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娟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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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7-24
庭立方: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应当是我国的司法机关与外国的司法机关,具体包括:
(一)我国的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
(二)我国人民检察院和外国检察机关;
(三)我国公安机关和外国警察机关;
(四)司法行政机关(仅作为司法协助的联系机构,不负责具体的协助内容)。
这里的司法机关是广义的,包括双方的法院和检察机关。我国公安机关与外国警察机关的协作通常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进行,但我国公安机关与外国警察机关也有直接的协助关系。司法部司法协助局作为我国对外进行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负责对外联系。除条约有特别规定外,我国的外交部是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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