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3日,刘某某以人民币3万元价格从刘某强与桑某某处购得60箱计60万只假冒河南“某某”牌一次性医用口罩,将其中30箱计30万只以人民币6万元价格销售给经营盐城某药房的实际经营人叶某某;46000只以人民币9200元的价格销售经大丰区某药房;5万只以人民币10000元价格销售给建湖县某药房;30000只在其经营的药房内以人民币6角至7角5分每只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计人民币99450元。
二、办案过程
本案发生在新冠疫情期间,侦查机关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侦办,这个罪名当时办理的原则是从严从快,射阳县人民法院最早的同类案判刑二年。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承办人充分沟通,提出侦查机关定性不准确,听取意见后,机关变更罪名提起公诉。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提出本案销售的口罩既没有销到医疗单位,也没有销往当时的疫情地区武汉。在当时“一罩难求”的情况下,刘某某的行为在事实上一定程度降低了民众买不到口罩产生的恐慌心理。而且,在疫情期间,刘某某并没有借此哄抬物价,冲击市场,扰乱社会稳定。在当时的情况下,刘某某销售的口罩有一定的保护作用,对防止疫情扩散,尤其是民众的心理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最终成功变更罪名,取得轻判。
四、办案结果
变更罪名,轻判一年。
五、办案心得
辩护人应当寻求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在案件卷宗之处发掘对当事人有利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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