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简报

云善魏靖鑫律师(实习)前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就S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向承办检察官递交手续;西安刑事律师吴科、晋晨宇律师前往Y公司就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与被害人沟通案件情况;云善晋晨宇律师、王志文实习律师前往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就L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会见犯罪嫌疑人;云善晋晨宇律师前往绥德县看守所会见涉嫌诈骗罪的M某就本案涉案事实、证据进行沟通;云善晋晨宇律师前往前往绥德县人民检察院、绥德县人民法院,与案件承办检察官、法官沟通案件移送进展程序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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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科 律师 严选律师

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

吴科律师,毕业于国家法官学院,具有十余年的司法实践经验,系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执业律师。思维敏捷,逻辑缜密,理论功底深厚,办案认真仔细,对于接手经办的案件善于研究、总结。 在办案的过程中有自身独有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案件处理方法,有着深厚的理论功底、熟练的诉讼技巧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逐渐形成专业化及规范化、标准化的办案模式,让委托人在案件的进展过程中,最大限度的感受到律师的价值。

云善魏靖鑫律师(实习)前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就S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向承办检察官递交手续

2021年9月29日下午,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魏靖鑫律师(实习)前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就西安市未央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辩护的S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向承办检察官递交指派手续,并就本案的事实、证据以及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关问题进行交流。(图为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据悉,本案系西安市未央区检察机关承办的首个涉嫌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毒品的审查起诉案件。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承办律师将尽快审阅案卷,撰写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向检察机关提交。魏靖鑫,男,中共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2019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系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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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科 律师 严选律师

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

吴科律师,毕业于国家法官学院,具有十余年的司法实践经验,系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执业律师。思维敏捷,逻辑缜密,理论功底深厚,办案认真仔细,对于接手经办的案件善于研究、总结。 在办案的过程中有自身独有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案件处理方法,有着深厚的理论功底、熟练的诉讼技巧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逐渐形成专业化及规范化、标准化的办案模式,让委托人在案件的进展过程中,最大限度的感受到律师的价值。

西安刑事律师吴科、晋晨宇律师前往Y公司就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与被害人沟通案件情况

2021年9月27日下午,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吴科律师、晋晨宇律师共同前往Y公司,就Y公司控告C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与被害人沟通案件情况、梳理证据体系。下一步云善律师将进一步梳理案件事实、证据和与案件承办人进行对接,切实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吴科律师,毕业于国家法官学院,具有十余年的司法实践经验,系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执业律师。思维敏捷,逻辑缜密,理论功底深厚,办案认真仔细,对于接手经办的案件善于研究、总结。晋晨宇律师,男,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师从刑法著名学者毕成教授,具有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系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成功案例
  • 01.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深圳弘道刑辩团队徐婧婷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 02.李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陈志学、曹小钢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 03.Y某涉嫌抢劫罪一案,鲲鹏刑辩团队杨雪婷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逮捕
  • 04.马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钟俊霞律师为其辩护。取保候审
  • 05.L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林广军律师为其积极辩护,获检察院撤回起诉(无罪)决定
  • 06.W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杨巽律师、杨璇律师为其辩护获取保候审
  • 07.W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杨巽律师、杨璇律师为其辩护获取保候审
  • 08.王某涉嫌强奸罪、抢劫罪一案,瀛动力刑辩团队张俞律师为其辩护,一罪未认定,一罪附条件不诉
  • 09.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陈志学律师为其辩护,获依法解除取保手续(已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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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结果

    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深圳弘道刑辩团队徐婧婷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2015年李某某酒后驾驶他人车辆超载搭乘5名乘客,在某路口的转弯匝道超速行驶,撞到被害人。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弃车逃逸,目击群众报警。被害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务的全部责任。事后,李某某根据他人通知到指定地点接受民警调查。二、办案经过李某某家属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委托弘道刑辩团队徐婧婷律师代理该案。徐律师经过会见当事人和研读案卷材料,认为李某某交通肇事这一罪名成立,但是其逃逸的事实存疑,李某某称其当时慌乱间离开也是想寻求家人和朋友的帮助,筹集资金处理此事,并有将其同行人留在现场让他拨打120。而且,无论李某某是否确认自己逃逸,也如实对事实经过予以交代,应当认定构成自首。于是,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相关的法律意见,检察院针对此事进行了补查,但是经调查同行人当时并没能够按照要求拨打120,李某某安排同行人留在现场处理事故的事实无充分证据证明。所以,检察院仍认定李某某构成逃逸,但采纳了辩护人所提出的自首意见。另外,鉴于本案造成了一人死亡,律师协助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积极协商赔偿事宜,最终双方达成了分期支付赔偿金的和解协议,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三、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充分考虑李某某的自首情节及赔偿谅解情形,采纳了辩护人的缓刑意见,最终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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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结果

      李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陈志学、曹小钢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2020年10月4日上午9时许,青岛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包的江苏某公司干粉站料仓设备结构封闭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电焊操作工王某在高约4米钢结构横梁进行焊接作业时,不慎跌落至横梁下方设备平台(高约2米)上受伤,致头部流血,送往医院后已无生命体征,宣告死亡。经某市事故调查组调查后认定,王某(死者)违章作业,未正确佩戴安全防护装具,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青岛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在明知未取得相关建筑资质证书,仍承包江苏某建材发展有限公司钢结构封闭工程、未能组织制定并实施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2020年11月4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提出的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后经某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并于2021年6月16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二、办案过程尚学律所接受委托后,迅速指派陈志学、曹小钢等人组成刑辩团队参与案件办理,在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立即进行阅卷,研究案情,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向检察院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交流案情,辩护人提出涉案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考虑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等情节,建议相对不诉的意见得到了检察官的认可,并且公开举行了听证,经研究一致同意对李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三、辩护思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本案移送起诉时,遗漏了李某积极参与事故抢救、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安抚死者亲属的重要事实。本案虽然在案发当日就已经立案侦查,并且迅速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事故调查组很快就出具调查报告,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市政府批复同意该调查报告。最后公安机关根据某市政府批复的调查报告意见对青岛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某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故调查组并没有对该案进行全面的调查,从在案证据分析,只是询问了两名在场人员,对其他的在场人员没有调查。因为调查的证人在笔录中提到“还有几个人也看见的,具体名字我不清楚。”另外,案发后第五天,李某就积极筹了50万打到了当地调解委员会负责人账上,以支付赔偿,有汇款收条、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等予以证明。事故调查组出具的调查报告中完全遗漏了李某积极参与事故抢救、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安抚死者亲属、积极赔偿的基础事实。根据2015年12月14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李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李某在第一次被公安机关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也签署了认罪认罚承诺书。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十四条: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三)李某积极赔偿,获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积极缴纳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款项,一定程度降低了社会危害性。案发后,李某四处筹款,积极赔死者家属的损失,并签订和履行了赔偿协议,获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根据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第十一条: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事故发生后,某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市政府批复对青岛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急罚[2020]SGW28号)。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李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公司经济困难的情况下,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并及时缴纳行政处罚款项,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会危害性。(四)李某的定罪量刑处理问题对指控李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本案系过失犯罪,李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不大,且案发后认罪认罚。而且李某是青岛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青岛某报社编辑,中共党员,如被判处较重刑罚,将对其经营管理的公司和员工产生了很大影响,也不利于保护民营经济和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2011年12月30日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20号):“13.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环境污染、社会影响、事故原因于被害人职责的关联程序、被告人的转关过错大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的施救表现、履行赔偿责任情况等,正确适用刑罚,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同时结合2020年7月22日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之规定,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落实“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立足当前经济发展需求,充分考虑涉案企业经营发展,在办案中依法采取更加灵活务实、及时高效的司法措施……四、办案结果2021年9月17日,某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公安机关、辩护人、犯罪嫌疑人、人大代表等参与公开听证,9月18日检察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相对不起诉。五、办案心得辨护人认为本案能够进行有效辩护,主要归结于以下几点:第一、办案律师能够精准捕捉到遗漏的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律师通过认真、反复阅卷,发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遗漏了李某积极抢救的事实,并据此希望检察院考虑到李某的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紧扣《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和最高检“六稳六保”的要求,力求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从而让犯罪嫌疑人李某在该案中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第二、办案律师与检察人员的多次有效沟通。通过对全案进行分析、梳理,办案律师制作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办案律师始终敢于坚持自己的意见,并积极就相关事实、证据方面与办案机关进行探讨与沟通。第三、办案律师通过多方努力,积极调停双方。案发后,办案律师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做李某和死者家属的思想工作。最终,通过多番角逐与良性互动取得了较好的结果,以李某积极赔偿,获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并积极缴纳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款项,从而降低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收尾。司法机关在综合考量本案的相关因素,听取并采纳承办律师的法律意见后,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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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结果

        Y某涉嫌抢劫罪一案,鲲鹏刑辩团队杨雪婷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逮捕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2021年8月23日,犯罪嫌疑人Y某被某公安局以涉嫌抢劫罪刑事拘留。经查,2021年7月某日晚,嫌疑人和同案人员在某地玩耍闲聊,后同案人员邀约被害人至犯罪场所,先从被害人身上拿走五十余元,后指使包括嫌疑人在内的其余同案人员采用拳打脚踢方式殴打被害人。经鉴定,被害人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二、办案过程Y某被拘留后,受某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指派鲲鹏刑辩团队主办律师杨雪婷为Y某进行辩护。杨雪婷律师接受指派后,迅速为Y某展开了以下工作:1、及时会见Y某杨雪婷律师在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第一时间会见Y某,向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并对案件的辩护要点和方案进行了阐明。2、团队内部讨论案件在会见完Y某后,杨雪婷律师迅速组织鲲鹏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辩护思路。3、多次与家属沟通杨雪婷律师联系家属告知Y某涉案情况,并让家属收集嫌疑人未完成义务教育及日常表现情况的材料。4、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杨雪婷律师及时跟侦查机关联系,提交委托材料,初步了解犯罪嫌疑人涉案情况,并向侦查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意见;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嫌疑人日常表现较好的证据材料,建议检察院对其不予逮捕。三、辩护思路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1、从案件事实分析是否构成犯罪。2、犯罪嫌疑人Y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显著轻微。3、犯罪嫌疑人Y某系未成年人,应对其以教育为主。4、犯罪嫌疑人Y某未完成义务教育。5、犯罪嫌疑人Y某系自首。6、犯罪嫌疑人Y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对其取保候审不存在串供的可能。7、犯罪嫌疑人Y某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其提供保证,并督促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综上意见,请求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Y某不予逮捕。四、办案结果某检察院同意不批准逮捕Y某,2021年9月25日,某看守所下发释放证明书(某看释字〖2021〗12x号),犯罪嫌疑人Y某被释放。五、办案心得今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施行,两部法律对社会关切热点问题进行了相关规定,与时俱进又符合实际,构建了完善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彰显了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本次有幸遇到承办本案的司法人员,对该案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真正打通青少年法治教育路上的“最后一公里”,让失足少年重返社会,体现了司法的公平与正义。身为刑辩律师,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鲲鹏刑辩,以打造有品格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平衡正义与温度,理解每一个时不予我的哀愁,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追求卓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提供优质、高效、热情的法律服务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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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结果

          马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钟俊霞律师为其辩护。取保候审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2021年3月31日,犯罪嫌疑人马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自贡市沿滩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自贡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在培训机构担任老师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在上线廖某的帮助下,买卖上百万条学生家长的信息并多次出售给其他培训机的工作人员,获取赃款数万元。二、办案过程接受委托后中,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首先向马某详细了解了案情的经过,并向其解答了法律规定。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过,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取申请书和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三、辩护思路嫌疑人马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羁押于自贡看守所。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对嫌疑人马某不予继续羁押为宜,申请贵院对其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具体理由如下:1、涉案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嫌疑人马某及家属也愿意继续配合调查,因此对其取保候审不会影响案件调查取证;2、嫌疑人马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3、嫌疑人家属积极为其退还全部脏款,具有明显认罪、悔罪表现;4、嫌疑人马某为非暴力犯罪,其本人不具有任何人身危险性,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至发生社会危险且马某的家人病重,一直盼望马某回家;5、据前述情节判断,嫌疑人马某具备可能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规定,请求贵院对马某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四、办案结果检察机关对嫌疑人马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五、办案心得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及时会见嫌疑人,了解案件事实,以帮助辩护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了良好基础。其次,要及时与办案人沟通,提也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在恰当的时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马某得以取保侯审,也充分说明了刑事案件及早介入的重要性的迁前辩护的必要性。另外,在办案过程中,律师也得到家属的全力配合支持,才使得案件取保候审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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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结果

            L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林广军律师为其积极辩护,获检察院撤回起诉(无罪)决定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当事人及其小区业主因不满物业公司收取摩托车管理费一事与其所在的小区物业爆发冲突,群情激奋之下破坏了小区进出口的道闸栏杆,经鉴定,定损金额为9220元,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当事人被指控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二、办案过程当事人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4个月,原定以速裁程序审理。忠赢团队林广军律师受当地律师的邀请,于法院审判阶段介入该案件。林广军律师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便敏锐的发现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存在多处疑点。经充分分析论证和深入调查研究,确信了当事人不构成犯罪。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两位律师决定为其做无罪辩护。因做无罪辩护,依律,法院改为普通程序审理,检察院撤回量刑建议书,当庭请求法庭判处当事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辩护思路第一,从价格认定书着手。众所周知原因,刑事案件中的价格认定一直备受诟病,问题重重,本案的价格认定结论也不例外。本案涉案物品摩托车停车场系统经当地物价部门认定为9220元,但两位律师经市场走访及调查,真实价格与认定价格相差甚远。为此,林广军律师亲赴涉案物品的生产厂家实地考查,考查结果让林广军律师直摇头,两者之间的价格经相差十多倍。第二、从证人证言的合法性着手。案发之后,侦查机关虽然收集了证人证言,但侦查机关出于行政案件的目的进行收集。后可能受到某些力量的影响,案件升级为刑事案件,但并未重新制作新的证人证言,而是将原来的证人证言继续作为刑事案件的证人证言。依律,这种情形下的证人证言不具备合法性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从证人的身份出发,论证了证言真实性的问题。本案中的证人证言都是被害单位即物业公司的员工,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证人的真实性存在很大疑问。开庭当天,控辩双方激烈交锋,一个看似简单的案件,庭审持续了一整天,吸引了当地众多人民群众自发关注,庭审视频当天播放量突破10万,至今已超过50万人次观看。正如林律师所言:小案件,大民生!四、办案结果(2020)桂08xx刑初6xx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五、办案心得本案是因小区业主正当维权而引发的案件,其裁判的指引作用极其明显,涉及到小区业主如何正当维权的界限,具有社会学意义。如果罪名成立,会引起连锁反应,因当事人并非是当晚参与维权的唯一业主。据说当晚参与的人员达几百人之众。这意味着,当事人一旦罪名成立,将有可能波及到当晚参与维权的其他业主,即其他业主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届时,所有小区的业主将人人自危。如此,对小区业主的正当维权将会造成毁灭性地打击。此外,一旦罪名成立,所谓的被害人还可以据此追究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几乎是所有业主的民事赔偿责任。一句话,如罪名成立,往后,几乎是所有小区业主都将被物业服务公司死死地掐住了脖子。这无异于,物业公司在将业主摁在地上后,随时可以对业主进行暴揍。所以,庭审过后,判决出来之前,我们做好了最坏的准备。如一审无罪辩护失败,我们决定继续无偿援助当事人,帮助当事人上诉,坚持抗争到底,维权到底。因为,本案绝非关涉一案一人,而是与所有相关的小区业主息息相关。本案的性质,正如林广军律师所言,小案,大民生!还好,正义站在了小区业主这一边。黑暗无需添砖加瓦,但光明一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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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结果

              W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杨巽律师、杨璇律师为其辩护获取保候审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2021年8月,W某和其余嫌疑人合谋为某赌博网站提供银行卡进行“上下分”,并购买了19部手机准备进行工作。其中W某交给网站1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银行卡4张,过账金额上百万元。2021年9月,本案犯罪嫌疑人陆续被抓获。二、办案过程2021年9月24日,杨璇、杨巽律师委托,开始为被羁押的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嫌疑人W某辩护。接受委托后,杨璇、杨巽律师第一时间赶往承办派出所,才了解到案件从2021年9月22日已经移送检察院进行审查批捕。此时,要争取W某在审查批捕环节取保候审,只剩下5天时间。随后,杨璇律师迅速对W某展开两次会见工作,并同时撰写《申请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从涉案事实层面、社会危险性层面、判例及刑事政策层面进行论述。随后,杨璇律师两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交流沟通,为W某争取到自首情节。在此过程中,杨璇、杨巽律师积极给家属反馈办案进度,并疏导家属焦虑情绪。2021年9月29日,检察院对W某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据此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当晚,W某已和家人团聚。三、辩护思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事实层面:1、嫌疑人行为时间较短;2、无违法所得;3、过账流水中存在正当经营收入;4、自首。社会危险性:1、有固定住所和正当职业;2、认罪悔罪态度好;3、基本证据已被固定,不会串供或者毁灭伪造证据。此外,还搜集了部分成都地区的与本案情节类似或者更严重的案件的裁判文书,作为判例,递交给检察官。综上意见,请求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W某不予批准逮捕。四、办案结果2021年9月29日,检察院对W某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据此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五、办案心得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首先第一时间前往办案机关了解案件进度。嫌疑人家属往往因为侦查阶段的保密要求,无法获取案件的真实情况,若律师不对案件进度加以核实,则可能错过案件的办理期限,丧失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窗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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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结果

                W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杨巽律师、杨璇律师为其辩护获取保候审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2021年8月,W某和其余嫌疑人合谋为某赌博网站提供银行卡进行“上下分”,并购买了19部手机准备进行工作。其中W某交给网站1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银行卡4张,过账金额上百万元。2021年9月,本案犯罪嫌疑人陆续被抓获。二、办案过程2021年9月24日,杨璇、杨巽律师委托,开始为被羁押的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嫌疑人W某辩护。接受委托后,杨璇、杨巽律师第一时间赶往承办派出所,才了解到案件从2021年9月22日已经移送检察院进行审查批捕。此时,要争取W某在审查批捕环节取保候审,只剩下5天时间。随后,杨璇律师迅速对W某展开两次会见工作,并同时撰写《申请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从涉案事实层面、社会危险性层面、判例及刑事政策层面进行论述。随后,杨璇律师两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交流沟通,为W某争取到自首情节。在此过程中,杨璇、杨巽律师积极给家属反馈办案进度,并疏导家属焦虑情绪。2021年9月29日,检察院对W某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据此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当晚,W某已和家人团聚。三、辩护思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事实层面:1、嫌疑人行为时间较短;2、无违法所得;3、过账流水中存在正当经营收入;4、自首。社会危险性:1、有固定住所和正当职业;2、认罪悔罪态度好;3、基本证据已被固定,不会串供或者毁灭伪造证据。此外,杨璇律师还搜集了部分成都地区的与本案情节类似或者更严重的案件的裁判文书,作为判例,递交给检察官。综上意见,请求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W某不予批准逮捕。四、办案结果2021年9月29日,检察院对W某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据此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五、办案心得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首先第一时间前往办案机关了解案件进度。嫌疑人家属往往因为侦查阶段的保密要求,无法获取案件的真实情况,若律师不对案件进度加以核实,则可能错过案件的办理期限,丧失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窗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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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结果

                  王某涉嫌强奸罪、抢劫罪一案,瀛动力刑辩团队张俞律师为其辩护,一罪未认定,一罪附条件不诉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2020年8月12日晚19时,谢某某、王某某将朱某某带到某宾馆房间,在房间内,王某、陈某某、沈某某、王某某以代陈某某出气为借口(数日前曾向朱某某索要一支香烟未果)对朱某某进行殴打。期间,刘某某将殴打过程通过微信视频聊天给陈某某观看。殴打后,王某强迫朱某某向其及其他在场人员微信转账,朱某某拒绝后,王某等人继续对其殴,共逼迫朱某某微信向各人转账,金额一千余元。王某及受害人朱某某皆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当天,朱某某父亲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等人在家长陪同下投案自首。王某在抢劫案侦查过程中,主动向侦查人员交待其在2020年7月与未满14周岁的女朋友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抢劫、强奸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二、办案过程瀛动力刑辩团队张俞律师在案件移送起诉十天时接受委托,虽然王某未成年人,有自首情节,但如果涉嫌两个重罪,很可能被判处实刑。张俞律师立即调阅卷宗,通过阅卷,张俞律师认为王某不构成强奸罪,抢劫行为也与一般的抢劫有本质区别,属于校园欺凌行为的延续,有不诉的空间。遂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并多次通过电话沟通,并请求在做认罪认罚时充分协商。最终,承办检察官听取了张俞律师的意见,强奸罪不构成,抢劫罪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三、辩护思路1、辩护人认为王某不构成强奸罪。2013年10月23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该条规定是对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的重申。主要是针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少年与年龄相近的幼女在正常交往、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提出的指导意见。对于该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几个方面综合考察:(1)行为人是不是与年龄相当的幼女在正常交往、恋爱过程中基于幼女自愿发生关系。王某与高某在2019年就开始认识,在2020年5月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并持续至案发,双方陈述一致。王某供述,高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第一次在宾馆发生性关系是高某主动提出,其不想回家,想留在王某处过宿,前提是王某能在晚上陪她。高某证实其与王某发生性关系都是其自愿的,并明确不应当有人对此承担责任。在每次发生性关系时,其衣服都是自己脱掉,发生性关系之后,两人仍保持恋爱关系,经常在一起。(2)双方是否是“偶尔”在一起。王某第二次供述,其与高某曾发生过两次性关系,王某之后虽改变供述说其与高某发生过五次性关系,但没有其他证据印证。高某证言证实双方只发生过两次性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最高院副院长刘德权主编)该法条表述的“偶尔”发生性关系,在实践中并不能简单以次数论,双方是否自愿、情节是否轻微、后果是否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3)应当从行人的手段来区别是否自愿。如果行为人采用的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哪怕仅发生过一次性关系,也应当以强奸论。行为人采取诈骗的手段,则同样也应当以强奸论处。如果行为人年近16周岁,而幼女才10周岁,完全有可能利用心智成熟程度的差别,利用恋爱之名,从而诱骗幼女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一般也不宜援引第27条的规定,对男方不以犯罪论处。最高院司法观点,考虑幼女身心发育特点,适当的年限差距范围基本可以明确为4岁(也不应绝对化),从王某与高某的情况来看,王某16周岁左右,高某13周岁左右,双方年龄相仿,心智相当,发生性关系是自愿,且高某主动想要发生性关系,高某心智正常(非痴呆),王某没有利用特别的事情、手段去有意引导、诱惑高某与其发生性关系。(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是不是严格限制。最高院司法观点指出,基于特别保护不满14周岁幼女身心健康的立场,对与之自愿发生性关系不以犯罪论处的范围应该严格把握,不能放得过宽,而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系刑法确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界限,故对不以犯罪论处的犯罪主体掌握在此年龄段较为合理。但考虑司法实际情况的复杂性,也不是说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要一律以犯罪论处。如果综合考察全案,行为人的情节显著轻微的,就不宜机械地以16周岁为界限。结合本案,王某与高某第一次发生性关系发生在王某已满16周岁还是未满16周岁难以确定。王某第四次供述交待,其曾与高某发生过5次性关系,第一次性关系明确是发生在其生日之前。高某陈述其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是七月,七月的哪一天不能确定,王某第二次供述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是在七月的中下旬,宾馆老板娘证实王某是七月二十三日,但皆为言词证据,没有客观证据印证(比如开房记录、宾馆录像等)。可以确定的是,王某与高某发生性关系,是其16周岁前后,第二次性关系也是刚满16周岁。不能机械地以16周岁为限制,而应当综合全案考察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5)王某的行为,未对高某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王某与高某的交往过程中没有欺骗诱惑行为,发生性关系皆是高某自愿的,第一次发生性关系还是高某主动提出,开房费用也是高某给王某的。王某与高某发生性关系时,皆使用了避孕套,防止高某怀孕。案发后,高某并不愿意追究王某的责任,其家人也未向相关机关提出控告。综上,辩护人认为王某的行为符合《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7条的立法精神,不以犯罪论处。即使构成犯罪,其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属于自首,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论处。2、王某等人的抢劫构成犯罪,可以附条件不诉或建议判处缓刑。本案的抢劫与一般意义的抢劫有显著的本质的区别,其性质属于校园欺凌行为向社会的一种延续,应该予以惩处,但应当有所区别。王某等个与被害人朱某某也是朋友、同学关系,也正常交往,由于都还未成年,少年无知,法律意识淡薄,才走上犯罪道路。由于心智发育不完全,知识局限,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如果处罚得当,强化教育与引导,完全可以教育成人成才。刑罚的终极目的是教育人、挽救人,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王某等人属于可宽之范围。恳请公诉机关能对王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为感!四、办案结果承办检察官听取了张俞律师的意见,强奸罪不构成,抢劫罪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五、办案心得1、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辩护律师应当将辩护工作着重前移至移送起诉阶段,充分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让检察机关把控“少捕慎诉”政策,才能起到较好的辩护效果。2、不能机械、僵硬的适用法条,而应当从立法目的解读、分析法条,引起公诉人的共鸣,帮助公诉人把好起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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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结果

                    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陈志学律师为其辩护,获依法解除取保手续(已终结)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所在公司主要从事网络服务器销售、防护盾技术支持等业务。上家“阿发”向其购买10多台服务器和防护盾技术并进行托管,涉案金额属于情节严重,后因“阿发”等人合作开设传奇私服游戏,内设赌博插件供他人网络赌博,进行抽头盈利,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而案发。2020年7月徐某某因涉嫌网络开设赌场犯罪被四川德阳警方抓捕,后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二、办案过程案发后,其家属从老家赶往泰州找到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陈志学主任,陈主任接受委托后于第二天立即带领团队成员飞往四川会见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及时到看守所会见了徐某某,进行了数小时的沟通交流,了解基本案情并有针对性的进行了法律专业辅导,第三天又与当地办案警察联系且进行了当面沟通,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此后,上家“阿发”等人已被司法机关依法移诉,同时,徐某某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人抓紧时机立即与办案机关就相关方面进行沟通,并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解除取保候审:1、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提供服务器托管和技术支持,收取的服务费并无明显异常;2、目前缺乏充分、确凿的证据指控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三、辩护思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客观上存在服务器销售和技术支持的行为,但主观上并不“明知”,不构成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第一,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中多次稳定的供述自己不知道提供服务器托管服务的对象是在从事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第二,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并未参与开设赌场犯罪活动的其他环节。徐某某既没有与开设赌场人员密谋的行为,也没有参与网络赌场的建立、研发、运营、出租赌博网站等一系列行为。第三,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出售的服务器费用与市场价基本相符合。嫌疑人虽然收取一定费用,但是该费用标准没有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也没有在收取费用之外,以各种名义收取开设赌场活动中所给予的奖励、分红等行为。综上,在案证据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即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主观上“不明知”,同时也无相关证据证明其存在主观故意,故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四、办案结果2020年8月底,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终被依法取保候审。2021年8月13日,办案机关经过一年的侦查,最终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采纳了承办律师提出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主观上明知上家经营的游戏里面安插赌博插件供他人赌博”的意见,认定徐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303条第2款开设赌场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故四川德阳警方依法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至此,该案终结圆满结案!五、办案心得(一)做好首次会见,最大程度地了解案情是捕前辩护的基础。在案件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侦查阶段,刑辩律师了解案情的重要渠道是会见和自行调查,通过会见向委托人了解案情则是最直接和最高效的渠道,而鉴于批捕前的辩护时间宝贵,所以必须在首次会见时最大程度地了解涉案情况以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日程。(二)取保候审是第一个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人身自由的节点,诚然,也是必争的节点。取保候审是刑事案件中为已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争取变更强制措施,取得人身自由的一个途径。在刑事案件辩护工作黄金37天内,亟需结合案件具体办理进度、走向及案情实际情况,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值得注意的是,与经办机关的有效沟通,需追求书面+电话+当面沟通三管齐下,并适时提出相应的申请尤为重要。与办案机关的沟通、斡旋贯穿刑辩律师办理案件的始末,抓住每一个提出律师辩护意见的机会,这除了能够使当事人免受羁押之苦,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避免错误的司法羁押,有助于减少其他不必要的赔偿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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