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张某某明知张某花系现役军人配偶,依然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同年8月,两人前往张某花父母家中留宿被张某花丈夫发现,且取得了两人赤裸在床的照片和视频资料。随后张某花丈夫前往民政局办理了离婚,同时到泸州市江阳区公安局报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依法提起。
- 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在办案期间积极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以释明对案件的观点;在审判阶段多次与承办法官对于双方行为的性质、男女关系的认定、案件事实的时间线等案件要点进行交流,并提交了辩护意见。辞鉴刑辩团队认真查阅案件卷宗材料,仔细核对全案证据与案件细节,经多次与当事人核实案情后认为:
根据《》第二百五十九条,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某所实施的行为、双方存续的男女关系都不属于“结婚”、“同居”的法定情形。更不宜利用“扩大解释”、“类推解释”对其主观定罪。
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同居是指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本案中,双方不属于长期共同起居,相互扶助,经济上相护帮衬支持的情形,也未形成“生活共同体”;
张某某对在女方系现役军人配偶的事实并不知情。
据此,张某某不符合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不应成立本罪。
- 案件结果
法院依法准许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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