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W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开设赌场罪一案,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陈沛文律师团队提供刑事辩护服务,被案最终撤回移送审查起诉

发布时间:2023-05-21 19:19:28 浏览:2708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开设赌场

结果:撤回移送审查起诉

亮点: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撤回移送审查起诉

焦点: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犯罪构成要件;开设赌场罪

封面语:辩护人总体认为:从单位层面,公司既不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也不涉嫌开设赌场罪:以个人层而,王某不属于公司涉案项目的主管人员,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案情简介

A公司系一家数据爬虫公司,其在用户的授权范围内收集用户个人信息为金融借款平台提供数据爬虫服务,即由申请金融借款的借款人授权,该数据爬虫公司爬取相关金融借款人的运营商信息,支付宝信息,淘宝、京东等购物信息,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借款人拟借款的金融借款平台,作为对相关借款人进行风控审核的依据。同时该科技公司自行开发了基于公民个人信息授权的区块链公链项目,打造了自己的费字货币GXC。由于A公司为第三方DApp开发商提供了通用的“开发者中心”及块链接口,其第三方DApp开发商开发了类似“一元夺宝”的DApp,并在该公司搭建的应用商城中上架。王某系A公司首席技术官,公安机关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开设赌场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三、办案过程

辩护人在案件侦查阶段介入,与办案人员沟通了解情况,积极会见王某听取其辩解,通过对于涉案软件及技术原理的精细解析,提出无罪辩护意见:首先,认定涉案爬虫软件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结论存在错误;其次、A公司对于“某DApp”已尽审查义务,不应认定为涉嫌开设路场;最后,即使公司涉嫌犯罪,王某也属于公司涉案项目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办案思路

A公司提供的爬虫技术不具有侵人或与侵人相类似的技术功能,且该技术只能够记录经授权的用户个人信息,并不能够取得相应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不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

(一)A公司提供的爬虫技术不具有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与之类似的技术功能

  1. 爬虫技术仅仅是模拟人浏览网页的行为

2.A公司登录相关网站系获得了用户的全面授权

A公司开发的爬虫程序是对人为浏览网页这一行为的模拟,是浏览器与服务器交互的过程,因此不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侵入"功能。同时,其登录相关第三方网站的行为也获得了用户的全面授权。因此,A公司开发的爬虫程序,未实施任何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二)A公司使用代理IP 的行为,其主要目的是避免登录行为被错误识别为恶意攻击,进而提升用户个人体验,这一行为亦不属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由于这种反爬虫程序仅仅是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登录之处进行 IP 地址的识别规避反爬虫机制所带来的效果无非是让服务器将机器人识别为用户个人,而不具备任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同时,这种反爬虫程序主要针对的是具有超量访问情形的“深度爬虫”,而 A 公司爬取用户个人信息使用的是“定向爬虫”,系在用户授权的情况下,对于服务器进行单次访问的爬虫软件。这种单次访问的爬虫软件所产生的访问量是极低的,不存在对于服务器流量挤占的可能。因此,A 公司使用的爬虫程序亦不会影响第三方网站的权益,不具有任何意义上的不法性。

(三)A 公司仅通过数据爬虫记录授权用户的个人信息,并未对第三方运营商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复制、下载

A公司的数据爬虫仅仅是在用户授权登录的情况下,按照正常人浏览相关个人信息的行为模式进行模拟,并抓取页面上明文的用户个人信息进行记录。随后,A 公司将取得的明文用户个人信息进行数据转化后,向用户指定的第三方网贷平台提供A公司在整个行为过程中,并未对于第三方软件供应商的计算机系统内所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复制、下载。A公司的数据爬虫仅仅局限于获取信息功能,而不具有复制、下载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

(四)本案中涉赚开设赌场行为的“某得DApp”并非A公司开发、运营,且A公司作为该DApp运营的区块链公链技术的提供方尽到了审慎监管的义务,不属于“某得DApp”开设赌场的共犯

1.本案中涉嫌开设赌场的“某得 DApp”系其他第三方开发者设计、开发、运营

本案中,A公司仅为其开发的“公信链”上相关区块链技术及交易数据、交易资产的提供方。A公司向依托其区块链技术进行“DApp”开发的第三方应用商提供统一的“开发者中心”及区块链接口,将经过审核的“DApp”在其所运营的区块链应用商城(某某城)上进行上架。因此,本案中“某得 DApp”与“某某城”之间的关系,就如同手机软件(App)与手机应用商城(App Store)之间的关系。作为应用商城的运营方,A 公司仅提供统一的基础开发技术支持及相关应用的上架服务。A 公司并非涉嫌开设赌场行为的“某得 DApp”的开发者,亦未实施开设赌场的相关行为。A公司作为平台提供方,只要尽到对平台“DApp”的审慎监管义务,即不存在任何涉嫌开设赌场共犯的情形。

2.A公司作为区块链公链技术的提供方已经尽到了审慎监管的义务,不属于开设赌场的共犯

“某得”进一步整改上线通过区块链虚拟币进行的类似“竞猜”“PK”等游戏,与明确存在赌博嫌疑的“一元购”存在显著的区别,且从未有将类似的区块链游戏作为赌博处理的案例。A 公司也是询问过法律顾问及法务人员,进行审慎评估后才将“某得”相关的项目上架。即便现在司法机关认为“某得”的“竞猜”“PK”模式依然存在涉嫌赌博的情形,但 A 公司作为平台方已经尽到了审慎监管的义务;加之区块链游戏及虚拟货币的属性问题本身就是存在极大争议的新问题,即便当时 A公司存在一定的认识不足或认识错误,未能预测到司法机关对于相关区块链游戏定性的变化,但这并不能够证实 A 公司具有放任“某得”实施开设赌场行为的共同犯罪故意,不应将其作为“某得”开设赌场犯罪的共犯处理。

五、办案结果

办案机关高度重视辩护意见。辩护人巧妙地把握王其利用技术帮助公安远程破获特大跨境网络赌博案的立功情节、推动公机关作出无罪处理。最终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对王某作撤案处理。

六、办案心得

一、合理利用去犯罪标签化与人品辩护,巧抓立功推动撤案

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的涉案当事人往往具有一定的技术背景,系从事正当行业的高技术人员,其主观恶性通常并不高。因此,辩护人在辩护的过程之中加强司然机关对于上述当事人主观恶性低的认知,辩护将有出其不意的效果。

二、将技术语言进行便于理解的示例转化,增强沟通过程的可接受程度

技术语言的理解在计算机网络犯罪类案件的辩护过程中值得强调及重视。通常情况下,计算机网络犯罪难免涉及技术类构成要素,辩护人不仅需要对之深究并充分理解,而且需要能够将技术语言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司法人员讲述,尤其是在部分司法人员本身不具有太丰富的技术爱好和素养的情况下。将技术相关的内容转化为更加便于理解的示意和表达,能够增加辩护工作的可接受度。

三、全面评估当事人辩解的合理性,协助当事人做好自我辩护

在该类案件的办理过中,另一个需要引起注意的地方是当事人的自我辩解。计算机网络犯罪类案件相对其他类型的案件而言,更难通过常识常理进行理解,也不是司法机关常见的犯罪类型。国此,特别是公安机关往往在这类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不得不花费较长时间去提审特定的技术人员,让他们来陈述涉案的技术功能,这为技术人员更多的自我辩护自己的技术合理性,为自己没有实施危害性的行为作辩解。因此,此类案件中当事人的自我辩解能够对辩护起到很好的效果。

发表评论
去登录

W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开设赌场罪一案,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陈沛文律师团队提供刑事辩护服务,被案最终撤回移送审查起诉

发布时间:2023-05-21 19:19:28 浏览:2708次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开设赌场

结果:撤回移送审查起诉

亮点: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撤回移送审查起诉

焦点: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犯罪构成要件;开设赌场罪

封面语:辩护人总体认为:从单位层面,公司既不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也不涉嫌开设赌场罪:以个人层而,王某不属于公司涉案项目的主管人员,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案情简介

A公司系一家数据爬虫公司,其在用户的授权范围内收集用户个人信息为金融借款平台提供数据爬虫服务,即由申请金融借款的借款人授权,该数据爬虫公司爬取相关金融借款人的运营商信息,支付宝信息,淘宝、京东等购物信息,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借款人拟借款的金融借款平台,作为对相关借款人进行风控审核的依据。同时该科技公司自行开发了基于公民个人信息授权的区块链公链项目,打造了自己的费字货币GXC。由于A公司为第三方DApp开发商提供了通用的“开发者中心”及块链接口,其第三方DApp开发商开发了类似“一元夺宝”的DApp,并在该公司搭建的应用商城中上架。王某系A公司首席技术官,公安机关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开设赌场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三、办案过程

辩护人在案件侦查阶段介入,与办案人员沟通了解情况,积极会见王某听取其辩解,通过对于涉案软件及技术原理的精细解析,提出无罪辩护意见:首先,认定涉案爬虫软件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结论存在错误;其次、A公司对于“某DApp”已尽审查义务,不应认定为涉嫌开设路场;最后,即使公司涉嫌犯罪,王某也属于公司涉案项目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办案思路

A公司提供的爬虫技术不具有侵人或与侵人相类似的技术功能,且该技术只能够记录经授权的用户个人信息,并不能够取得相应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不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

(一)A公司提供的爬虫技术不具有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与之类似的技术功能

  1. 爬虫技术仅仅是模拟人浏览网页的行为

2.A公司登录相关网站系获得了用户的全面授权

A公司开发的爬虫程序是对人为浏览网页这一行为的模拟,是浏览器与服务器交互的过程,因此不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侵入"功能。同时,其登录相关第三方网站的行为也获得了用户的全面授权。因此,A公司开发的爬虫程序,未实施任何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二)A公司使用代理IP 的行为,其主要目的是避免登录行为被错误识别为恶意攻击,进而提升用户个人体验,这一行为亦不属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由于这种反爬虫程序仅仅是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登录之处进行 IP 地址的识别规避反爬虫机制所带来的效果无非是让服务器将机器人识别为用户个人,而不具备任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同时,这种反爬虫程序主要针对的是具有超量访问情形的“深度爬虫”,而 A 公司爬取用户个人信息使用的是“定向爬虫”,系在用户授权的情况下,对于服务器进行单次访问的爬虫软件。这种单次访问的爬虫软件所产生的访问量是极低的,不存在对于服务器流量挤占的可能。因此,A 公司使用的爬虫程序亦不会影响第三方网站的权益,不具有任何意义上的不法性。

(三)A 公司仅通过数据爬虫记录授权用户的个人信息,并未对第三方运营商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复制、下载

A公司的数据爬虫仅仅是在用户授权登录的情况下,按照正常人浏览相关个人信息的行为模式进行模拟,并抓取页面上明文的用户个人信息进行记录。随后,A 公司将取得的明文用户个人信息进行数据转化后,向用户指定的第三方网贷平台提供A公司在整个行为过程中,并未对于第三方软件供应商的计算机系统内所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复制、下载。A公司的数据爬虫仅仅局限于获取信息功能,而不具有复制、下载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

(四)本案中涉赚开设赌场行为的“某得DApp”并非A公司开发、运营,且A公司作为该DApp运营的区块链公链技术的提供方尽到了审慎监管的义务,不属于“某得DApp”开设赌场的共犯

1.本案中涉嫌开设赌场的“某得 DApp”系其他第三方开发者设计、开发、运营

本案中,A公司仅为其开发的“公信链”上相关区块链技术及交易数据、交易资产的提供方。A公司向依托其区块链技术进行“DApp”开发的第三方应用商提供统一的“开发者中心”及区块链接口,将经过审核的“DApp”在其所运营的区块链应用商城(某某城)上进行上架。因此,本案中“某得 DApp”与“某某城”之间的关系,就如同手机软件(App)与手机应用商城(App Store)之间的关系。作为应用商城的运营方,A 公司仅提供统一的基础开发技术支持及相关应用的上架服务。A 公司并非涉嫌开设赌场行为的“某得 DApp”的开发者,亦未实施开设赌场的相关行为。A公司作为平台提供方,只要尽到对平台“DApp”的审慎监管义务,即不存在任何涉嫌开设赌场共犯的情形。

2.A公司作为区块链公链技术的提供方已经尽到了审慎监管的义务,不属于开设赌场的共犯

“某得”进一步整改上线通过区块链虚拟币进行的类似“竞猜”“PK”等游戏,与明确存在赌博嫌疑的“一元购”存在显著的区别,且从未有将类似的区块链游戏作为赌博处理的案例。A 公司也是询问过法律顾问及法务人员,进行审慎评估后才将“某得”相关的项目上架。即便现在司法机关认为“某得”的“竞猜”“PK”模式依然存在涉嫌赌博的情形,但 A 公司作为平台方已经尽到了审慎监管的义务;加之区块链游戏及虚拟货币的属性问题本身就是存在极大争议的新问题,即便当时 A公司存在一定的认识不足或认识错误,未能预测到司法机关对于相关区块链游戏定性的变化,但这并不能够证实 A 公司具有放任“某得”实施开设赌场行为的共同犯罪故意,不应将其作为“某得”开设赌场犯罪的共犯处理。

五、办案结果

办案机关高度重视辩护意见。辩护人巧妙地把握王其利用技术帮助公安远程破获特大跨境网络赌博案的立功情节、推动公机关作出无罪处理。最终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对王某作撤案处理。

六、办案心得

一、合理利用去犯罪标签化与人品辩护,巧抓立功推动撤案

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的涉案当事人往往具有一定的技术背景,系从事正当行业的高技术人员,其主观恶性通常并不高。因此,辩护人在辩护的过程之中加强司然机关对于上述当事人主观恶性低的认知,辩护将有出其不意的效果。

二、将技术语言进行便于理解的示例转化,增强沟通过程的可接受程度

技术语言的理解在计算机网络犯罪类案件的辩护过程中值得强调及重视。通常情况下,计算机网络犯罪难免涉及技术类构成要素,辩护人不仅需要对之深究并充分理解,而且需要能够将技术语言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司法人员讲述,尤其是在部分司法人员本身不具有太丰富的技术爱好和素养的情况下。将技术相关的内容转化为更加便于理解的示意和表达,能够增加辩护工作的可接受度。

三、全面评估当事人辩解的合理性,协助当事人做好自我辩护

在该类案件的办理过中,另一个需要引起注意的地方是当事人的自我辩解。计算机网络犯罪类案件相对其他类型的案件而言,更难通过常识常理进行理解,也不是司法机关常见的犯罪类型。国此,特别是公安机关往往在这类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不得不花费较长时间去提审特定的技术人员,让他们来陈述涉案的技术功能,这为技术人员更多的自我辩护自己的技术合理性,为自己没有实施危害性的行为作辩解。因此,此类案件中当事人的自我辩解能够对辩护起到很好的效果。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