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嫌疑人陈某于 2012年 12 月至2013年3月期间,经事先购得的假冒白酒包装材料,在新都区某社区租住房内将绵竹大曲、五粮醇、叙府大曲、酱香型老白干等低价白酒灌装成五粮液、五粮春、剑南春、红花郎、国窖1573 等注册商标的品牌白酒予以销售。期间陈某于 2013 年1月至 2013 年 2月将 40 余件假冒的五粮春白酒售予成都市某油粮市场的廖某,得款10000余元,并在其住处内查获假冒白酒及包装材料等,共计价值3264 元。
二、办案过程
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解案件情况,并与办案单位进行了沟通,与家属交流了意见。
三、辩护思路
本案是一起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案情较为简单,当事人自愿认罪,且数量相对不是很大,建议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因委托人仅委托侦查阶段,侦查终结后本合同履行终止。
五、办案心得
本案系相对简单的案件且仅委托了一个阶段,主要工作在会见和家属沟通上,会见及时、沟通到位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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