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程序
手机浏览
登录/注册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庭立方图书馆 > 刑事法规
21

2021-10

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业清单

最高人民检察院厅局级及直属单位四级职员以上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禁业范围,按照中央关于规范中央单位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禁业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

浏览量1580

20

2021-10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防止律师通过违规炒作等方式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维护诚信公平的良好执业环境,维护行业形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等,制定本规则

浏览量1238

20

2021-10

检察官、法官等与律师交往、从业相关的5个禁止性司法解释(2021年汇总)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浏览量7176

20

2021-10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服务区货车停放服务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针对性提升公路服务区货车停放服务水平,加快解决货车司机的“急难愁盼”问题,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服务区货车停放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浏览量1564

19

2021-10

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浏览量2065

19

2021-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重大部署,落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要求,坚持强基导向,推动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工作向基层延伸

浏览量899

19

2021-10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法中假冒专利和广告法中涉嫌专利违法法条适用的批复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浏览量1049

18

2021-10

河南省禁毒条例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国务院《戒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浏览量945

18

2021-10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2021 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已经2021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一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9月28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2021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ens

浏览量2155

17

2021-10

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有关规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浏览量2027

14

2021-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执法机关对刑事裁判未予处理的不属于罪犯本人的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能否作出行政处理的答复》(2018)

(2018年3月7日〔2015〕行他字第10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对海关总署署侦[2001]9号和署辑发[2013]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理解和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对不属于罪犯本人所有但被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没有作出处理的,海关执法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此复。

浏览量1076

14

2021-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的通知(2016)现行有效

(2016年7月26日法〔2016〕3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妇女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进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浏览量1023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庭立方图书馆 > 刑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