z某涉案金额鉴定错误,理应减少。四、办案结果Z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五、办案心得辩护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实案件事实,对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核实,并从卷中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中寻找对应点,从款项收取、用途、去向进行一一核实,对与当事人有关的金额进行核查,并就形成的辩护意见积极与检察院、法院沟通。最终,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采纳辩护人的部分意见,对集资诈骗罪的罪名不予认定,认定Z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成立从犯、坦白,减少认定Z某涉案金额,最终对Z某重罪变轻罪,从轻处罚,获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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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市胡某、余某涉嫌暴力讨债、放高利贷等涉黑案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胡某被指控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抢劫罪、开设赌场罪,并在C市形成以胡某为首的持续近二十年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稳定组织成员达十余人。对C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恶劣影响。胡某一审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她产。胡某随后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办案过程承办律师在接受胡某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成都市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胡某,在充分取得上诉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上诉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胡某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三、办案结果二审期间,在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的地位、作用、参与退出时间、具体参与的个案犯罪数量,所起的作用、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依法裁量刑罚,量刑适当,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四、办案心得涉黑案件,律师不仅仅要追求法律效果,更要追求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对辩护律师来讲,前期工作尤为重要,前期工作关系着案件的质量高低和诉讼的效果好坏,扎实的前期工作能为代理律师诉讼策略的顺利执行提供可靠保证,并对案件在诉讼阶段的胜败助一臂之力。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同时积极主动的与承办检察官、法官交流沟通也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内容,而更多的是为自己的当事人赢得相对较好的便利条件,对于案件本身也可以取到很好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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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雷英辉律师为其辩护获未变更罪名减轻处罚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朱**,男,居民身份证编号:362102****062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乡,2021年1月23日因敲诈勒索罪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经依法侦查查明:2020年12月13日郑*在其住处与他人通过QQ视频裸聊后被他人录制视频并获取手机通讯录,后对方以将裸聊视频发送给其通讯录联系人等理由相要挟让郑*花钱删除裸聊视频,郑*迫于无奈分10次用手机转账的方法给对方提供的账号上转款共计195798元。后对方又多次索要欠款,郑即报警。侦查发现被敲诈勒索钱款中一笔3800元流入犯罪嫌疑人朱**工商银行卡内,被朱**通过现金取款的方式取走;郑*被敲诈勒索钱款中一笔29999元和一笔12000流入朱**邮政储蓄卡内,经核实此卡系朱**本人持有。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一年两个月。二、办案过程本案当事人当庭表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三、辩护思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朱勇全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朱勇全没有犯罪的直接故意,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朱勇全在郑乾被敲诈勒索案中转走的赃款为4万多元,数额并不是特别巨大,也没有谋取赃款的主观恶性。4、被告人朱勇全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可以酌定从宽的情节。综上,辩护人认为,应该在公诉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量刑建议的基础上,考虑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等上述的重要量刑情节,对被告人精准量刑、从轻处罚。四、办案结果(2021)甘0104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五、办案心得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认真核对涉案每笔款项流向,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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