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7年7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其租住的广州市海珠区某房,被公安机关查获物品1批,包括白色晶体2包(净重21.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普鲁卡因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9.3%),白色晶体1包(净重26.3克,检出氯胺酮成分),黄色药片1瓶(净重34克,检出氯氮平成分),白色晶体1瓶(净重49.2克,检出麻黄碱成分),米黄色晶体1包(净重74.5克,检出普鲁卡因成分),植物状物2包(净重1克,经检验证实是大麻植物),白色块状物1包(净重45.4克,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7%),杂色药片3包(净重2.4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MDMA、氯胺酮成分),白色晶体6包(净重3.8克,检出氯胺酮成分)。
二、办案过程
南芳律师接受委托后,为当事人积极辩护,提出辩护策略,提出让当事人认罪、悔罪,律师做有罪罪轻辩护。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对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涉案毒品含量较低,被告人邓某某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涉案毒品没有流入社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四、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甲基苯胺丙数量较大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判处邓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二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五千元。
五、办案心得
在的辩护当中,各位辩护人要仔细查找辩点,其中,毒品的含量是辩点毒品犯罪辩护的辩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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