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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刑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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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一百三十四条 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后的处理》

条文内容第一百三十四条内容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三十四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后的处理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09条,本条未作修改。听证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在听证举行前,也可以撤回听证申请尽管权利具有可处置性,但这种处置权也不能滥用,也有一定的限制。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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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三十三条 听证申请时限》

条文内容第一百三十三条内容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三十三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听证申请时限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08条,本条未作修改。听证的提出涉及听证申请人资格、申请的期限和方式等内容。本条规定,听证申请人为违法嫌疑人的,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为3日,即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方式,也可以是书面方式。当事人口头提出听证申请的,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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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三十二条 听证的告知主体、告知时间及告知内容》

条文内容第一百三十二条内容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三十二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听证的告知主体、告知时间及告知内容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07条,本条未作修改。1.告知主体。告知主体是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部门。2.告知时间。《行政处罚法》只规定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权。3.告知内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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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三十一条 听证第三人》

条文内容第一百三十一条内容与听证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允许。为查明案情,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通知其参加听证。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三十一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听证第三人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05条,本条未作修改。所谓听证第三人,是指与听证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听证主持人的通知或者自己申请而参加他人所进行的听证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为听证案件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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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 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的权利》

条文内容第一百三十条内容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申请回避;(二)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三十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的权利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04条,本条未作修改。本条规定了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回避。这是当事人获得公正对待权利的具体要求,也是自然正义原则的体现。(2)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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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二十九条 听证参加人》

条文内容第一百二十九条内容听证参加人包括:(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二)本案办案人民警察;(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四)其他有关人员。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二十九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听证参加人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03条,本条未作修改。本条规定的听证参加人主要有以下四类:(1)当事人及其代理人;(2)本案办案人民警察;(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4)其他有关人员。其中,第4项是兜底项,主要是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其他有关人员可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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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的职权》

条文内容第一百二十八条内容听证主持人决定或者开展下列事项:(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二)听证是否公开举行;(三)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四)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五)主持听证,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组织质证和辩论;(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七)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八)其他有关事项。更新时间:2018-12-0500:27:53.113释义阐明第一百二十八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听证主持人的职权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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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二十七条 听证人员》

条文内容第一百二十七条内容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负贵组织听证;记最员一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一至二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二十七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听证人员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01条,本条删除了“听证主持人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指定”的规定。听证人员,是指在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的听证活动中,由行政机关指定或者委派的,负责听证会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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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二十六条 全面听证的原则》

条文内容第一百二十六条内容听证人员应当就行政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全面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二十六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全面听证的原则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00条,本条未作修改。本条虽然确立了全面听证的原则,但并不是说听证就没有重点,或者必须面面俱到。实际上,在听证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一般也只就事实问题进行听证,而不对法律问题进行听证,原因在于听证是一种特殊的调查程序,而不是救济程序。而且,为了提高听证效率,可以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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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二十五条 听证不加重处罚》

条文内容第一百二十五条内容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二十五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听证不加重处罚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99条,本条未作修改。听证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是其行使申辩权的一种方式。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当事人行使听证权。《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本条规定正是这一原则在听证中的体现,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听证权。本条规定类似于《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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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二十四条 听证组织机构》

条文内容第一百二十四条内容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其非本案调查人员听证。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二十四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听证组织机构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98条,本条将“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修改为“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听证由哪些机构和人员组织实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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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二十三条 听证的适用范围》

条文内容第一百二十三条内容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照地方规定执行。更新时间: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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