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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工作期间遇警察执勤,发生激烈的肢体接触,以妨碍公务罪拘留,律师及时介入,终退回以治安案件处理

发布时间:2014-11-07 00:00:00 浏览:7358次 案例二维码

 


关键词:妨碍公务罪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陈武

11111.jpg

一、【案情简述】——安保人员巡查期间遇到警察执行任务,要求出示证件被拒后发生激烈撕扯,以妨碍公务罪拘留。


胡某系四川某某公司的一名安保人员,主要负责某某公司承办活动时的现场安保工作。据胡某陈,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大约晚上7点半左右,胡某检查工作至13号梯口时,发现工作人员和安保人员拦着一名身穿警服的警察,警察正往13号梯口往上冲。胡某上前要求其出示证件,被拒绝后,警察抓住胡某衣领,声称自己在执勤。此时,又来一名警察,讯问胡某干什么,然后抓住胡某衣领。三人便撕扯起来,此过程中,警察佩戴的对讲机被打落在地上,手机等物也掉落。警察声欲强行传唤胡某,胡某说要找到手机通知家人。抓扯过程中,一名警察的衣领被抓坏,另一名警察受伤。


此后,胡某以妨碍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二、【辩护思路】——胡某行为不符合妨碍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当以犯罪来处理本案。


1、胡某主观上不具有侵犯故意。在警察表明身份后,胡某要求其出示证件证明身份,是合法、合理的行为。该名警察拒绝按照正当程序出示证件,与胡某发生抓扯;另一名警察负有义务阻止行为继续,但其也未按照程序执行公务,反而加入撕扯。警察方面存在一定过错。
2、胡某的行为不是抗拒执法。胡某在遭到警察拒绝后,怀疑警察身份属于一个正常人合理的推定。胡某作为演唱会的安保人员,负责现场维稳工作,在遇到不明身份人员进入工作区域时,有义务询问来者其身份、目的。2名警察表明身份但拒不出示证件,不配合胡某安保工作,3人因此发生抓扯,并非胡某抗拒警察执法。

 

三、【裁判结果】——退回,以治安案件处理


办案机关听取了律师意见后,认定胡某不构成妨碍公务罪,将该案退回,以普通的治安案件处理。

 

四、【办案随笔】——划清普通民众提出合理要求与国家工作人员发生争吵、顶撞的行为。


妨碍公务罪要求行为主观上明知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而抗拒、阻止。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式,暴力程度足以阻止国家工国家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本案中,胡某要求警察出示证件证明身份,是合理的要求。两名警察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出示证件,胡某向其提出疑问,双方态度不冷静,并且方法不得当而形成拉扯行为,一名警察胸口被抓破,胡某的行为客观上看似妨碍了公务。


仔细阅读刑法妨碍公务罪的条文,不难发现,胡某在未清楚其他二人真实身份情况下,主观上不具有抗拒、组织警察执勤的故意;客观上的顶撞行为只造成轻微伤,并且警察存在一定过错,并不构成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警察工作。


最后,当事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强烈,在案发后及时委托律师,律师的有效介入阻止了本案不利后果扩大。刑事案件中,律师及时、有效介入侦查阶段,往往对当事人百利无一害,也常取得事半功倍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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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工作期间遇警察执勤,发生激烈的肢体接触,以妨碍公务罪拘留,律师及时介入,终退回以治安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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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妨碍公务罪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陈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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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述】——安保人员巡查期间遇到警察执行任务,要求出示证件被拒后发生激烈撕扯,以妨碍公务罪拘留。


胡某系四川某某公司的一名安保人员,主要负责某某公司承办活动时的现场安保工作。据胡某陈,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大约晚上7点半左右,胡某检查工作至13号梯口时,发现工作人员和安保人员拦着一名身穿警服的警察,警察正往13号梯口往上冲。胡某上前要求其出示证件,被拒绝后,警察抓住胡某衣领,声称自己在执勤。此时,又来一名警察,讯问胡某干什么,然后抓住胡某衣领。三人便撕扯起来,此过程中,警察佩戴的对讲机被打落在地上,手机等物也掉落。警察声欲强行传唤胡某,胡某说要找到手机通知家人。抓扯过程中,一名警察的衣领被抓坏,另一名警察受伤。


此后,胡某以妨碍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二、【辩护思路】——胡某行为不符合妨碍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当以犯罪来处理本案。


1、胡某主观上不具有侵犯故意。在警察表明身份后,胡某要求其出示证件证明身份,是合法、合理的行为。该名警察拒绝按照正当程序出示证件,与胡某发生抓扯;另一名警察负有义务阻止行为继续,但其也未按照程序执行公务,反而加入撕扯。警察方面存在一定过错。
2、胡某的行为不是抗拒执法。胡某在遭到警察拒绝后,怀疑警察身份属于一个正常人合理的推定。胡某作为演唱会的安保人员,负责现场维稳工作,在遇到不明身份人员进入工作区域时,有义务询问来者其身份、目的。2名警察表明身份但拒不出示证件,不配合胡某安保工作,3人因此发生抓扯,并非胡某抗拒警察执法。

 

三、【裁判结果】——退回,以治安案件处理


办案机关听取了律师意见后,认定胡某不构成妨碍公务罪,将该案退回,以普通的治安案件处理。

 

四、【办案随笔】——划清普通民众提出合理要求与国家工作人员发生争吵、顶撞的行为。


妨碍公务罪要求行为主观上明知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而抗拒、阻止。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式,暴力程度足以阻止国家工国家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本案中,胡某要求警察出示证件证明身份,是合理的要求。两名警察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出示证件,胡某向其提出疑问,双方态度不冷静,并且方法不得当而形成拉扯行为,一名警察胸口被抓破,胡某的行为客观上看似妨碍了公务。


仔细阅读刑法妨碍公务罪的条文,不难发现,胡某在未清楚其他二人真实身份情况下,主观上不具有抗拒、组织警察执勤的故意;客观上的顶撞行为只造成轻微伤,并且警察存在一定过错,并不构成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警察工作。


最后,当事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强烈,在案发后及时委托律师,律师的有效介入阻止了本案不利后果扩大。刑事案件中,律师及时、有效介入侦查阶段,往往对当事人百利无一害,也常取得事半功倍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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