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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赵勇律师为其辩护。重罪变轻罪

发布时间:2020-12-08 10:48:51 浏览:3691次 案例二维码

  •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韩某驾驶面包车搭乘韩某1、项某两人先后七次在某某县周边乡镇实施盗窃行为。于2016年1月28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韩某犯盗窃罪,依法提起公诉

  • 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在办案期间积极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以释明对案件的观点;在审判阶段与承办法官围绕《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展开讨论,并提交了辩护意见。辞鉴刑辩团队认真查阅了案件卷宗材料,仔细核对了全案的证据材料以及案件细节,经多次与当事人会见、核对案件事实后认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中多起盗窃事实仅凭证人证言是不能直接证明韩某实施了盗窃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间接证据之间必须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孤证”不能成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供的多个间接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无法达到证明目的。辞鉴刑辩团队提出,八起案件事实中七起因为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盗窃罪。

  •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起诉书中指控的八起犯罪事实中有七起因为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 办案心得

在我国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证据印证规则在证据规则中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同时与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紧密相连。通常,公诉人总是把有关证据列在一起,总结性、概括性的得出结论“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上述犯罪事实。作为刑事辩护人,不仅仅要重视程序性的违法,更应该仔细斟酌证据是否符合证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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