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18年,何某某伙同李某某共同开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业务。何某某以某某县某某公司每销售一吨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给20元的利润与毕某、彭某,同时全权负责某某县某某公司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和销项业务。2018-2019年间,何某某等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前提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高达约30亿元。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何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提起。
- 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在办案期间积极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以释明对案件的观点;在审判阶段与承办法官对于何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金额、指控罪名之间的牵连关系、积极补税等案件要点进行交流,并提交了辩护意见。辞鉴刑辩团队认真查阅了案件卷宗材料,仔细核对了全案的证据材料以及案件细节,经多次与当事人会见、核对案件事实后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条规定中的“虚开”主要是指根本不存在商品交易,虚构商品交易内容和税额开具发票然后利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无中生有”的情形。本案中,何某某所开具的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有真实交易的,所以何某某基于真实货物交易所虚开增值发票的行为应该区分于没有真实交易,“无中生有”的情形;
何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与购买增值税发票两个行为之间形成牵连关系,何某某购买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是以虚开增值税发票为目的,其属于手段行为,系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何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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