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3年,W某通过向同案犯提供作案的手机、音频线,亲自教授同案犯如何架设设备,设备架设后向同案犯传递上家提供的软件登录信息,给境外诈骗人员提供拨打诈骗电话帮助(GOIP),W某获利数万元。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立即前往办案单位递交委托手续并开展工作,在会见当事人并充分取得其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分析了案件情况。同时承办律师与承办人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地向承办人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
三、辩护思路
W某在主观上对上游诈骗各环节的人员以及实施诈骗的具体方式均一无所知,无关于诈骗的明确犯意联络。在客观上,其所实施的收购电话卡、教授架设方法、提供通讯设备的行为,距离的核心行为相去甚远,获利也是依照小时固定计费。此外,在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对于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而提供GOIP等技术支持的帮助者,以帮信罪作为定罪罪名,从而予以支撑本案对定性变更的说理。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W某犯帮助信息活动罪,判处二年二个月,并处人民币三万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从诈骗罪成功变更罪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3至10年的量刑降到最终的2年2个月实属不易。就案件定性而言,如果要成立诈骗罪共犯,则需要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之间存在犯意联络或者通谋。从学说理论以及实务观点而言,关于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的界分,占据主流地位的学说是通谋说,即认为成立必须具有共同故意,共同犯罪人之间需有通谋或犯意联络,在此逻辑下,仅仅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还不能满足诈骗罪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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