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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盗取国有档案罪构成要件是什么样的

发布时间:2024-04-15

构成抢夺国有档案罪须满足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及情节严重等要件。一旦符合这些条件,行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犯罪客体
国有档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档案作为国家、社会和个人在政治、经济、科学、文化等领域活动的真实记录,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

2.犯罪对象
本罪的对象为国有档案,即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其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这些档案属于国家所有,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3.犯罪行为
构成国有档案罪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抢夺行为,具体包括:

暴力夺取:以暴力手段强行将国有档案从合法保管人或占有者手中夺走。
胁迫夺取:通过威胁、恐吓等方式迫使他人交出国有档案。
乘机夺取:利用他人疏忽、不备等时机,迅速将国有档案拿走。 这些行为必须是针对国有档案实施,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实施了抢夺国有档案的行为,均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5.主观方面
国有档案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有档案,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意采取抢夺行为。行为人对于其所抢夺的是国有档案以及抢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明确认识。

6.情节严重

抢夺数量较大、价值较高的国有档案;
抢夺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军事秘密、商业秘密等重要信息的档案;
抢夺行为导致档案损毁、丢失,严重影响档案保管秩序;
行为人多次抢夺国有档案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相关案例解析:
某市档案馆工作人员李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馆内一批涉及重要历史事件的国有档案复制并携带出馆,意图将其出售给境外某私人收藏机构。在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及时发现并截获,涉案档案得以悉数追回。
一、抢夺国有档案罪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抢夺国有档案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 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李某作为档案馆工作人员,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2. 主观方面:行为人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李某明知所复制并欲出售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仍意图通过非法交易获取私利,其主观故意明显。
3. 客观行为:
   侵犯客体: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国有档案的所有权和管理秩序。
   行为方式:李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复制并携带档案出馆,已构成对国有档案的实际控制与支配,符合抢夺行为特征。
   对象:涉案档案为涉及重要历史事件的国有档案,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研究价值,符合抢夺国有档案罪的对象要求。
4. 结果:虽然李某尚未完成交易,但其已实施了抢夺行为,且涉案档案被带离档案馆,足以认定为犯罪既遂。
二、责任判罚
1. 刑事追责: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夺国有档案罪,公安机关应依法对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犯此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行政处分:李某系档案馆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除承担刑事责任外,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应依据《档案法》等相关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分,如开除公职等。
3. 追缴违法所得:对于李某通过抢夺国有档案可能获得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取得,均应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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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抢夺国有档案罪须满足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及情节严重等要件。一旦符合这些条件,行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犯罪客体
国有档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档案作为国家、社会和个人在政治、经济、科学、文化等领域活动的真实记录,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

2.犯罪对象
本罪的对象为国有档案,即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其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这些档案属于国家所有,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3.犯罪行为
构成国有档案罪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抢夺行为,具体包括:

暴力夺取:以暴力手段强行将国有档案从合法保管人或占有者手中夺走。
胁迫夺取:通过威胁、恐吓等方式迫使他人交出国有档案。
乘机夺取:利用他人疏忽、不备等时机,迅速将国有档案拿走。 这些行为必须是针对国有档案实施,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实施了抢夺国有档案的行为,均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5.主观方面
国有档案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有档案,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意采取抢夺行为。行为人对于其所抢夺的是国有档案以及抢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明确认识。

6.情节严重

抢夺数量较大、价值较高的国有档案;
抢夺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军事秘密、商业秘密等重要信息的档案;
抢夺行为导致档案损毁、丢失,严重影响档案保管秩序;
行为人多次抢夺国有档案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相关案例解析:
某市档案馆工作人员李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馆内一批涉及重要历史事件的国有档案复制并携带出馆,意图将其出售给境外某私人收藏机构。在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及时发现并截获,涉案档案得以悉数追回。
一、抢夺国有档案罪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抢夺国有档案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 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李某作为档案馆工作人员,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2. 主观方面:行为人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李某明知所复制并欲出售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仍意图通过非法交易获取私利,其主观故意明显。
3. 客观行为:
   侵犯客体: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国有档案的所有权和管理秩序。
   行为方式:李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复制并携带档案出馆,已构成对国有档案的实际控制与支配,符合抢夺行为特征。
   对象:涉案档案为涉及重要历史事件的国有档案,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研究价值,符合抢夺国有档案罪的对象要求。
4. 结果:虽然李某尚未完成交易,但其已实施了抢夺行为,且涉案档案被带离档案馆,足以认定为犯罪既遂。
二、责任判罚
1. 刑事追责: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夺国有档案罪,公安机关应依法对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犯此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行政处分:李某系档案馆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除承担刑事责任外,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应依据《档案法》等相关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分,如开除公职等。
3. 追缴违法所得:对于李某通过抢夺国有档案可能获得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取得,均应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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